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一处罚,并返还罚款200元 。
原告李女士的代理人认为:驾驶人去桂林的单向行程中,驾驶速度随时有变化,不可能将车速控制在一个速度范围内,超速行为违反的都是同一个限速,是一个持续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分别进行罚款,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代理人还认为,交警部门没有即时告知违法人,未能即时纠正,放任了违法行为的延续,故上述超速应视为一次违法行为,只应处罚一次。此外,代理人特别援用了河南省2009年出台的《高速交警非现场执法规范》中关于“在同一高速公路路段内对持续超速 、多次摄像的非现场执法,不能多次录入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或同日给车辆同一当事人邮寄多份违法通知书”的规定,作为支持其理由的依据 。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李女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是一个持续行为,但是前后两次超速行为的时间 、地点 、违法情形均不同,属于在连续时间内实施的多个违法行为,不应视为同一违法行为 。且泉南高速桂柳段共设臵100公里限速标志牌7块,原告驾驶中未注意限速标志而多次超速,系其自身过失所致,法律并未要求交警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以当场即时告知的方式通知违法行为人,故判决维持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李女士仍然不服,提起了上诉 。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两次超速虽然是基于同一驾驶行为所产生,但行为发生在不同行政主体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时间 、地点 、违法情节各有不同,其所违反的是不同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在各自行政辖区内为实施行政管理而设定的不同的禁止性义务,两种义务之间不具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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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故上述两次超速行为应视为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二审法院还认为,河南省的《高速交警非现场执法规范》,鉴于其法律效力范围以及其规定与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不同行政辖区”的事实性差异,不足以成为本案判定交警执法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而上诉人提出的交警未及时通知并纠正的问题,《交通安全法》第87条中的“及时纠正”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其具体的方式方法依不同的执法领域而有所区别,结合本案高速公路非现场执法模式,要求交警部门对违法行为“立即通知并纠正”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和现实可行性 。 2012年11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对 “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解释的一起典型案例。
2007年4月9日早晨6时许,刘×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运输途中因载物超过定载质量,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200元;上午10时因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被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200元;同日下午14时许,刘×从扬州住镇江方向行驶至扬溧高速57公里处,遇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的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再次因超载被罚款2000元。刘×不服,认为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遂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江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对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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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因违法超载被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后,继续超载行驶,直至被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查处,属于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行为地实施的违法超载行为,视为其又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对其上述新的违法超载行为进行处罚,不属于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再次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对刘×作出罚款2000元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上述案件点评:
“一事”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作出的同一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同一违法行为人;(2)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3)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该违法行为的整体而非一部分;(4)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1、看是否已被处罚。对于处罚前处于的“连续状态”“持续状态”的多个违法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1次。对于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应当视为单独的一个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处罚。举例而言,当事人驾驶摩托车未戴头盔,在该人未被处罚前,只要不下车,不管骑有多远、途径几个行政区,交警部门只能处罚1次,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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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已被处罚,如果该人又未戴头盔继续驾驶摩托车行驶,那么交警部门则可以再次作出处罚。
2、看违法内容是否相同。对于违法内容完全一致的“连续状态”“持续状态”违法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1次,对于违法内容相似(不太相同)的“连续状态”“持续状态”违法行为应当视为多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举例而言,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超速,如果当事人在只有1个限速规定的同一路段超速,不管该路段有多长、不管当事人有几种违法状态(如超100%、超70%、超50%),只能视为一个违法行为按处罚最重的进行处罚(如超100%),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在有2个以上限速规定的不同路段超速,由于违法地点、限速内容发生变化,违法行为之间相似而不相同,则不管路段之间相距多近,应当视为多次超速违法分别进行处罚。(又比如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当事人多次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之间时间、地点各不相同,违法内容只是“相似”,也应当视为多次违法行为分别处理,关于这一点,公安部《关于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公法[2005]66号)解释得比较清楚:…我们认为,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的同种违法行为,属于数个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受案查处时,不宜作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一次,而应当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决处罚)。
3、看执法机关有无责令整改。“连续状态”“持续状态”违法行被交警部门查处后,交警部门已责令整改,当事人事后又从事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应当视为单独违法行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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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再次处罚;交警部门没有履行责令整改义务,当事人事后又从事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就不宜再作处罚。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则。
(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规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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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流程图
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 立案 填制的文书:立案审批表 如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可不填 案件核审 调查终结办案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填制的文书: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告知 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 填制的文书:违法行为通知书 作出处罚决定 主管领导审批,填制的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注意适时填制责令改正通知书) 办理时间: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案情复杂可以延长三十日。 执行 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注意卷宗要粘贴执行票据,即银行缴款回执 结案 填制的文书:处罚结案报告 调查取证 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 填制的文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 听取陈述、申辩 如果当事人放弃权利,应当作出书面的权力放弃表述。 举行听证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3日内作出听证要求,举行听证会,形成听证记录. 填制的文书:听证会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 口头告知 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送达 当场或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 填制的文书:送达回证 申请执行 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 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处警告或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 现场示证 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交付书面处罚决定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20元以下或者事后难于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