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4)

2019-04-23 22:56

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及规定要求进行建设的;(三)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且与城市规划用地性质不相容并对周围环境造成妨碍的;(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且又未核准延期进行建设的;(五)临时建筑和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逾期未拆除的;(六)建设基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按规划管理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七)被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仍进行建设的;(八)违法审批的建设工程。

[5]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 486 页。

[6]鉴于乡村规划区内的违建不在城管执法权限内,此处规划区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

[7]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土地违法行为不在城管执法权限范围内。

[8]《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非法占地类:(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9]参见刘家海:《非法占地建设与违反规划建设的区别》,广西公益诉讼网。

[10]《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超出批准用地面积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及相关行为人进行查处。第二十四条:规划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已经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11]颜文认为:同时违法占地并进行违法建设的,具有法条竞合犯的法律特征,是“实质的一罪”、《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具有包容关系,符合法条竞合犯的特征。

[12]陈兴良教授认为牵连犯也是吸收犯,反之则不然。 [13]参见《土地管理法释义》,卞耀武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14]唐凯《认真贯彻《城乡规划法》,开创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2007年,北大法律信息网。

[15]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5]442号)只是对连续状态进行了解释,而未涉及继续状态。

[16] (2008)沪一中行终字第394号判决书中,认为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2010)沪一中行终字第154号判决书认为违法建造厂房行为违法后果一直持续至今。

[1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1997]法行字第26号)认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追诉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有关问题解答》,2005年。

[19]《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十二条将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列为行政命令。

[20]《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条强调的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并行。

[21]《城乡规划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六十四条。

[2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3]《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4]《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

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5] 2012年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删除这一表述。 [26]《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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