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保证金的形式: 银行转账 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000元 递交方式: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保证金的专用账户。采购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的保证金无效。联合体参加的,其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户 名:湖南湘能创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第二章第17.1款 保证金 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源支行 帐 号:7883 0188 0001 02525 (1)提交保证金时,必须在银行进帐单上注明“XX项目”的保证金,如果没注明是“XX项目”的保证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请将保证金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转入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以到帐为准。 第二章第18.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第二章第19.1款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90日(日历日) 副本两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机关院信访楼监控系统设备改造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第二章第20.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招标代理编号: 包或品目名: 在年月日 时分之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名称: 第二章第22.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379号康园体育中心3楼西侧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第二章第36.1款、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第二章第38.3款 履约担保 七、其他规定 5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本项目采购人同意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4600(元)。 采购代理服务费的币种:人民币。 第二章第40.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2)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转帐支付。 (3)采购代理服务费账号如下: 开户名称:湖南湘能创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长沙五凌路支行 银行帐号:4300 1791 1610 5000 1306 提供省公安厅颁发的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第二章第41.1款 其他规定 单位一级备案证书或省级安全技术防范协会颁发的一级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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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谈判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谈判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谈判通知,供应商应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
2.4 “谈判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 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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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 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谈判。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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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本章第36.1款指定的媒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9.2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9.3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组成
10.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谈判通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2.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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