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0亿元;或者申请日前3个年度中,至少2个年度盈利且该年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1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
五、
证监会在受理后3个月做出决定或不决定的批复。批复后应向交易所申请结算会员资格。取得业
务资格后6个月内未申请会员资格的,业务资格失效。 六、
交易结算会员资格:可以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不可以为非结算会员办理
全面结算会员资格:可以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也可以为非结算会员办理。 因此,非结算会员的业务必须通过全面结算会员办理后提交期货交易所。 七、
非结算会员下达交易指令后,交易所应将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反馈给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非
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有异议的向前两者提出。全面结算会员按照结算协议约定向非结算会员收保证金,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八、 九、
非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有期货交易所从全面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中划拨。 除下列外,全面结算会员不得划转非结算会员保证金:
① 依非结算会员的要求支付资金、②收取非结算会员应当交存的保证金、③收取应当支付的手续费、
税金及其他费用。
十、
全面结算会员公司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对非结算会员保证金管理制度。
可以根据非结算会员的资信、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
全面结算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对非结算会员的限仓制度。 非结算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标准的,客户应通过非结算会员向交易所报告。
十一、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补足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
照约定的原则和措施强行平仓。
除上述外,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与非结算会员在结算协议中约定强行平仓情形。
全面结算会员应当先以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不足的,全面结算会员再以风险准备金和
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
十二、全面结算会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对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不得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十三、期货公司被交易所接纳为会员或暂停、终止的应在交易所通知日期3日内报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全面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撤销协议的,应在3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十四、全面会员应在定期报告中报告:①非结算会员名单及变化②金融结算涉及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③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五、全面会员调整非结算会员保证金最低余额的,应在当日结算前向交易所和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