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德理性走向道德情感———近代西方道德情感理论述评
李建华
人类道德是人类自身产生与进化的伴生物,没有现实社会的人也就没有现实社会的道德,人是道德的载体,也是道德的主体。在古代的神形二元论看来,人是由肉体和灵魂构成的,人的灵魂又由情欲、意志和理性组成,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等级隶属关系,理性最高,意志次之,情欲最低。只有用理性来控制情感和情欲,才是人类道德价值的真正体现,同时也就构成了人们思考道德问题的逻辑起点。 道德理性主义是片面强调理性在道德中的作用的一种伦理学说,认为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知识、道德命令不是也不可能是来自感性经验和情感,而是从先天的“自明之理”出发,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到的,具有永恒不变性和确定性。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道德理性主义源远流长,脉络明晰。从苏格拉底,经斯多葛学派、笛卡尔、斯宾诺莎,最后到康德那里斐然而成一高峰。但这一道德理性主义传统在十八世纪的英国遇到了道德情感理论的挑战,成为西方伦理思想史上一次大的转折。分析这一转折,对于处在社会历史转型时期的中国道德建设来说,无疑可获得诸多的有益启示。 一、道德情感理论产生的条件
道德情感理论产生于18世纪的英国,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思想文化前提。当时的英国是资本主义发展最快、最早的国家,号称“日不落帝国”,世界各国都有它的殖民地,以健全政权机构为目的的人性探讨因此十分兴盛;英国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在当时都处于领先地位,这对伦理学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英国在文艺复兴之后,又形成了强大的经验主义哲学思潮。这些都决定了道德情感理论必然产生在英国。
首先,从社会文化状况来看。17世纪后半叶和18世纪前半叶,正是英国资产阶级摧毁封建制度,典型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结构形成之时。当时的英国资产阶级面临的主要任务是,一方面要扫除封建残余势力,排除发展资本主义的各种障碍,保证资本主义制度的完全建立;另一方面还必须协调各个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起适应新型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准则,为资本主义的顺利发展提供道义上的支持。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建立起来的道德学说必然会带有忠实于利益得失的个人主义的倾向,此时去高谈抽象的理性,并用枯燥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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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限制活生生的情欲的满足,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工业化、都市化所带来的地缘群居方式的变化也内在地要求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和人们对生活体验方式的转换。在大工业社会以前,人们毗邻而居,世代相守在一个地区耕作生息,彼此遵守着约定俗成的行为规则,人际调节方式也较为稳定而简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打破了人们固定不变的生活模式,工业化、都市化导致了人口的流动和迁移。显然靠过去熟人社会中凭依外在权威、约定俗成的规范、情面及羞愧等方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已难于奏效。在此,个体的自我调控系统和道德感的强化就显得尤其重要。
道德情感理论的产生也同追求独立和个性解放的精神分不开。18世纪的英国充满着反省、怀疑、批判的精神,人们追求思想、情感和行为的自由。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运动更加促进了自我意识的觉醒和个性解放。路德认为,人的信仰就是人的一切,人只要有了内心的信仰,无须外在的法律和戒律来约束,无须善功和赎罪,就可得到基督的公义和永恒的生命。这种个人在宗教方面对教会桎梏的摈弃,无疑加快了精神个体的觉醒,催生着道德情感理论。与此同时,近代科学以经验为根据,注重人的观察和实验,不迷信权威,也为道德情感理论的产生提供了文化沃土。
