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规定外,业主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它处罚;
(8)所有违约金在投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在投标人勘察设计费中扣除。
5.3责任的期限
设计人与业主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但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6.1合同的生效
合同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所有合同文件生效。设计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6.2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果有互相矛盾处,以下面所列先后顺序为准:
(1) 合同书及附件(含澄清文件,如需要);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
(4) 勘察设计合同专用条款; (5) 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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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 (7)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表; (8)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计算说明;
(9) 项目负责与人及项目主要参人员的基本情况; (10) 勘察设计工作计划。 6.3 履约保函
(1)设计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金额及时间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或及其以上级别银行开具。执行本条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在设计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直到业主签收最后一批施工图纸后28天内,履约保函一直有效。
(2)业主对履约保函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提出。
6.4 延误
由于业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 (1)设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通知业主,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至最低;
(2)设计人应保持详细原始记录,业主在与设计人协商后相应地延长设计人的工作期限,增付费用;
(3)由于业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设计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设计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8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业主根据合同单价和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予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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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6.5 变更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设计人应提交变更工程设计文件,此类设计文件的准备和提交应视为已含入施工配合服务报价中,业主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6.6 推迟与终止
(1)业主可以在至少28天以前以书面通知设计暂停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书,一旦收到此类通知,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至最小。
(2)业主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书面通知设计人,并说明理由。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业主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28天后发出。
6.7 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
第七条 费用与支付 7.1 勘察设计费用
业主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按时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以及设计人额外服务的费用。
7.2 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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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按合同书规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用。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15日内提出付款申请,业主审查没有异议后,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业主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向设计人支付滞纳金。
7.3 有异议的支付
如果业主对设计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时,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设计人澄清,此时,应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澄清(以业主签收的日期为准)之日起30天内支付。如果设计人在收到业主要求书面澄清的通知后15天内(以设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为准)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则业主不予支付,直到设计人作出书面澄清为止。
7.4 审查设计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勘察设计工作时间和支付费用的记录,并在业主有要求时允许业主指派的人员进行审查。
7.5 暂定金额
本合同的暂定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这项金额应按业主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如果使用暂定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业主核定后支付。
7.6 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若由于国家颁布了新的政策、法规、标准导致勘察设计费用的变化,则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7.7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按设计费用合同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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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作为本项目的质保金,待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支付。
第八条 其 它 8.1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8.2转包和分包
(1)禁止设计人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任务转包。
(2)没有业主的同意,设计人不能将设计工作的任何部分分包。即使得到了业主的同意,也不应解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8.3 版权
设计人拥有其设计文件的版权。业主有权为本工程之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事先不需要取得设计人的许可。业主对所提供的资料及本工程的科研成果拥有版权,未经业主许可,设计人不得复制或出版。
8.4利益的冲突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业主的利益有冲突的任何活动。
8.5争端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主任何争端、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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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在设计人和业主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和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决定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其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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