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2)

2019-05-17 13:05

色、形效果的产品。 烟雾型 摩擦型 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引燃引爆主体的产品。 发射筒内径<76mm,筒体内发射出单个或多个效果部件,在空中或水域产生各种花型、图案等效果。可分为裸药型、非裸药型;可发射单发、多发。 弹体或效果件从专用发射筒(发射筒内径≥76mm)发射到空中或水域产生各种花型图案等效果。可分为药粒型(花束)、圆柱型、球型。 7 燃放时弹体、效果件从发射筒(单筒,含专用发射筒)发射到高空或水域后礼花类 能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或其他效果的产品。 小礼花 礼花弹 8 以悬挂形式固在架子装置上燃放的架子 产品,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 烟花类 形成字幕、图案、瀑布、人物、山水等画面。分为瀑布、字幕、图案等。 限由小礼花、喷花、吐珠同类组合,小礼花组合包括药粒(花束)型、药柱型、圆柱型、球型以及助推型。 仅限由喷花、吐珠、小礼花中两种组合。 9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小礼花、喷花、吐组合 珠同类或不同类烟花组合而成的产烟花类 品。 同类组合烟花 不同类组合烟花 注:烟雾型、摩擦型仅限出口。 4.2 产品级别

按照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大小,烟花爆竹产品分为A、B、C、D四级,具体见表2和表3。

4.3 A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 4.4 B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 4.5 C级: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 4.6 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4.7 消费类别

按照对燃放人员要求的不同,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个人燃放类和专业燃放类。 4.8 个人燃放类: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见表2。 4.9 专业燃放类: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见表3。 5 通用安全质量要求

5.1 标志

5.2 产品应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志和流向登记标签。产品标志分为运输包装标志和销售包装标志。标志应附在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上不脱落。包装标志内容样式见附录B。 5.3 运输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箱含量、箱含药量、毛重、体积、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代号以及“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图案,安全图案应符合GB 190、GB/T191要求。

5.4 销售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5.5 专业燃放类产品应使用红色字体注明“专业燃放”的字样,个人燃放类产品应使用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的字样。摩擦型产品应用红色字体注明“不应拆开”的字样。 5.6 专业燃放类产品还应标注加工、安装方法,发射高度、辐射半径、火焰熄灭高度、燃放轨迹等信息。设计为水上效果的产品应标注其适用的水域范围。

5.7 标注内容正确且清晰可见,易于识别,难以消除并且与背景色对比鲜明。运输包装上的“消费类别”字体高度≥28mm,其他字体高度≥6mm,销售包装上的“警示语及内容”字体高度≥4mm,其他字体高度≥2.2mm。

5.8 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内容应符合GB 24426的规定。 5.9 包装

5.10 产品应有销售包装(含内包装)和运输包装;销售包装与运输包装等同时,应同时符合销售包装与运输包装要求。

5.11 销售包装(含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封闭包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内包装材质不应与烟火药发生化学反应。 5.12 运输包装应符合GB 12463的要求。

5.13 运输包装容器体积符合品种规格的设计要求,每件毛重不超过30kg。

5.14 水路、铁路运输和空运产品的运输包装应分别符合GB 19270、GB 19359、GB 19433的技术要求。

5.15 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应使用单一色彩(瓦楞纸原色、灰色、草黄)的包装,不应使用其他彩色包装;个人燃放类产品包装可使用对比度鲜明的彩色包装。

5.16 摩擦型产品包装应采取隔栅或填充物等方式。 5.17 外观

5.18 产品应保证完整、清洁,文字图案清晰。

5.19 产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外型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 5.20 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无露白现象。 5.21 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5.22 部件

5.23 底座、底塞和吊线

5.24 不需要加工安装的C级、D级,且放置在地面燃放主体不运动的烟花(喷花类、玩具类产品),筒高超过外径三倍的,应安装底座,底座的外径或边长应大于主体高度(含安装底座后增加的高度)三分之一。