其次,从理论背景来看。近代道德情感理论的产生是以对霍布斯利己主义伦理学的批判为契机的。中世纪伦理思想到近代伦理思想的真正转折,是由霍布斯完成的。霍布斯伦理思想的最大贡献是把道德的基础从神那里移归为人的自然本性。在他看来,人并不神秘,只是物质的感性的实体,客观外物作用于人的感官就会产生一种反响,引起一种“奋力”,也就是情感。这种奋力或情感有两种,一是欲求,一是憎避,也就是快乐和痛苦。而人的本性就是趋乐避苦,它构成人一切行为的原动力,是人们道德观念产生的根源。据此,霍布斯给善恶下定义:“凡任何可欲求的对象,便名为善;而他所仇恨及憎避的对象,则名为恶”。[1]善恶观不但建立在感觉的基础上,而且建立在利己的基础上。他认为,善恶等字常依乎用这些字的人的关系而运用,没有事物是简单地绝对地为善或为恶的。这善与恶的规则,在没有政府的地方,是以人的本身取得的。这就是说,每个人都把保存自己的利益和生命作为善,而把不利于自己利益和生命的看作为恶。因此,人们的行为都是自私的、利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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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利己主义伦理思想体系提出之后,立刻遭到了思想界的批驳,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剑桥学派站在理性主义立场所作的批判;二是沙夫茨伯利、赫起逊等人的道德情感理论的批判。剑桥学派的主要代表柯德华斯认为,道德的起源在于理性,因为上帝凭自己的理性创造了世间万物及其秩序、规律和善。人们之所以能够认识到这种道德原则,是凭借自己的理性,并且也只有出自理性的行为才是道德的。据此,他批判霍布斯将道德起源归结为人们感官的观点。他认为,道德是普遍的概念,人的感觉是无法把握它的,感官只能提供一种主观印象、幻觉,不能提供真理和规则。莫尔也认为,只有理性,才能发出道德的光芒;而感性情欲只能起到蒙昧理性原则的作用,因此他说:“心灵,在不沾染情欲之私时,较陷于或惑于情感或任何肉体的引诱时能更正确地作判断。”[2]这种批评是直指霍布斯关于“情欲快乐就是善的观念”的观点,从而在道德起源、标准等问题上走向理性主义道路。其实,这种批评只不过是柏拉图理性主义和中世纪宗教伦理学的新版,根本不可能驳倒霍布斯的伦理体系。真正对霍布斯伦理学构成威胁的是以沙夫茨伯利为代表的道德情感理论。
沙夫茨伯利从价值论的角度首先确定“公众情感”是衡量道德价值的标准,然后从人性论的视角,把“公众情感”说成是人的“天然”要求,进而达到批判利己主义的目的。公众情感是指人对公共利益的一种爱好意向,这种意向既包含了公共利益的客观内容,又包含了情感这一心理形式。就客观内容而言,沙夫茨伯利强调以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一己之利作为道德行为的标准,从根本上排除利己主义的价值前提。当然,沙夫茨伯利的贡献也许并不在于对价值标准利他性的客观内容的强调,而是体现在他关于价值标准的心理形式的规定之中,或者说,他的独特之处在于强调道德行为或行为主体不仅要符合公众利益,而且要出自对于公共利益的情感。在这里,沙夫茨伯利抛弃了西方自苏格拉底以来将理智作为道德价值根据的传统,强调理智本身并没有道德价值,理智只有在“足以保持情感的正当应用”的意义上才有间接的、有限的道德意义。“对于事实的认识,如有错误,既不是坏情感的原因或标记,就不能说是不道德的原因。”[3]因为人的认识能力总有一定的局限,所以,如以理智决定道德价值,则世界上有德之人恐怕为数不多了。在此沙夫茨伯利实际上指出了人性是一个多元的结构而不是单一的要素。人性中不只有利己的、自爱的本性,而且有利他、仁爱的本性。进而他通过强调道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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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的自然性和社会性走向对霍布斯利己主义伦理体系的否定。 二、德情感理论的主张
近代西方道德情感理论的思想家主要有沙夫茨伯利、赫起森、巴特勒、休谟、斯密等人。尽管他们的立论和侧重点不尽相同,但许多基本理论问题是共同的。概观道德情感理论,主要有如下思想主张:
