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3.《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法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规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依 据 [2009]3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 8.其他相关法规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审 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境外投资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依据《关于核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或备案文材 料 件);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 4.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1.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权益出资的,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如境内机构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金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应移交管理检查部门处理后办理登记手续。 审 2.以非货币形式境外投资的,外汇局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时,应提醒企业在发生非核 货币形式出资后及时到外汇局办理“非货币形式出资确认登记”。 原 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外汇则 局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系统登记完成后,其他境内机构分别向注册地外汇局领取外汇登记凭证。 4.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在系统中将该境外企业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 办 5个工作日。 理 时 24
合函[2005]131号)
限 授 境内机构设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权 局办理。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范 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不得围 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25
2.3 非货币形式出资确认登记
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令) 规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依 发[2009]30号) 据 3.其他相关法规 审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外汇登记凭证。 核 2.非货币形式出资证明(如报关单、资产评估报告等)。 材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料 审 1.“非货币形式出资”主要包括实物、无形资产和股权出资。 核 2.未办理非货币形式出资确认登记的,不得办理减资、转股、清算等资金调回。 原 则 办 10个工作日。 理 期 限 授 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权 范 围 26
2.4 债权投资回收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令) 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规 发[2009]30号) 依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据 发[2012]33号文) 4.其他相关法规 审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外汇登记凭证。 核 2.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借款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材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料 1.外汇局登记的可回收额度为本次回收的债权投资本金及相关合同中约定的相应利息收入之和;核定债权投资本金时,应首先确认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中方协议投审 资总额与中方所占注册资本的之间存在差额。 核 3.投资主体发生债权回收后,该企业中方协议投资总额及累计实际支付投资额不作相原 则 应冲减,即可汇出资金额度不发生变化。 4.目前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可在债权回收额度登记后汇回境内的,仅限于以跨境汇出方式出资的部分。 5.调回资金应开立境外资产变现账户保留。 办 5个工作日。 理 时 限 授 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权 范 围 2.应查询相关业务系统,确认本次调回资金已实际汇出境外且尚未调回境内。 27
2.5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法 [2009]30号) 规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依 据 [2010]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外汇登记凭证。 2.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相关变更事项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材 料 3.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1.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也需按照本操作规程办理。 2.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所在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 3.境外企业因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在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审 理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 核 4.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应同时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 原 5.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股权的,股权出让方按照本操作规程办理变则 更登记后,受让方直接到注册地外汇局领取外汇登记凭证。 6.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自工商主管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应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直接撤销其登记。 办 5个工作日。 理 时 限 授 境内机构设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权 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范 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围 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