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旗六(2)

2019-04-23 19:47

制志政》、《京口八旗志》卷上《营制志》)。而乾隆二十三年议准:“八旗汉军年老疾残不能当差以及差使平常不堪教养者俱令为民;其闲散人等无以养赡依靠亲属者亦令出旗为民;至于领种官地之人久在各州县种地业属各州县管束应即令其就近为民”(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15《八旗都统》)。这是对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硬性规定凡符合此条件者一律出旗在这里已完全取消了自愿原则没有商量余地。一切年老疾残、庸劣无能及谋生乏术者皆勒令出旗由此看来令汉军出旗为民一事大有“甩包袱”的味道。与数十年前上谕中所谓为汉军人等着想筹长久安全之计的“特恩”已大相径庭。实际上清廷同时还有规定对所谓“旗人渐染恶习竟有不顾颜面甘为败类者”认为乃是一些“寡廉鲜耻估终之徒留之有损无益”且“有玷旗籍”因此凡属此类“不但汉军当斥令为民依律遣发即满洲亦当削其名籍投畀远方”(《清高宗实录》卷759乾隆三十一年四月乙丑)。可见出旗为民又是对八旗中“败类”的一种惩罚手段。所以在政治上从总体来说出旗为民并无光彩可言。 乾隆二十七年议准:“八旗汉军从龙人员如直省有可依靠之处任其随便散处愿为民者听”(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15《八旗都统》)。从而突破了汉军出旗为民政策实行二十年来从龙人员子孙除外的防线。从龙人员子孙备受青睐永在八旗的优越地位动摇了。从龙人员即清入关前编入八旗的人员本是八旗构成的基础现在允许他们的子孙出旗为民无异于动摇基础这不论对汉军乃至八旗总体来说都是一种重大的变化。此年又议准:“汉军内六品以下现任官员并一应候补、候选、告退、革退文武官员及兵丁闲散人等有情愿改入民籍者”

呈明报部后可收入民籍(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15《八旗都统》)。这里虽然有是否“情愿”的一项条件只不过是官样文章。“一刀切”或“一风吹”的现象势所必然。这对八旗存在之基础不能不构成严重的威胁。所以此政令推行了二十八年后的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在奏准中又收回成命:“汉军六品以下职官准其为民之例即行停止。”但同时再次申明“如有兵丁及闲散人等情愿改入民籍者仍照旧例准其为民”(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15(《八旗都统》)。亦即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进程继续运行。 就在清廷允许八旗汉军出旗为民之令颁布不久允许包衣的出旗为民令便随之出现了。这就是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颁

布的“定八旗另记档案人为民例”及允许宗室王公等包衣出旗为民谕(《清高宗实录》卷506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庚子)。所谓八旗另记档案之人又称“开户家奴”简称“开户”这些人本为八旗异姓贵族、官员以及富显者之奴仆后以效力年久允许其脱离本主另立户口而取得正身旗人之地位者。但他们仍归原主名下即仍然留在原主佐领下是被控制在八旗中具有特殊身份地位的奴仆这是又一种包衣。而宗室王公等包衣其大部分皆为汉姓人。清廷之所以令这些开户家奴及宗室王公等包衣出旗为民皆因“八旗户口日繁”“致生计日益艰窘”“旗人众多伊等不能遽得钱粮生计未免艰窘”;而由“王公等养赡亦恐拮据”。故令

其出旗为民以“听从其便俾各得为谋”使之“均得一体谋生”(《清高宗实录》卷506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庚子)。如此表白分明是向世人昭示:此举乃为诸包衣着想。但不久却出现了有些已出旗为民的包衣因不适应而又返回故主重入旗籍的现象对此乾隆帝认定这是“侵占旗缺”之犯罪行为而颁谕禁止并加驱逐。下令凡于限期内自首者“不必治罪仍令为民”。如隐瞒不报被查出者“即从重治罪”(《清高宗实录》卷668乾隆二十七年闰五月乙酉)。随即又严申此令规定凡于限内“匿而不首之人”查出者“悉发往伊犁”。并严令各旗都统“宜不时悉心严查”以杜绝此事之发生。此后若有复行入旗者“一经查出除将本人从重治罪外定将该旗都统等一并从重治罪决不姑贷”(《清高宗实录》卷664乾隆二十七年六月丁酉)。对这些人简直是弃之如敝屣留之同赘疣惟恐清除不净充分暴露了允许包衣出旗为民的真实用意:为八旗“甩包袱”。当然这还未涉及内府包衣即上三旗包衣。然而这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上三旗包衣汉姓人即内府世仆在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热潮中似乎并未与之同步。因为乾隆帝弘历曾颁谕明确地说:“至包衣汉军则皆系内务府世仆向无出旗为民之例与八旗汉军又自有别”(《清高宗实录》卷759乾隆三十一年四月乙丑)。在这里所称的“包衣汉军”并非八旗汉军指的乃是包衣佐领即旗鼓佐领隶属于八旗满洲的内务府包衣汉姓人即上三旗包衣汉姓人他们是直接为皇帝服役者当然不能脱旗而去。但内府汉姓包衣佐领不是内府汉姓世仆之全部内府世仆除包衣佐领外还有如前所述的内务府管领下人、内务府会计司管辖下的庄头旗人即散处于各庄头服役的屯居旗户丁口或称屯居旗

人。实际上它们在这股出旗为

民潮中也受到了猛烈的冲击而被卷入了这个进程虽然其时间有所滞后但最终还是未能幸免尽管程度有所不同。当然这仍然是清朝最高统治者决策所致 道光四年(1824年)道光帝针对直隶总督蒋攸铦奏请革除屯居旗人总催、领催名目一谕内阁曰:“向来屯居汉军旗人事件俱归所隶州县管理应与民人一律编查自不得任其区分抗阻。着照所请将总催、领催名目概行革除。并着内务府及八旗满洲、汉军都统将包衣、外旗王包衣各项庄头屯居旗产丁口分晰各州县城乡住址造册移交该督转发各该管官存贮以备查核毋得视为具文”(《清宣宗实录》卷66道光四年三月乙亥。又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015《八旗都统》)。这里的“包衣、外旗王包衣各项屯居旗户丁口”既包括上三旗即内务府属也包括下五旗各王公所属下的庄头旗人均为包衣汉姓人。现在将其与屯居汉军旗人即与屯居八旗汉军人等同对待一律划归所在州县管理与民人一律编查亦即出旗为民。至此内府包衣向无出旗为民之例终被打破。这样八旗出旗为民就不只包括汉军改归民籍也包括包衣汉姓人中之大部分改归民籍的内容。不论出于何种原因构成八旗的基本成份纷纷离去对八旗总体来说不能不是一种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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