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02文库(5)

2019-05-17 11:46

⑷ 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一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⑸ 应当前面并盖章。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4.

⑴ 销售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①未按照规定向B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本案中,电线电缆厂应该首先到市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在B市设立的临时销售点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销售点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其总机构电线电缆厂的税务登记副本到B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②未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本案中,销售点在B市的经营时间从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已经超过了180天,应该在B市办理税务登记,而销售点没有办理,因此违反了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

③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⑵ 税务机关可以对销售点核定应纳税额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37条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岁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⑦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该销售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所以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⑶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不当之处;本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是办案中税务机关对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不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42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本案中,刘某只有一处住房并且是普通住房,显然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范围。税务机关查封刘某的住房,属于执法不当。 5.

⑴ 王晴关于跨及职业道德概念的观点不正确。

正确的观点是: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之夜关系的只有行为准则和规范。

⑵ 周雯关于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两者在性质、实现形式上都一样的观点不正确。

正确的观点是: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两者在性质、实现形式上不同。

在性质上,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在实现形式上,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时间,其表现形式既有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⑶ 姚萍关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内容的观点不全面,关于“强化服务”的观点不正确。

正确的观点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除廉洁自律、强化服务外,还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

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或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会计人员应当坚持准则,不能无条件服从领导。

⑷ 范涛关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观点不正确。

正确的观点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包括:会计学历教育、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的自我修养与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需要内外结合,不能片面强调学历教育,无视或忽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我教育与修养。

6.

⑴ 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形式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

⑵ 丁企业可以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丁企业有权向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进行追索。

⑶ 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有权向甲企业进行追索。因为丙企业是保证人,甲企业是被保证人,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旅行票据付款的责任是,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向票据债务人(甲企业)追索。


江苏-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02文库(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SAP系统开发管理规范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