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规定 JXTJ607-06
1、总则
1.1 为了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业务能力水平,科技兴检。促进我院科学研究与技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我院科技创新能力,特制订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指的科研是指本单位职工参与的各种科研活动,既包括本单位申报的各种纵向、横向和国际合作科研课题,也包括单位内项目及其它各种形式的科研课题。
纵向项目指由具有科研立项职能的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地方科研规划,经费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资助或自筹等形式的研究项目。
横向项目指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最终研究成果由资助单位应用,列入或未列入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的研究项目。
国际合作项目指由国外政府、基金会、国际组织、民间组织资助的研究项目(港澳台资助的研究项目暂划为此类项目)。
单位内项目指由单位自行立项资助未在政府相关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 由政府质检事业拨款支持的各类专项科研项目。 2、科研管理的组织领导
2.1 为促进我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的开展,成立特检院科学技术委员会。
2.2 科技委员会的职责是: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提出和制定特检院科技工作计划和目标;负责全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征集、论证、筛选立项并组织项目实施;负责本院科技项目的验收及科技成果上报组织工作;推荐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上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果的先进科室和先进个人。
2.3 特检院科技委员会每四年为一届,设委员11-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科技委员会委员由热心科技工作、具有较强开发能力的技术骨干兼任,在全院职工中酝酿、推荐,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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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由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推荐产生。(推荐首届科学技术委员会组成见附录一)
2.4 科技委员会不设常设办事机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领导安排下、秘书长组织委员会根据需要集中或分散工作。委员所在部门应在业务和时间安排上对科技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
2.5 科研管理职能由院综合室承担。综合室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全院的科研课题的申报、科研课题管理和科研课题实施情况的检查等其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2.6 科研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以课题项目组为单位开展工作,项目组长负责该项目参与人员的安排、组织、协调、时间进度及资金使用和项目的结题等。
2.7 全院各部门承担科技开发工作的职工给与支持、协助。 3 科研项目管理
3.1 为鼓励职工积极申报科研课题,寻找科研合作,凡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和科研工作能力的我单位职工均可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3.2每年度的3月上旬集中进行一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的征集工作,由科技委员会(综合室)负责在全院职工中动员、收集、汇总。其它时间,职工可以把有开发价值的项目或建议随时报院科技委员(综合室)。
3.3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的申报材料,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一)项目研究的目的、意义;(二)国内外的发展概况(包括在所属领域或学科中的地位、国内外的发展概况等);(三)已具备的条件(包括目前工作基础、与国内外相比所具备的优势和存在的不足等);(四)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及目标;(五)产业化前景;(六)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七)所需经费预算;(八)计划时间进度表等。(见附录二~三)
3.4 每年度的4月由科技委员会对征集的全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逐个进行初选、论证、排序,筛选出计划研发的项目;修订本年度科技开发实施计划,编制出年度科技开发计划草案,报送院领导与上级主管部门。
3.5 列入计划的科技项目评估论证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我院发展方向;项目的技术水平是否先进;是否具备实施该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软硬件条件;阶段性成果及最终成果的市场前景等。必要时,进行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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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状态查询及技术查新检索。评估还应包含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分析以及项目实施工作量预测等内容。
3.6 科技委员会编制年度科技开发实施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由主管院长向项目负责人和承担人签发《江西特检院科技项目实施任务书》。(见附录四)
3.7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批准部门的要求填写《XXX科技项目验收申请书》,科技委员会按照科技项目实施任务书的规定进行核查,具备验收条件的批准验收,填报《XXX科技项目验收报告》。
3.8建立科技项目档案,档案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论证材料、年度(或项目)财务报告、项目验收、成果转化等记载项目立项、进展情况等全套材料。
3.9我院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凡是列入省技术监督局等上级单位计划项目的,按相对应的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
3.10 凡由我院负责管理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必须打入单位的财金账户。 3.11 凡申请科研项目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科研立项的项目,原则上院里给与立项项目基金相同数额的经费用于该项科研补贴。
3.12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掌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保证经费按计划合理使用,不得挪着它用。
3.13 项目结余经费可按一定比例奖励项目组成员:纵向课题项目结余经费的90%用于奖励项目组成员,10%用于奖励有关科研管理人员;横向课题项目结余经费的80%用于奖励项目组成员,10%用于奖励有关科研管理人员,10%用于补充单位科研发展基金;其它科研项目视具体情况由院长办公会决定。
3.14为鼓励职工在国内外科研期刊上发表论文,可从科研经费中给与报销发表论文的版面费。
4、 奖励
4.1 为调动、鼓励和引导我院广大职工科研积极性,提高科研水平,对取得科研成果者给与奖励。申报审批程序为:先填写成果、论文、著作奖励审批表(见附录五),分管科研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发放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4.1.1获奖成果奖励
以有效形式注明本单位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获国家、省、市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按表1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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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获奖成果奖励标准(万元)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项目负责人 主要研究人员(前五) 项目负责人 主要研究人员(前五) 项目负责人 主要研究人员(前五) 国家级 3 2.5 2 1.5 1 0.5 省部级 2 1.5 1.5 1 0.5 0.25 市(厅)级 0.5 0.25 0.25 0.1 0.1 0.05 4.1.2 优秀科研论文奖励
以单位名义公开发表的优秀科研论文,我单位职工为第一作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每篇论文只奖励一次,按最高等级奖励追补:
(1) 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2) 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被 《科学引文索引》(SCI) 或《工程索引》(EI)收录者,每篇奖励 3000元;被《科学评论索引》(ISR)和《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者,每篇奖励2000元;同时被几大索引收录者,按最高奖额计算。
(3)在其它刊物上发表的科技论文按表2标准奖励。 表2 不同等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奖励标准(元/篇) 期刊等级 省部级 国家一般 国内核心 国内权威 国外一般 国际权威 奖励金额 300 4.1.3著作奖励
我单位职工以单位名义正式出版的著作,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 由出版社第一次正式印刷出版(具有全国统一书号)的学术著作、专业工具书按表3所列标准进行奖励。
表3 公开发表著作的奖励规定 (单位:元/千字)
各类著作(限80万字) 国家级出版社 省部级出版社 市级出版社 著作、专著 编著 译著 工具书主编 参编
500 800 1000 1000 3000 14 7 5 4 3 - 4 -
10 5 4 3 2 8 4 3 2 1 注:(1)有标明个人编写字数,按实际字数计算;
(2)如无标明个人编写字数,按排名计算:A、两人合作,第一作者计70%,第二
作者计30%;B、多人合作,第一作者计50%,其他均分50%。
对于出版社级别的认定: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属国家级;各部委办专业出版社、一级学科出版社、全国重点院校出版社属省部级;其余按市级出版社计发。
(2) 著作再版或修订出版不予奖励。 4.1.4专利奖
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书者,我单位为第一专利权持有者的,按专利的类型给予不同的奖励:
发明专利——3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300元/项。
我单位为第二排名单位的,给予所得奖金金额50%的奖励;我单位为第三排名单位的,给予20%的奖励。
4.1.5 立项奖
以单位为第一申请单位的科研项目,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科研立项者,单位给予立项奖,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项目——奖励项目负责人10000元。
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学部计划项目等。
(2)部委、省级项目——奖励5000元。
部委省级项目包括国家各部委项目,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厅计划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
(3) 市科委项目、市社科规划项目——奖励3000元。 4.1.6 其它
为鼓励职工创新,凡在检验技术、方法、工艺等有创新的,可由科技委员会提出,院长办公会决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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