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香型 25g 5g 7 组合烟花类 同类组合和不同类组合,其中: 小礼花单筒内径≤30mm; 圆柱型喷花内径≤52mm; 圆锥型喷花内径≤86mm; 吐珠单筒内径≤20mm。 小礼花:25g/筒; 喷花:200g/筒; 吐珠:20g/筒; 总药量:1200g。 (开包药:黑火药10g, 硝酸盐加金属粉4g, 高氯酸盐加金属粉2g) 50g (仅限喷花组合) 注1. 图中符号“—”代表无此级别产品。 表3 专业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
序产品大类 号 1 喷花类 产品小类 A级 地面(水上)喷花 有固定轴旋转烟花 2 旋转类 无固定轴旋转烟花 火箭 3 升空类 旋转升空烟花 4 吐珠类 吐珠 小礼花 药粒型(花束) (外径≤125mm) 圆柱型和球型 (外径≤305mm 其中雷弹外径≤76mm) 30g/发 400g(20g/珠) — 250g 爆炸药50g 总药量8000g — — — 20g/发 80g(4g/珠) 70g/发 — — — — — 180g 30g 30g — — 1000g 150g/发 最大允许药量 B级 500g 60g/发 — — C级 — D级 — 5 礼花类 礼花弹 6 架子烟花 架子烟花 — 瀑布100g/发 字幕和图案30g/发 瀑布50g/发 字幕和图案20g/发 — 7 组合 烟花类 药柱型、圆柱型内径≤76mm 100g/筒 同类组合和不同类组合 总药量球型内径≤102mm 8000g 320g/筒 内径≤51mm 50g/筒 总药量3000g — — 1.图中符号“—”表示无此级别产品。 2.舞台上用各类产品均为专业燃放类产品。 3.含烟雾效果件产品均为专业燃放类产品。
5.55 安全性能
5.56 产品及烟火药的安全性能应定期进行检测。新产品批量生产前应对产品及烟火药进行检测。
5.57 产品安全性能检测包括跌落试验、热安定性、低温试验及烟火药安全性能检测。烟火药安全性能检测包括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静电感度、着火温度、爆发点、相容性、吸湿性、水份、PH值。
5.58 产品及烟火药热安定性在75℃±2℃、48h条件下应无肉眼可见分解现象,且燃放效果无改变。
5.59 产品低温实验在-35℃~-25℃、48h条件下应无肉眼可见冻裂现象,且燃放效果无改变。
5.60 产品的跌落试验不应出现燃烧、爆炸或漏药的现象。
5.61 产品各类烟火药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静电感度、着火温度、爆发点、热安定性、相容性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62 烟火药的吸湿率应≤2.0%,笛音药、粉状黑火药、含单基火药的烟火药应≤4.0%。 5.63 烟火药的水份应≤1.5%,笛音药、粉状黑火药、含单基火药的烟火药≤3.5%。 5.64 烟火药的pH值应为 5~9。 5.65 燃放性能
5.66 喷花类的喷射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D级≤1m ;C级≤8m ;B级≤15m。 5.67 各类升空产品效果出现的最低高度见表4。
表4 各类升空产品效果出现的最低高度值
产品类别 典型产品 小礼花 产品型号或级别 B级 3号 礼花类 礼花弹 5号 6号 80 100 4号 最低高度值(m) 35 50 60 7号 8号 10号 12号 C级 组合烟花类 B级 A级 旋转升空 升空类 其他 注:不包括花束和水上效果的产品。 110 130 140 160 15 35 45(3号)/60(4号) 3 5 5.68 发射升空产品的发射偏斜角应≤22.5°,造型组合烟花和旋转升空烟花的发射偏斜角应≤45°(仅限专业燃放类)。
5.69 A级产品的声级值应≤120dB,B级、C级、D级产品的声级值应≤110dB。
5.70 个人燃放类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火焰、燃烧物、色火或带火残体不应落到距离燃放中心点8m之外的地面。专业燃放类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火焰、燃烧物、色火或带火残体不应落到距离燃放中心点B级20m,A级40m之外的地面(特殊设计的专业燃放类产品除外)。 5.71 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炙热物与燃放中心点横向距离:C级≤15m、B级≤25 m、A级≤50m。 5.72 产品燃放时产生的质量>5g(纸质>15g,设计效果中的漂浮物除外)的抛射物与燃放中心点横向距离:C级≤20m,B级≤30m,A级≤60m。
