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经营范围等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 1.变更后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或相关备案文件。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部门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企业注册地变更(迁移) 1.《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外汇登记凭证。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外汇登记注销 1.《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外汇登记凭证。 2.因清算注销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到期清算的,提供依《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提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提供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供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一、外汇登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等)、企业合并、分立、迁移等,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参照本操作规程“1.2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审核原则第2条办理)。如变更登记后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再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注册地外汇局可依规审核定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取消其相应返程投资标识。 3.减资变更登记时,减资所得金额(可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仅限于减少外国投资原者实缴注册资本,不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其他所有者权益;减资则 所得用于弥补账面亏损或调减外方出资义务的,减资所得金额应设定为零。 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合并后,存续企业应办理增资外汇登记,被吸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若新产生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办理新设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分立后,存续企业应办理减资外汇登记,分立新设的企业应办理新设外汇登记。 5.外汇局办理完成变更登记后,应在《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人民币与跨境现汇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商务部门批复中明确9
允许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企业跨境人民币出资额与跨境现汇出资额可在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内依企业实际申请登记。如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的,外汇局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需原则为企业登记可汇入金额。 7.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参照本项操作规程办理。 8.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后,原外国投资者不再持有企业股份的,应于变更登记前将已分配给该外国投资者的利润汇出境外(或办理再投资)。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汇出的,应纳入外债管理(除声明放弃该利润的情况外)。 9.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的,变更登记不产生对外付汇额度,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转股对价应标记为零;外方持股比例低于25%的,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备注栏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字样。 10.外国投资者(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企业)股权对境内企业(被投资企业)出资的,应按如下顺序办理:股权企业先办理变更登记,股权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查验股权企业出资到位后,被投资企业方可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及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手续(出资形式为股权)。 二、外汇登记注销 1.外商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营业期限届满、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外汇局应于办理相应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无需另行提交注销登记审核材料。 3.因合并或分立,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在原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将其“外方股东清算所得处置计划”选为“再投资”。 4.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导致公司转为内资企业的,上市公司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外汇局应于办理相应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无需另行提交注销登记审核材料。 5.外汇局办完注销登记后,应在《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注销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印章的复印件。 办理时限 授权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需报总局复核后办理。 外汇登记变更5个工作日;需标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经总局批复后5个工作日。外汇登记注销10个工作日。 10
1.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 10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法 3.规 42号) 依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据 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 1.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出资确认电子申请表。 核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材 料 1.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外国投资者现汇及跨境人民币出资后,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表,并取得外汇局出资确认信息。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国投资者方可将相应从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所得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 审 3.外汇局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出资确认申请表中验资询证信息与业务系统中资核 本金流入备案信息是否一致。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前期费用已经结汇的部分,可通过系统原 则 核实结汇备案信息,核对一致的可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 4.若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外汇局应在出资确认登记表中注明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 5.出资确认登记所使用的资金折算率应以资金入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流入资金币种不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间汇价币种范围的,以资金入账时点上开户银行公布的中间价为准。 6.资金汇入时境内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出资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 办 3个工作日;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外汇局出具加盖业务印章的纸质出资确认登记表的,办理 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时 限 授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权 范 围 11
1.6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法 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规 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依 据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 7.《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9第39号) 8.其他相关法规 审 1.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出资确认电子申请表。 核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材 料 1.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形式出资后,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表,并取得外汇局出资确认信息。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国投资者方可将相应从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所得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 审 3.外汇局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出资确认申请中如下信息的完整性: (1)实物出资是否填写报关单号或进境备案清单号(“三来一补”企业将其不作价设核 备转作外国投资者出资的,是否填写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编号); 原 则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填写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编号; (3)境内股权出资是否准确填写主管部门批准股权出资的批复文件号,境外股权出资是否准确填写相应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编号; (4)其他出资是否填写出资真实性证明的凭证编号。 4.若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外汇局应在出资确认登记表中注明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 5.出资确认登记所涉折算汇率应以企业对资产进行会计确认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办 3个工作日;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外汇局出具加盖业务印章的纸质出资确认登记表的,办理 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时 限 12
授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权 范 围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