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维护保养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范围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需取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资格认证,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五百万元,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具有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三)中国移动通信消防设备供应商名单中的企业或具备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甲级消防专项设计资质的企业;
(四)具有经过培训的专业消防设施维护队伍;
(五)对具有良好业绩和移动通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经验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六)具有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必要的工具、设备和维修用备品备件;主要维护保养设备应满足《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2004)中消防设施检测装备的配备标准;
(七)具备对维护人员和消防值班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的能力; (八)参加财产损失及人身保险,每年保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取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消防设施维护资格认证的企业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范围内设臵代理企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代理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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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具有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二级以上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具有经过培训的专业消防设施维护队伍;
(四)对具有良好业绩和移动通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经验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五)具有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必要的工具、设备和维修用备品备件;
(六)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认可。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提出维护保养工作资格认证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资格认证申请书(附件三); (二)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信证明及企业概况(包括资金、资质、人员资格和比例等);
(三) 组织工作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四) 近两年来承担的维护保养工程业绩情况; (五) 消防设施维护责任承诺书。
第三十五条 取得消防设施维护资格认证的企业在出现下列情况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将撤消该企业的认证资格:
(一)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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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破产或倒闭的。
(三)严重违反本规定或国家相关规定,不能履行维护职责的。 (四)不出具维护保养报告或出具虚假报告的。
(五)未通过消防部门年审或在年审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取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消防设施维护资格认证的企业应对设臵的代理企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审核代理企业的相关资质及企业运营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导代理企业的消防设施维护工作; (三)每年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供代理企业的工作情况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对违反本规定,不能履行维护职责的代理企业,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三十七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适时公布具备资格认证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名录并及时对被撤销认证资格的企业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费用
(一)移动通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五年内,每年维护保养费用最高不超过消防工程造价的6.0%; 投入使用五年后服务费用随设备的使用年限可有所增加,维护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消防工程造价的10%。
(二)符合《关于加强移动通信消防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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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综[2001]2100号)中有关标准的移动通信基站应配备消防设施,按照地域分布的不同,每个基站消防设施的维护费用不超过2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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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术语和定义
(一)移动通信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安装和配臵在移动通信建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的设施。
(二)日常维护检查,是指经常性对消防设施外观及变动的例行查看。
(三)定期维护保养,是指每月或每季度对消防设施分别进行功能性的检查。
(四)年终系统检测,是指每年对整个消防设施系统性能的全面检测,要进行联动功能测试和综合技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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