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正本) 原 木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正本)(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水 果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正本); 3、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转进境的水果,应提交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国家质检总局第68号令); 《关于做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5]478号);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第2号公告》 区检验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文件(正本),《关于印发<泰国热带水果进境检验检并注明所加封识号、原证书号、原封识号,疫要求>的通知》(国质检动函确保符合“三原”(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原则; 4、进口泰国龙眼还还应提供泰国官方签发的《农药残留证书》 粮食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粮食加工品、马铃薯细粉等薯类加工品、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已取消检疫审批) 食 品 1、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的食品应提供生产企业注册编号; 2、特殊食品(特殊营养食品、营养强化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和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6号令); 《关于下发〈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11号公告》 [2005]790号) 转基因食品等)应提供《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原件; 3、预包装食品有《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的应予提供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1、进境Ⅰ、Ⅱ级产品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和/或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原产地证书 原皮、原毛、原绒、原鬃、尾类 出口特殊食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检食[2005]319号); 《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深检食[2006]464号)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号令);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第144号联合公告》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操作规程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正本)。如为香港中转,查验检疫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中检公司的分证和相关证明 已加工皮毛绒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和原产地证书(正本)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总检动字[1992]第10号);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操作规程 电 池 《进出口电池备案书》 《关于印发<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 监管办法>的通知》(国检检[2000]244 号) 转基因 产品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件)(正本)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正本); 2、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2号令) 3、过境的应提供《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 涂 料 已备案的涂料应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8号令) 旧机电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正本)、《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正本)和加盖了“旧机电产品管理专用章”的《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 毛坯钻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注册登记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毛坯钻石申报单》; 3、毛坯钻石出口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正本) 3C产品 3C证书或《3C免办监管手册》或《3C免办证明》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号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 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 出口退运入境货物、出境修理复入境货物、入境修理1、属旧机电产品的需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正本)、《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正本)和《关于下发<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试行)>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及相关工作要求》(质检检函[2006]251号)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42号令)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3号令) 货物 《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 《关于明确退运退港货物检验检疫业2、退运货物需提供出口退运货物协议书和原出口报关单 务运作的通知》(深检检[2006]298号); 《关于印发〈深圳地区出口退运、召回工业产品追溯调查及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检法[2008]221号) 携带物 1、携带允许进境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的,应提供《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2、携带需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必须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入境的,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携带允许进境的动物入境的,应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有效检疫证书,携带犬、猫入境的,不能超过限额,还应提供有效接种证书; 4、携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入境的,应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5、携带尸体、骸骨等入境的,应提供出境国家或地区官方或卫生当局签发的死者死亡证明、尸体、骸骨出境许可证明、死者身份证明、骸骨迁移许可证、尸体防腐证明和入殓证明及其它相关单据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6号令);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3号令); 《关于印发<深圳地区疫区来货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等十项卫生检疫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检卫[2005]185号) 废物原料 1、中国环保总局签发的《限制进口类可《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正本)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正本); 2、《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正本); 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2号令); 《关于转发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的函》(质检检函[2004]88号); 3、《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实复印件 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84、《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号公告) 复印件 5、《入/出境废旧物品检验检疫预申报证》 废旧物品(不含废物原料) 《入/出境废旧物品检验检疫预申报证》 《关于印发<深圳地区疫区来货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等十项卫生检疫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检卫[2005]185号) 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仅用于工业用途的提交《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 医疗器械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2007]95号) ATA单证册货物 石材 有《石材说明书》的应提交 《ATA单证册》 《给予ATA单证册货物通关便利的通知》(深检检[2006]174号) 《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国质检检[2002]134号) 食品包装 提交实验室合格检验报告、企业声明、产品信息说明 《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深检机[2007]204号)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2007]209号) 压力容器 提交特种设备安全局的安全检测报告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国质检特函[2005]191号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对不作价出资的进口机器设备提交《进口《深圳地区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规范机器设备不作价出资声明书》、企业章程、(试行)》(深检机[2007]239号 营业执照 伴侣动物 提供原产国或居住国家(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或“健康证书”(证明携带的狗或猫来自该国或地区,健康无疫病)、狂犬病免疫证书以及旅客的身份证明文件。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操作规程 尸体骸骨 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明、尸体防腐证明、《深圳地区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入殓证明、出境国家或地区的尸体、骸骨出/入境许可证明、骸骨迁移许可证 理办法》(深检卫[2005]185号) 国际航行 船舶 《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8号令) 《船用物品申报单》、《压舱水报告单》及载货清单,并应检验检疫人员的要求提交《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预防接种证书》、《国际旅行健康证书》、《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及《航海日志》等有关资料 航空器 《总申报单》、《旅客名单》、《货物仓单》、有效的《灭蚊证书》及其它有关检验检疫证件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检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