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旗六

2019-04-23 19:47

抬旗六

抬旗

抬旗与出旗是八旗制度演变中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它对八旗汉军与包衣汉姓乃至八旗本身之影响更非同小可。当然这均是清统治者的决定及所颁布一系列政策的结果。 抬旗不仅包括如前所述令将包衣汉姓改变为八旗汉军也包括由八旗汉军改变为八旗满洲乃至由下五旗改变为上三旗。如康熙十六年(1677年)康熙帝玄烨追念生母孝康皇太后佟氏下令将孝康皇太后之兄镶黄旗汉军都统佟国纲袭封一等公。二十七年(1688年)将佟国纲这支由汉军改入满洲(《清史列传》卷4《佟图赖传》及卷10《佟国纲传》)。世称“后族抬旗自此始”(《清史稿》卷214《孝康章皇后传》)。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康熙帝之第四子胤禛晋封为雍亲王将侧福晋年氏家族由下五旗的镶白旗汉军抬入上三旗的镶黄旗。故年氏之兄内阁学士升任四川巡抚的年羹尧便由镶白旗汉军人抬为镶黄旗汉军人。而雍正五年(1727年)正蓝旗汉军人河南巡抚加兵部尚书田文镜以政绩突出“命抬入正黄旗”(《清史稿》卷294《田文镜传》)。所谓“抬”即由低向高提升之意。抬旗乃是褒奖酬劳之举是旗员改变身份地位的一种重要途经是一种显赫的荣耀。而获此殊荣多由皇帝特旨或部议。虽然这是八旗内部人事关系的某些调整与完善而无碍于八旗整体所以不论如何抬出或抬

入对八旗总体影响不大。但对于相关者来说其意义则非同一般。在因为这种抬旗过程中它们虽然各向不同的方向变化但均是由低向高的荣耀位移。对包衣汉姓和汉军来说则是:包衣汉姓人向汉军转化、汉军向满洲转化。很显然其位移转化中各自的属性亦随之改变。当然不论何种转化他们仍在八旗之中仍是八旗的成员。而出旗情形就大不一样了。 出旗指脱离八旗一般指汉军改归民籍即所谓出旗为民。这是乾隆帝弘历于乾隆七年(1742年)《筹汉军归籍移居谕》中所做出的决定。该谕曰: “八旗汉军自从龙定鼎以来国家休养生息户口日繁。其出仕当差者原有俸禄钱粮足资养赡。第闲散人多生计未免艰窘。又因限于成例外任人员既不能置产另居而闲散之人外省即有亲友可依及手艺工作可以别去营生者皆为定例所拘不得前往。 以致袖手坐食困守一隅深堪轸念。朕思汉军其初本系汉人有从龙入关者有定鼎后投诚入旗者亦有缘罪入旗与夫三藩户下归入者内务府王公包衣拨出者以及召募之炮手过继之异姓并随母因亲等类先后归旗情节不一。其中惟从龙人员子孙皆系旧有功勋历世既久

自毋庸另议更张。其余各项人等或有庐墓产业在本籍者或有族党姻属在他省者朕意欲稍为变通以广其谋生之。如有愿改归原籍者准其与该处民人一例编入保甲。有不愿改入原籍而外省可以居住者不拘道里远近准其前往入籍居住。此内如有世职仍许其带往一体承袭。其有原籍

