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合同的通用条款(2)

2019-04-23 10:05

勘察测量成果文件进行本合同工程设计。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签订责任明确的书面协议,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4.4设计人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技术可行、实施可能、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案线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海洋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与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发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4.5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周围困境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5)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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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4.9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业主及业主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

4.10 当业主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业主及业主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资料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4.11设计人应积极配合业主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业主规定的时间提供各专业施工招标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按业主规定的时间提供各专业的施工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按业主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并按业主要求派遣合格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后续服务。

4.12 设计人应按业主要求的数量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做出澄清和解答。

4.13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开工前在业主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

(2)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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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业主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若业主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业主提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业主满意。

4.14 人员保证与变更

(1)设计人应按投标书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2)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后可以更换他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否则,业主有权拒绝。

(3)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书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业主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4)由于业主提出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计列。

4.15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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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4.16设计人除需承担在工作过程中的决策和指导责任外,对其工作范围外的工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4.17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业主均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违约与赔偿 5.1业主的违约

(1)由于业主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对其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或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业主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业主方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

(2)业主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

(3)在合同履行期间,业主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业主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5.2设计人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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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分包的,业主将有权中止合同,并计扣设计人合同价10%的违约金;

(2)设计人未按照国家及交通部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查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业主将计扣设计人合同价10%的违约金;

(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的(业主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则每延期15天(不足15天按15天计),业主将分别按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的3%计扣设计人违约金。延期超过60天时,业主可以中止合同;

(4)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的,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外,业主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计扣设计人合同价10%的违约金;

(5)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业主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的,每延期15天(不足15天按15天计),业主将按合同价的5%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

(6)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的赔偿金;

(7)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执行5.2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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