5.25 底座应安装牢固,在燃放过程中,底座应不散开、不脱落。 5.26 底塞应安装牢固,跌落试验过程中,不开裂、不脱落。 5.27 吊线应在50cm以上,安装牢固并保持一定的强度。 5.28 引燃装置

5.29 在所有正常、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使用引燃装置,应能正常地点燃并引燃效果药。 5.30 引火线、引线接驳器、电点火头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5.31 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

5.32 点火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可承受产品自身重量2倍或200g的作用力而不脱落或损坏。 5.33 快速引火线、电点火头和引线接驳器应慎重使用。并遵循下列要求:

a. 产品不应预先连接电点火头(舞台用焰火采取固定防摩擦且有短路措施的除外); b. 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应使用电点火头;

c. 使用快速引火线和引线接驳器(仅限定在特殊的组合烟花)时,快速引火线与安全引火线及引线接驳器之间应安装牢固,可承受1kg的作用力而不脱落或损坏,快速引火线和引线接驳器均应有防火措施;

d. 快速引火线只能作为连接引火线,颜色应为银色、红色或黄色。

5.34 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间应保证燃放人员安全离开,且在规定时间内引燃主体。D级:2s~5s;C级:3s~8s;A级、B级:6s~12s。C级、D级产品设计无引燃时间的产品可不计引燃时间,专业燃放类产品采用电点火引燃的不规定引燃时间。

5.35 手持部位不应装药或涂敷药物。手持部位长度:C级≥100mm,D级≥80mm。A级、B级产品不应设计为手持燃放。

5.36 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应含漂浮物和雷弹。

5.37 其他部件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安装牢固,不脱落。 5.38 结构和材质

5.39 产品的结构和材质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产品及产品燃放时安全可靠。 5.40 个人燃放类组合烟花不应两盆以上(含两盆)联结。

5.41 个人燃放类组合烟花筒体高度与底面最小水平尺寸或直径的比值应≤1.5,且筒体高度应≤300mm。

5.42 产品运动部件、爆炸部件及相关附件一般采用纸质材料,不应采用金属等硬质材料,以保证在燃放时不产生尖锐碎片或大块坚硬物。如技术需要,固定物可采用木材,订书钉,钉子或捆绑用金属线,但固定物不应与烟火药物直接接触。

5.43 带炸效果件和单个爆竹产品内径>5mm的,如需使用固引剂,应能确保固引剂燃放后散开,固引剂碎片中不应含有直径>5mm的块状物。 5.44 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 5.45 药种

5.46 产品不应使用氯酸盐(烟雾型、摩擦型的过火药、结鞭爆竹中纸引和擦火药头除外,所用氯酸盐仅限氯酸钾,结鞭爆竹中纸引仅限氯酸钾和炭粉配方),微量杂质检出限量为0.1%。

5.47 产品不应使用双(多)基火药,不应直接使用退役单基火药。使用退役单基火药时,安定剂含量≥1.2%。

5.48 产品不应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六氯代苯、镁粉、锆粉、磷(摩擦型除外)等,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吐珠类、玩具类产品及个人燃放类组合烟花不应使用铅化合物,检出限量为0.1%。

5.49 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产品除可含每单个药量<0.13g的响珠和炸子外,不应使用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

5.50 架子烟花产品仅限燃烧型烟火药,不应使用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 5.51 药量

5.52 单个产品不应超过最大装药量(见表2和表3,不包括引火线和填充物)。实际药量与标称药量的允许误差:药量≤2g,误差±20%;2g<药量≤25g,误差±10%;药量>25g,误差±5%。

5.53 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见表2。 5.54 专业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见表3。

表2 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

序号 产品大类 产品小类 最大允许药量 C级 黑药炮 1 爆竹类 白药炮 地面(水上)喷花 2 喷花类 手持(插入)喷花 有固定轴旋转烟花 3 旋转类 无固定轴旋转烟花 火箭 4 升空类 双响 旋转升空烟花 5 6 吐珠类 玩具类 药粒型吐珠 玩具造型 15g 10g — 9g 5g/发 20g(2g/珠) 15g 1g 75g 30g 10g — 1g/个 D级 — 0.2g/个 200g 10g — — 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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