并无倚赖外省亦难寄居不愿出旗仍旧当差者听之。所有愿改归民籍与愿移居外省者无论京外官兵闲散俱限一年内具呈本管官查奏。如此屏当原为汉军人等生齿日多筹久远安全计出自特恩后不为例此朕格外施仁原情体恤之意并非逐伊等使之出旗为民亦非为国家粮饷有所不给。可令八旗汉军都统等详细晓谕仍询问伊等有无情愿之处具奏闻。”(《清高宗实录》卷164乾隆七年四月壬寅) - 此向汉军发出的上谕虽然说得很委婉但下令允许汉军人退出八旗回归汉籍则是千真万确的。其理由是因为汉军生齿日繁生计未免艰窘又因限于成例不能置产另居而别去营生。为解决因此造成的只能“袖手坐食困守一隅”的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即“稍为变通以广其谋生之”鉴于“汉军其初本系汉人”因而准其“改归民籍”“与民人一例编入保甲”而脱离八旗回归汉籍。声称此“非逐伊等出旗”“亦非为国家粮饷有所不给”而是“筹久远安全计”。但“从龙人员子孙”除外。同时限定此项工作要在一年内结束并指出此乃“出自特恩后不为例”。似乎这又是临时举措。尽管这时主要针对的是京师八旗汉军。然而事态的发展足以说明这并非权宜之计。 因为令汉军改归民籍的决策一经实施便再未停止而皇帝暨朝廷一再以“谕”、“旨”或“议准”、“奏准”等形式继续明确提出一系列出旗为民的政策、原则以及具体要求。继续推动这项汉军改归民籍决策的实现且步步加紧范围亦逐渐扩大。一年到期后八旗汉军都统等上奏称:京师八旗汉军中情愿出旗为民者共1396人其中有官员身份者达140名包括现职官员23名。其余为“现食钱粮”的马步兵、拜唐阿并告休、参革官员以及闲散(《清高宗实录》

卷189乾隆八年四月戊申)。这个状况出乎乾隆帝的预料于是他颁布上谕称准许八旗汉军改归民籍乃“原指未经出仕及微末之员而言。至于服官既久世受国恩之人其本身及子弟自不应呈请改籍朕亦不忍令其出旗。”于是明确规定:“嗣后文职自同知等官以上武职自守备等官以上不必改归民籍”(《清朝通考》卷20《户口考》《八旗户口》《清朝通考》卷20《户口

考》《八旗户口》)。对出旗一事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对出旗者要从严掌握。似乎收缩了政策。然而这是明紧实松因为此谕一出就等于宣布出旗之事限一年内完成且下不为例之决定作废。因为在这里未言及的其它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当然可以继续出旗。这也等于宣布出旗为民之事照旧进行。乾隆十二年(1747年)上谕说:“朕观汉军人等或祖父曾经外任置立房产或有亲族在外依倚资生及以手艺潜往直隶及各省居住者颇自不少。而按之功令究属违例。伊等潜居于外于心亦不自安。朕思与其违例潜居孰若听从其便。亦可各自谋生。”于是又决定“嗣后八旗汉军人等愿在外省居住者”“不拘远近任其随便散处”(《清高宗实录》卷294乾隆十二年七月乙未)。显然这是根据实际情况又一次放宽出旗为民的限制。 十九年(1754年)三月乾隆帝颁谕称:“八旗奴仆受国家之恩百有余年迩来生齿甚繁不得不为酌量办理。是以经朕降旨将京城八旗汉军人等听其散处愿为民者准其为民。现今遵

照办理至各省驻防汉军人等并未办及。亦应照此办理令其各得生计。”至此又将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范围由京师扩展到各地驻防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决策已全面铺开。此上谕紧接着又称:“所遗之缺将京城满洲派往。而京城满洲亦得稍为疏通矣”(《清高宗实录》卷459乾隆十九年三月丁丑)。同年七月遂议准福州驻防汉军兵一律出旗。其愿为民者听其散处为民“令指定所往省份州县呈明出旗人籍子弟与民籍一体应试”。其“仍愿食粮者分派绿营改补”。而汉军原住房屋无论官房、自盖均留给满兵驻扎。乾隆帝又针对军机大臣等“所有京口、杭州、广州各驻防汉军似应照此办理”并“请令各该总督将军按各处情形详悉妥议”之奏请乃颁旨称:“不用将来再看若要办从京口起”(《清高宗实录》卷469乾隆十九年七月甲午)。这是令驻防汉军立即出旗不得迟延。不久乾隆帝又说令汉军出旗“正为伊等生计起见”。其出旗后所空之缺额“即以满洲充补亦于满洲生计有益所谓一举而两得也”(《清高宗实录》卷500乾隆二十年十一月癸酉)。显见这更透露出令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举措大有丢卒保车即舍弃汉军保存满洲之真实用意。一声令下从十九年起各地驻防汉军出旗为民之举便陆续。至四十四年各地驻防之八旗汉军已几乎全部被命令出旗为民(见《清朝通考》卷184至卷18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28。又见《杭州八旗驻防营志》卷15《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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