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扬尘污染的管理。推进以城市中心区和老城区绿化、园林绿化、边缘控制区防护林带及景观水域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生态建设。
26.加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事前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理\的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防线,各矿山企业要制订并实施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行矿区生态质量季报制度和煤炭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审核制度。同步治理矿区“三废\和地表沉陷。加大对废弃煤矿、老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和水资源破坏。加强深部采空区、特大型矿坑对地质结构、地下水文造成危害的基础性研究,制定治理办法。对于企业负责治理的生态环境问题,如矿井废水处理、煤矸石治理、除尘防治、矿区植被恢复、造林绿化和水土保持等项目,由企业利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施。对于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如较大范围采煤地表沉陷、水系破坏、林木损毁、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等项目,由政府利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矿山环境治理。各地政府和企业可研究组建专业化矿区治理公司,依托其研究制订矿山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开展有计划的矿山土地复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城市地质项目,并向资源型城市倾斜,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土地复垦类型为主。进一步健全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做好土地复垦规划和计划,加强土地复垦费征收,从征收的土地复垦费中拨出一部分资金,加大矿山废弃土地的复垦力度。
27.搞好矿区开发和项目建设的长远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所有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已投产和进行建设的都要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或方案,各市、县(市、区)应依照《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对开采区实施控制。在生态功能区划基础上,尽快按程序全面开展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布局矿山,科学分区规划,编制资源保护方案,从源头杜绝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科学、严格界定生产和生活区,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矿区开发和项目建设规划应与《山西省城镇体系规划》和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安排矿区的生产设施和居民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要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城市周边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制度,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强化环境影响评估。调整环境评价内容、范围,修订煤炭开采环境污染排放和自然生态恢复标准,提高项目准入门槛,强化生态环境评价,实行污染治理和自然生态恢复责任制。严格按照资源开发评估内容、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有新、改、扩建的煤炭生产企业在开采前必须进行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专项评估,禁止开采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资源;经过评估可以开采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和防范措施。建立环境监理制度。加强对煤炭开采活动环境监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重点加大对水资源、矿产资源、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开展重点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健全煤矿和矿区环境保护机制,强化环保设施运营和生态恢复工作的监管。
28.发展煤炭开采与加工转化的循环经济。延伸煤炭开采加工产业链。在开采环节,加大实现煤矿机械化、集约化、高产高效为目标的矿井生产技术改造,大力发展综采综掘技术,发展固体充填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开发新型高效安全的深层开采技术,提高煤炭开采的集约化程度。在加工环节,采用先进的洗选煤技术,实现深度降灰脱硫和洗煤水闭路循环;鼓励发展坑口选煤,开发利用矿井水洗选煤;在缺水地区推广干法洗煤技术,推进洁净煤技术,发展型煤、喷吹煤、水煤浆等专用煤加工技术。在运输环节,采用密闭运输,减少抛洒损耗。在利用环节,向下游产业如煤电、煤钢、煤化工等发展,通过系统之间产品或废物的相互交换,形成煤炭工业生产链。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减量化的原则,完善
生产工序;推行产品生态设计,从源头预防污染、减少资源消耗;加强企业环境管理,鼓励企业进行ISO14001认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对于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各级政府给予投资补贴和优惠政策支持。推进共伴生资源及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发展煤层气发电、煤层气制甲醇、二甲醚等项目;按照电力整体布局和产业政策要求,采用大型循环硫化床锅炉燃烧技术,充分利用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鼓励以煤矸石为主要原料生产空心砖、微晶玻璃、轻质陶粒等新型建筑材料。
五、加强资源勘查和矿业权管理
29.加强矿区周边及深部矿业权的管理。煤炭资源开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编制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矿区总体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四个规划、方案要互相衔接、互相协调,加强对不符合规划项目的整合工作。合理划分井田范围,拟定矿区建设规模、矿井生产能力和开发顺序,做好矿业权设置工作。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经批准可由原矿业企业中技术装备先进、资源回收利用率高的大型矿业企业或国有矿业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取矿业权并进行勘查开发。以协议方式出让时,出让价款比照同类条件下的市场价确定。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计入矿产品成本。积极争取解决煤炭生产区、接替区、规划区内煤层气资源与煤炭资源矿业权重叠问题。
30.加强新矿区及稀缺矿种勘探与开发的管理。对于新发现矿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要求,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对于新设立的矿业权,坚持一个规划矿区由一个开发主体开发的原则,坚持以市场竞价方式有偿取得的原则,可以协议方式优先出让给资源枯竭城市的国有矿业企业,但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认、缴纳矿业权价款。对于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保护性开采的稀缺煤种矿区,省里要制订保护性开发规划,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市际之间的异地资源开发,由省人民政府协调。市内的异地资源开发,由市人民政府协调。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31.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对资源枯竭城市的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资源枯竭城市的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考虑因资源枯竭对资源枯竭城市财政收支影响,设立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转移支付,增强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重点用于完善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专项贷款贴息方面。
3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税改革政策,完善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增加资源开采地的地方财政收入。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对现行涉及资源型城市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并归集公布,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努力将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缓、抵、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提高起征点等优惠政策用足用好用到位。政策明文规定的,要不折不扣执行;政策规定有幅度、属于各级财税部门权限的,要执行到位,属于政府权限的,要及时提出建议上报批准后执行,保证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支持资源型城市发展。 33.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在我省已建立起的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所有类型资源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由资源型企业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提取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专门用于环境恢复与生态补偿、发展接续替代产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关闭后的善后工作等。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加强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监管。对终止经营或关闭清算的煤炭企业,已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有结余的,其环境恢复治理经环保等有关部门评定达标的,财政部门应将保证金返还企业,企业作为清算收益处理;经评定未达标的,结余资金由政府通过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继续用于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的实施。按照“成本列支、自
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合理提取和严格管理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对终止经营的煤炭企业,已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有结余的,应首先用于本企业的职工安置,职工安置完成后仍有结余的,补交所得税后企业作为清算收益处理。
34.鼓励设立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贷款。资源型城市的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改造传统工业、发展接替产业的支持力度,增加对农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把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支持作为调整信贷结构、加强环境保护、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信贷资金良性循环的重要措施。创新工作思路,设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贷款,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资源型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积极为资源型城市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健全资源型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缓解资源型城市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35.继续做好争取支持政策工作。按照建设我省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战略目标,在农林水、城市建设、环境治理、交通、旅游、煤矿安全、重大装备自主化建设、重点行业结构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及高技术产业发展、采煤沉陷区治理、厂办大集体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等领域,继续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支持政策、国债投资、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等工作。 七、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36.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等,形成工作合力。要帮助资源型城市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抓紧研究落实配套的政策措施;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共同推进;要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煤炭企业转产煤炭城市转型政策试点工作、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等其他方面的工作进行有效衔接。 37.资源型城市政府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周密细致、操作性强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要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资源开发、产业转型、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争取政策、资金和转产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加强资源型城市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共同推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的落实机制,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努力完成。
38.资源型企业要深化改革,加快自主创新,强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切实承担社会责任。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及时主动地解决遗留问题,还清历史欠账,为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和培育接替产业奠定基础;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潜力,并积极谋划和开发异地后备资源,发展和壮大非煤产业,为资源枯竭时转产做好充分的准备。
39.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要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并建立考核科学、问责追责的考核落实机制。在我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2010年前和2015年前等中长期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和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任务,把解决失业问题、消除贫困、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棚户区搬迁改造、采煤沉陷区治理、环境整治与生态保护等各项任务,分解到年度工作计划中,作为今后一段时期资源型城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务求取得实效,努力开创资源型城市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局面。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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