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装修工程招标 技术标准--精装修专业 编号: 版本: 页码:第 1页 共47页
_____内装修工程招标 技 术 标 准
精装修专业
科技设施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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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工程概况 二、遵循原则 三、技术文件 3.1.基本规定
3.2 材 料 3.3 施 工 3.4 抹灰工程
3.5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3.6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3.7 金属门窗和特种门窗安装工程 3.8 隔墙工程
3.9 饰面板(砖)工程 3.10 吊顶工程 3.11 涂饰工程 3.12 裱糊与软包工程 3.13 细部工程
3.14 现场防火、用电安全条例
四、项目特点、重点、难点施工 五、工程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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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依据个体项目填写) 二、遵循原则
所有设备、材料的供应和施工工艺,必须各机关、部门所颁布的最新的法定职责、条例、规范、规格、标准、施工准则和业务条例,包括但不仅限于: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8 北京市地方标准DBJ/T01-27-2003《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2.12 北京市地方标准DBJ01-51-200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2.13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363-2006《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
2.14 根据ISO9001、ISO14001、GB/T28001国家标准编制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手册》
2.15本公司工程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三、技术文件 3.1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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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装修工程招标 技术标准--精装修专业 编号: 版本: 页码:第 4页 共47页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做主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材 料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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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装修工程招标 技术标准--精装修专业 编号: 版本: 页码:第 5页 共47页 3.3施 工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即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高度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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