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安立有:“常是总的总,又是总的别”15,那时又该如何画出体现“常”和“总”二者关系的欧拉图呢?
乍看觉得十分奇特,但细解则不然:因为摄类学使用了“A是B”句式来定义该关系,而上面已经指出:“A是B”除去可能表示“A?B”之外,还可能表示“A?B”,因此在摄类学中多半是不能用欧拉图来直观表示两概念间的总别关系的-没有什么值得奇怪的地方,因为欧拉图并不表述“A?B”这种关系。故而“常”和“总”之所以有这样看起来奇妙的总别关系,实在是由于“常是总”、“总是常”二者都是在“?”的意义上安立的缘故。作一比喻:这时就像图书馆里的两本刊登书目列表的目录书,彼此正好都在自己的书目列表中列出了对方书名一般,原非词项逻辑的属种关系所描述者,并无丝毫玄妙难解之处。
“同体相属”,其性相为“由非体性相异的相异中,若其相异者遮返则另一方亦必定遮返”,不完全等同于表达“?”关系的属种关系,甚至不完全等同于“?”关系和“?”关系的总和-相异二法若是“互非的体性相同”,且其一遮返则另一方必定遮返,就非是“?”关系或“?”关系所摄了。比如“瓶”和“瓶口”是同体相属,但不能说瓶的外延和瓶口的外延有什么包含关系;或如“士夫弹指”与“手指”也为同体相属,但前者是不相应行法、后者是色法,彼此的外延之间也没有什么包含关系。进一步的例证是,“瓶”和“瓶口”在摄类学中同时也被安立为“相违”,因为找不到一个存在物(法)可以同时“是瓶”和“是瓶口”的,就是说,这两者又是相违、又是同体相属!对于欲将“相违”诠释为不相容关系、将“同体相属”诠释为(相容关系中的)属种关系的因明学者16,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种矛盾?
“间接相违”,其性相为“由与其法不存同体的方面成相违,而非遮返其法”,也不完全等同于反对关系。在摄类学中认定彼此是矛盾关系的“常和无常”是直接相违,彼此是矛盾关系的“常和所作性”却是间接相违17,哪怕“无常”和“所作性”的外延完全重合也不行,这无疑否定了间接相违等同于反对关系的说法18。特摘录文献1的《所知名相?新学理门》篇中对此的解释如下:“常和无常二者是直接相违,所作性和常二者就是间接相违。其理由是,若了解某法不是无常, 1516
引自文献4的“小理路-辩论总和别”。文献1的《所知名相·新学理门》篇第七章中也有。 这种诠释参见文献3第五章第一节同体相属部分、文献6和文献7 17
此例引自文献1,文献4中收录的《因明七论入门》也有此例。 18
被批评的这种说法参见文献3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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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间接就能了解它是常,若了解某法是常,则间接就能了解它不是无常,因此,该二者是直接相违。若虽然了解某法是所作性,却不能间接了解其不是常,然而由于是所作性应是无常,以常和无常是直接相违的原故,由认为“应不是常吧”而由无常间接了解不是常故,因此称之为间接相违。”因此在摄类学的框架中,概念外延间的关系并不是界定彼此关系的唯一准则,认识论方面的考量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文献9中还提出了一种特别的观点:“藏传因明认为,一切相异事物的关系要么是相互系属的,要么是相互排斥的,超出此二项的第三类关系是不存在的”。但“政治家”和“跛子”不是彼生相属,不是同体相属,但也不相违,因为有其共依,如“罗斯福总统”;而上面也说过“瓶”和“瓶口”同时又是相违、又是相属!因此该文的论点是完全不能成立的。但是通过对概念间交叉关系的刻意忽略,再简单地将同体相属诠释为概念的相容关系,将互绝相违诠释为概念的不相容关系,该文最终得出了这个结论!
通过这几个实例的剖析,应该可以明确地看出时下某些因明学者在用西方逻辑对摄类学进行诠释的时侯到底错在了哪里、以及究竟为什么不能简单地进行表面上的比附。
3. 其他方面的比较
“不可容是的所知”,这是摄类学逻辑中特有的一个概念,如“瓶和柱二者”。也许由于藏语习惯的关系,在作为主语使用时大概可以理解为“瓶和柱的并”,在作为宾语使用时却要理解为“瓶和柱的交集”,因此“瓶和柱二者”是有,但找不到一个x,x是“瓶和柱二者”。
“不可容是的所知”在汉语言中非常难以自然地找到一个对应物,但在摄类学教程中,如果取消或者修改这个概念,则许多辩论的结果都要推倒重来,可见属于基础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如何自然地在汉语因明实践中融入该要素,还有待研究。
另外,在词项逻辑的教科书中通常对如何下定义会有一番探讨,常见的一个说法是“定义项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如果直接拿这个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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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摄类学中的各种性相,就可能感到困惑。比如“非遮”的性相:是遮遣,而以自身直接认识的心在破除自所破分之际,能引伸其它非遮的法和成立者。有人认为这个性相出现了问题,因为在“非遮”的性相中出现了所表-“非遮”,所以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定义-被定义关系。但实则不然,这里出现的其实是一递归定义。
递归定义的例子很多地方都可以找到,最著名的递归定义大概要算数学中的阶乘函数了,还比如命题逻辑中的命题公式(简称公式)的形式定义是19:
(1) 命题变元(p, q, r,...)是原子公式,原子公式是公式
(2) 如果A和B是公式,那么??????????????????????都是公式 (3) 只有按定义???或???所组成的式子才是公式
非遮的情况与此类似。所以严格地说,“定义项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这个原则有值得商榷之处。
4. 结束语
本文从分析自然语言中系动词“是”的多种语义理解方式入手,借助集合论为语义描述工具,通过和词项逻辑的对比,辨析了藏传因明摄类学中三大思维律的表现形式及概念间关系的若干难点,纠正了长期以来因明学界从西方逻辑角度出发对摄类学内容进行的某些错误诠释。这部分工作是利用形式化系统来辅助摄类学研究的一个初步尝试,个人认为这是值得继续探索的一个方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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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略论藏传量论“摄类”的哲学意义》,姚南强,《上海教育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 19
文献10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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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逻辑学导论(第11版)》,(美)柯匹、(美)科恩 著,张建军 等译,人民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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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ntity and Antinomy in Tibetan bsdus grwa logic (Part II), Margaret GoldBerg, Journal
of Indian Philosophy, Volume 13, Number 3 (19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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