5.73 产品燃放不应出现倒筒、烧筒、散筒、低炸现象,且燃放后筒体不应继续燃烧超过30s;其他缺陷应符合GB/T 10632的要求。 5.74 计数类产品,计量误差应在±5%的范围内。 5.75 计数类产品烧成率应>90%。
5.76 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应≤0.5m,旋转直径范围应≤2m。 5.77 线香型产品不应爆燃,燃放高度1m±0.1m时不应有火星落地。 5.78 烟雾效果不应出现明火。 5.79 玩具造型产品行走距离应≤2m。
6 检验方法 6.1 标志检验
目测方法进行检验。 6.2 包装检验
目测及按相关包装标准执行。 6.3 外观检验
目测方法进行检验。 6.4 部件检验
6.5 底座牢固性和稳定性检验
6.6 底座牢固性检验:拿起底座使主体向下,在下垂的主体上吊起50g重物1min,观察底座与主体是否分离;观察产品燃放过程,底座是否脱落或者散开。
6.7 底座稳定性检验:将样品直立放置在用硬木板制成的与水平面成30°的斜面上,样品不应斜倒,样品旋转任意角度后,也不应倾倒。 6.8 引燃装置检验
6.9 用目测方法观察点火引火线、快速引火线、电点火头、引线接驳器的外观及连接是否完好。
6.10 引火线牢固性检验:将样品主体提起,在下垂的引火线上吊起200g或自身重量2倍(取最小值)的重物1min,观察引火线是否脱落;快速引火线与安全引火线及引线接驳器之间应吊起1000g或自身重量1倍(取最小值)的重物1min,观察引火线是否脱落。 6.11 引燃时间测定:用两块精度不低于0.1s的计时秒表,测量从点燃引火线至引燃主体的时间。两块表读的数偏差<0.5s,则检验结果有效。取其平均值,采用四舍五入法,精确到0.1s。
6.12 快速引火线和接驳器防火测试:露在外面的快速引火线和接驳器旁燃时间应>20s。 6.13 底塞牢固性检验
将主体(安装底座的产品不摘除底座)水平状拿住,从400mm高处,向厚度为30mm以上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每个样品重复3次,观察底塞是否开裂或跌落。 6.14 吊线牢固度检验
在吊线上加50g重物后吊起1min,观察吊线是否脱落或断线。 6.15 结构与材质检验
目测产品结构和材质是否符合本文件5.5的要求,必要时解剖检测其结构。 6.16 药种、药量、安全性能检测
6.17 药种采用GB/T 21242、GB/T 15814.1标准方法进行。
6.18 药量采用计量合格且符合相应精度的天平进行检测。药量≤2g的,取10个(发)样品分别称量记录,最大值为产品药量;2g<药量≤25g的,取5个(发)样品分别称量记录,最大值为产品药量;药量>25g的,取3个(发)样品分别称量记录,最大值为产品药量。 6.19 安全性能检测
6.20 吸湿性测定按QB/T1941.5规定执行。
6.21 水分测定:按GB/T6284规定执行(采取烘箱干燥或红外水分测定仪检测)。 6.22 PH值测定按GB/T 9724规定执行。
6.23 热安定性测定:单个产品药量<100g的,将产品放置在75℃±2℃的烘箱中48h无燃烧、爆炸现象,取出放置24h后燃放,观察是否保持原设计效果;单个产品药量≥100g的,称取50g烟火药放置在75℃±2℃的烘箱中48 h无燃烧、爆炸现象,取出放置24h后点燃,观察是否保持原设计效果。
6.24 低温试验按SN/T1730.3规定执行。
6.25 跌落试验:将成箱产品从12m高处自由落在平整的水泥地面上,观察产品是否发生燃烧、爆炸和漏药现象。
6.26 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静电感度、着火温度、爆发点按相关标准检测。 6.27 燃放性能检验
6.28 进行燃放性能检验时遇有下列情况,应暂停或终止燃放:
a) 风力超过6级或可能危及安全区内建筑物、电力通讯设施和公众安全; b) 突然下雨、起雾等,妨碍燃放正常进行;
c) 发生膛炸、低炸、筒口炸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意外情况; d) 现场燃放人员认为有必要暂停或终止燃放的情况。
6.29 发射高度的测定:可选用标杆、测距仪、经纬仪及其他仪器设备测定,允许误差:发射高度≤30m时,±2m,发射高度30~50m时,±4m,发射高度>50m时,±8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