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逐步构筑起“政府监管、业主主导,施工企业为主体,参建各方各负其责”的公路水运安全综合监控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受交通厅委托,厅质监站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和省厅直接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以及省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
厅直属各单位负责对其所管辖的高等级公路建设与养护、国省道改建(扩)大中修与养护、港航工程建设与养护、房屋建筑与养护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授权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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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
(一)对项目法人《安全监督申请书》中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主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二)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三)监理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质量。
(四)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六)参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七)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重点部位、重点工序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地质灾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的预测及应对措施。
(八)对参建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九)现场驻地、危险品存放地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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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存在问题单位下发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被检查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安全监督检查部门;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安全监督检查部门; 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六)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七)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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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八)、监督检查部门应建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档案,每次监督检查结果应由受检单位人员、监督检查人员签字认可后归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五、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应制订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监督检查表格和评价标准,以提高监督检查的程序化、标准化。
附件: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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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现场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加快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步伐,提高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水平,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安全规程、标准,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标准由地方另行制定。
1.3 标准未涉及的安全生产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和相关行业有关安全技术管理的标准、规范和规定。 2 检查分类及评判
2.1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分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监督检查,并制成《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表》,详见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
咨询、勘察、设计、材料供应等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行为检查标准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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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结果分为“好、一般、差”三个评价等级,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