(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3)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
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注意事项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验收评价报告 ?工艺技术
? 项目选址与总图布置 ?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 建设项目重新审查
? 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资质 ? 报告附图
?
工艺技术 ? 【26号文】建设项目概况第二条要求有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情况的分析内容,政策符合性、合理可行性可以适当分析,不像设立报告那样作为分析重点。
?【审查要点】①对于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即三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四)款的有关要求执行。工艺技术的政策符合性、合理可行性仍然是工艺技术的审查重点。
②对于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重点审查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与通过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建设期间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注意事项】对于一、二类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中一定要明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与项目设立审查、设计审查是否一致。如果有变化,要说明变化情况,变化后的工艺技术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重点分析其安全可靠性。
同时,要说明变化情况是否按照8号令第12条(45号令第15条)规定重新进行审查。45号令第15条第3款: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 项目选址与总图布置
?【26号文】建设项目概况第三条要求介绍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总图布置情况。
?【审查要点】对于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即一、二类建设项目),应重点审查项目的选址及总平面布置是否与通过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建设期间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发生变化,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厂址周边及总平面布置的安全间距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对于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二类或三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1)、 (3)款或者第三部分第(2)款的有关要求执行。
?【注意事项】评价报告必须说明项目选址、总图布置与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否一致,周边安全距离是否发生变化;变化后的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条例、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
按照8号令第12条规定,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变更建设地址、变更主要装置及设备设施平面布置,要重新进行审查。
——注意重新审查的方式和方法,各地市要求不同。45号令第15条第1、2款规定重新审查的情况: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变更建设地址。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26号文】建设项目概况第一条要求试生产前要取得试生产方案备案许可及文件;安全生产条件分析第一条第四款第四项要求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前的调试情况的调查、分析内容。
?《审查要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7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要求审查3项内容:
①是否取得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证明,是否超过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②是否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总结, 总结内容是否符合《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
③试生产(使用)情况是否安全稳定,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注意事项】多数评价报告缺少以下相关内容: ①是否超过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②试生产(使用)情况考核总结;
③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情况。 ? 项目重新审查
项目验收前重新进行设立或设计审查,《26号文》、《审查要点》均未作规定,是8号令(45号令)的要求。项目验收前,评价人员要仔细甄别。
?设立重新审查
8号令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4)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5)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45号令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1)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4)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设计重新审查
8号令第十七条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45号令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 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资质
?【26号文】项目概况第二条要求说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资质符合情况。
?【审查要点】竣工验收预审查第一条要求审查设计、施工、监理(实行监理的项目)等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注意事项】8号令、45号令中,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均为竣工验收不通过的情况之一,评价过程中要引起特别注意。 同时,《审查要点》要求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实行监理的项目)承担的工作范围是否涵盖建设项目的全部内容 ,各单位承担工程范围是否超过其资质范围。 ? 报告附图 ?【26号文】要求附图为具备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总图和工艺流程(简)图(施工或竣工图)。 ? 【审查要点】中“结论及建议”第三条要求检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依据的图纸是否为竣工图或施工图(详细设计)。
?【注意事项】根据项目审查要求,危化品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均要求为竣工图或加盖竣工章的施工图。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3503 -2007)第6.1.2
条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核、汇编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单位负责竣工图的编制;
(2)施工各单位负责合同范围施工部分的交工技术文件的编制; (3)检测单位负责合同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无损检测报告和其他检验试验报告的编制;
(4)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负责合同范围内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汇编;
(5)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审核、汇编各承包单位提交的交工技术文件;
(6)监理单位负责交工技术文件审核。
第6.2.8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图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图施工无变动的,可用原详细工程设计文件作为竣工图; (2)在施工中发生过设计变更的应按最终修改状况绘制竣工图; (3)竣工图完成后应加盖竣工图章,用章位置宜在图纸标题栏上方空白处,并由监理单位会签。 现状评价报告 ? 格式说明
? 注意事项 ?格式说明
由于《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已经作废,AQ标准中没有现状评价导则;26号文件中关于危化品项目现状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标准,融合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等规章、标准的要求,并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要求,增加了《细则》中第7.4.3条安全生产条件分析的内容,使得报告格式整体更趋近于《验收评价报告》。
由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到3年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格式是在普通现状评价格式基础上增加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8]10号)等规章要求的内容;即《实施办法》(10号令)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内容(第5~12条)、《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8]10号)中“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的8项条件”、24条检查内容(《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的内容)。 2011年12月1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