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指导书(发布版)(3)

2019-04-23 09:46

d)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其他工作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7.6 动火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b)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c)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配电箱、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其他工作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7.7“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和审批 7.7.1 “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

工作前,作业单位应到动火所在单位(即资产管理单位)依据相关程序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作业如同时涉及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特殊作业审批手续。

7.7.2 “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

a)特殊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由企业主管领导审批; b)一级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c)二级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d)固定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注: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及火灾爆炸危险性因素确定审核及批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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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作业前的基本要求

8.1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撤料、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8.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的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8.3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8.4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8.5设备、容器在动火前,应打开设备、容器的人孔、手孔、清扫管、放空管等;在管道上动火必须设置泄放口,有一端敞口,防止设备、容器及管道内气体受热增压造成超压或发生爆炸。

8.6高处动火作业前应事先做好防火星飞溅措施,如安装接火盆、清除下方可燃物,封闭遮盖法兰、阀门、地沟、窨井、电缆槽盒等,并在底层安排专人监护。

8.7在危险化学品工艺生产装置、罐区、泊位等存在易燃物料泄漏的环境中施工作业,必须使用防爆的工具、灯具及其他电气设备。生产装置区、油(气)罐区用于防火隔离的非燃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

8.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9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8.10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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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f)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9 作业期间的基本要求

9.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监护人在动火期间不得离开现场,特殊情况需离开时,应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

9.2在通风不良且有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缺氧的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作业期间应保持连续监测(氧含量、可燃气体含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等),如发现一项数据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人员撤离。监护人员应随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关注作业人员作业动态。同时,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a)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严禁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的作业;

b)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进行强制通风;

9.3 受限空间与相连的管线未经安全隔离或不能隔离的,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期间,不得同时在相连的管线上进行动火作业。在相连的管线上进行动火作业,不得同时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相关作业,并在该受限空间的出入口悬挂明显安全警示牌。

9.4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进行氧含量分析,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在耗氧环境下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供风或间歇式动火作业。

9.5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刷漆、喷漆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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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并加装阻火器,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电焊机及电焊机的焊把线、回路线绝缘必须完好;焊把线不得穿越下水井;回路线必须就近搭在焊件本体上,不得与其他运行的工艺设备管线相搭接。

9.7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一旦监测不合格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9.8动火作业应持有效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必须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安全作业证”)、一人(动火监护人)。

9.9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 ,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9.10 间断性动火,若中断超过60min继续动火的,应重新检测分析。监护人、动火人和作业负责人应对动火现场进行重新确认,在符合安全条件下方可动火。

9.11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10 作业结束后的基本要求

10.1 动火结束应切断电源和气源,清理现场消除火种,在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0.2 生产单位相关人员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问题后,在作业证上签字验收。

10.3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对此次动火作业中发现的不安全行为、未遂事故、危险事件应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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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1.1 带压不置换动火具有适应危化企业连续性生产的需要,设备、容器、管道不需要退出运行、不影响生产的优点,又具有安全风险高、危险性大的缺点,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11.2 在有可燃物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带压不置换动火在符合第8.10规定的同时还应达到下列条件:

a) 设备管线内一般应充满液体,或虽未充满但能保证其液面始终高出动火点500mm以上,其空间无氧气存在。设备管线内无法充满液体的,应通入适量的氮气或蒸气,以控制氧含量,并保持微正压,避免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

b) 作业时应保持系统内介质的流动,严禁在两头卡死且又充满易燃、可燃介质的容器、管线上动火;

c) 对于设备管线壁厚不清的动火,动火前应先在动火部位附近作测厚检测; d) 对于泄漏点泄漏量不大、压力等级较低且短时间能完成的动火作业,在动火前可采用铆(金属铆)、堵(木塞)、封(泥封或水封)、抱箍等方法先将泄漏的介质隔离,使动火焊接部位没有易燃易爆介质泄漏,然后进行动火焊接作业。 12 安全职责

12.1 “动火安全作业证”填写人职责

a)认真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的相关内容,字迹清楚;

b) 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和作业方式,依据动火管理规定确定动火级别; c) 会同相关人员,对动火进行危害辨识,制定或参与制定动火安全措施;

d) 深入现场,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检查督促动火条件符合安全动火的基本要求。 12.2 安全措施确认人职责

a) 根据要求落实、确认相关安全措施; b) 对所确认的安全措施落实的可靠性负责。 12.3 审核人(包括会签人)职责

a) 熟悉动火作业内容,了解动火条件和周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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