其一,在道德来源问题上,都主张道德起源于人的情感,而不是理性。 沙夫茨伯利既批判了霍布斯、洛克等人道德起源于苦乐感觉的观点,同时也指出柯德华斯认为道德源于人的“理智自性”的荒谬,明确主张道德起源于情感。沙氏认为,情感不是来自人的感觉,也不同于理性考察力,而是来自人的先天具有识别善恶能力的“内在感官”,情感上的善恶决定了道德上的善恶。善首先意味着无私的情感,它的直接目的是利他。赫起森以洛克的知识论为基础来论证道德来源于情感。他不同意沙夫茨伯利关于道德情感来源于“内在感官”(或“道德感官”)的观点,认为道德就是来源于洛克所说的“内省”,也就是我们知觉善恶的情感。道德情感就是人们通过对思想中道德特征的知觉而产生的快乐或不安的情感。这种情感是直接的,无需任何推论和思考都可以产生。教育、习惯、榜样等后天因素可以加强道德感,但不能创造道德感,这就具有了直觉主义的性质。休谟极力反对人类只有遵循理性命令才是善的观点,并对思想史上重理轻情的倾向提出了批判:“理性的永恒性、不变性和它的神圣性的来源已被渲染得淋漓尽致;情感的盲目性、变幻性和欺骗性,也同样地受到了极度地强调。”[4]他认为,理性是情感的奴隶,理性和情感不能永远对立,或是争夺对于行为的统治权。因此,休谟认为,道德是属于社会活动的范围,远远超出了知性的判断水平,只有情感才能影响人的道德,情感是道德的真正来源,因为“理性既然永远不能借着反对或赞美任何行为,直接阻止或引生那种行为,所以它就不是道德上善恶的根源。”[5] 把自然情感作为道德的基础,把道德的最终来源归结为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归结为人的自爱与同情,没有看到决定道德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根源,自然带有唯心主义的片面性。但道德情感理论的思想家们反对用理性的社会义务原则来制约自爱之心,反对用上帝的意志来解释人的道德的来源,用人的社会情感的自然性确证了道德存在坚实的人性基础,确立了人的情感与道德生活和谐发展的可能性,其理论和实践意义极其深远。近代西方的道德情感理论,在伦理学领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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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着十八世纪重理精神的破产”,“在这样的自我否定理性精神的背后跟随着非理性信念的大爆发,是必不可免的事。”[6]
其二、在道德行为发生动机问题上,都主张仁爱和同情是首要因素。 沙夫茨伯利虽没有正式提出同情理论,但他从人性善出发,认为人“天然”地具有一种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公众情感”。人生来具有道德感,这是人生而具有的适合于社会群体生活的一种道德品性,这种品性的基本倾向就是互助合作的仁爱情感。尽管人有自私的情感,但行为如果是出于利己的动机,是无道德可言的,只有对善的爱,才是道德的行为。因为“各个人的热情或情感中,对于一种族的同类的利益有一固定的关系。在天然情感、慈爱、对于后裔的热忱、对于幼儿增殖和养育的关切、爱群、同情互济等等情形中已有说明。”[7]赫起森发展了沙夫茨伯利的思想,认为道德行为必须是出于仁爱的动机。所谓仁爱就是排除任何利益计较,把对他人的善当目的而不是当作自己幸福的手段。出于仁爱的行为令人快乐;反之,则令人痛苦和不安。这种快乐只有在为了他人利益的无私欲望的实现过程中才能获得,所以道德上的善行无一不是出自无私的仁爱情感。休谟则强调,同情是道德行为过程中的“通则”。在形成道德动机时,同情是直接诱因,“一个善良的动机是使一种行为成为善良的必要条件”,而动机的善良本性在于同情。同情还能使人跳出狭隘的自我圈子,倾向于促进和关心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使行为具有道德价值。休谟的同情说后被斯密所发展,提出“情感共鸣说”,巴特勒的“良心说”也是源于此。斯密认为,同情是一种基于想象的视他人痛苦为自己痛苦的高级情感,这种情感是一切道德行为产生的前提,也是人的本性所具有的,“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8]
同情原则在整个道德情感理论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情说在道德行为的知与情、内与外之间架起了桥梁,对研究道德行为发生提供了一定的方法论基础。事实上道德行为的发生不是一个直接的“刺激—反映”过程,而是一个包括了认知、态度、情感、人格、人境关系等诸因素的动态系统,其中情感体验是重要一环。现代情感心理学研究表明,情感是一个有别于认知过程的独立系统,能决定认知过程的选择性以及随后的活动。道德行为的发生必须经过正面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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