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融资租赁始于1981年中国东方租赁公司的成立,经过20 多年的发展, 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截止2004 年底, 经中国商务部( 包括原外经贸部) 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租赁公司共有49 家, 其中2 家已经清算。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16 家, 其中4 家高风险的公司先后从市场退出。经商务部和各地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内资租赁公司全国约有8000- 10000 家, 已初步形成了一个遍布全国、沟通海内外的业务网络。据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统计, 截止2000 年底,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已累计引进外资75 亿美元, 近7000 家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设备进行了技术改造, 有利地支持了轻纺、烟草、石化、邮电通信等行业的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累计约210 亿元。尽管租赁公司数量众多, 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业务规模与发达国家、某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尚处于落后状态。在世界租赁业排名前50 位的国家中, 发达国家占29 席, 发展中国家占21席, 其中美、德、英、日四国占世界租赁市场份额的80%以上, 仅美国一国就占其市场份额的40%以上。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业务市场渗透率仅为1.5%, 租赁总额仅占国内资本份额的4%, 对GDP 的贡献仅有0.3‰。世界融资租赁业的年增长率都在30%以上, 而我国目前还达不到这一世界平均速度。而且发达国家融资租赁的业务渗透的行业十分广泛, 包括农业机械、计算机、建筑设备、发电设备、工业制造设备、医疗设备、矿产石油天然气设备、办公设备、电信设备、运输工具等, 其中以运输工具( 飞机) 、计算机设备、农业机械、发电设备等为主。我国目前融资租赁业务的行业渗透还很有限, 业务量规模比较小, 主要是以运输工具和各种机械设备为主。此外,我国融资租赁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前所述,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直接影响了对中小企业融资作用的发挥。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无论是在初创期还是发展时期,都严重依赖自我融资渠道。据1999 年国际金融公司( IFC) 在北京、成都、广东顺德、浙江温州等地开展的调查,中国中小企业初创时的启动资金有90 %以上主要来自资金持有者、当初的合伙人以及他们的家庭(自我融资) 。除此之外就是少量的银行贷款: 我国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 %以上,产值约占GDP 的1/ 3 ,但是,小企业贷款仅占主要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的16 % ,这距离小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实在是相差太远。我国的资本市场也将中小企业排除在外。我国融资租赁机构较少、经营范围较窄、规模较小、发展速度较慢,远没有发挥其促进经济发展的潜力,融资租赁行业自身的缺陷阻碍了它对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促进。在这种大环境下,显然很难发挥融资租赁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应有作用。分析原因主要有政府缺少对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扶持与配合、融资租赁业立法滞后、我国的融资租赁没有与各地经济进行有机结合等。但是,如果对其加以合理的引导,发挥其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它仍然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良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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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融资租赁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融资租赁之所以能有力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缓解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融资困境,就是因为它不仅存在其他融资方式不能比拟的优点,而且其自身的优势也使其成为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所选用的主要融资方式。现对其优势进行如下分析:
(一)使中小企业融资更加灵活方便
融资租赁亦称金融租赁,是企业需用某种设备而又缺少资金时,租赁机构根据用户需要,购进或租进所需设备,然后出租给承租单位并收取租金。既不同于资金借贷又不同于商品借贷,而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一种形式。在这里形成了三方、两层关系,即销售方、出租方和承租方,销售方与出租方的购销关系和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设备需用方不与销售方直接发生关系;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信用关系则以资金与租赁物双层连接,在租赁期间出租方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承租方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获取排他性使用权。这对于投入资本有限的中小企业来说不需要一次投入全部资金即可获得先进的技术设备,租金可以以该设备使用中流入的经济利益所得支付;相对于资金借贷来说,租赁机构不需担心资金挪作他用,并可保证定期获取租金。
(二)融资程序相对简单
银行贷款需要层层审批,不符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量少、期限短、需求急、频率高的特点,而中小企业使用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生产设备,并不需要额外提供抵押品,不需办理繁琐的担保手续,因而租赁交易相对银行贷款来说环节少,手续简便。与发行债券和长期借款相比, 融资租赁的限制条款比较少, 租赁公司对承租企业的信用审查手续比银行对申请贷款企业的要求相对简单。这一点对资信条件一般的中小企业来说尤其具有吸引力。
(三)对企业信息披露要求不高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在整个租期内始终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确保出租人的财产安全并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因此,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审查更注重其使用租赁设备产生的现金流量,而不过多强调出租人的整体的资信能力,对承租人历史上的资产负债要求不高。这正可以规避中小企业整体资信能力较差的劣势,使中小企业较容易获得融资。
(四)有财务杠杆作用
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借款人(中小企业)必须有足够的自有资金,而使用融资租赁进行融资,中小企业并不需要为租赁标的额外准备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租赁标的价款由出租人以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支付。从中小企业的角度来看,在其扩大再生产的当期只需少量投资甚至不用直接投资,由此产生以有限的资金实现生产目标并产生财务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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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金支付灵活
银行贷款一般是采用一次贷出,到期一次偿还本息,这会给财务基本较弱的中小企业造成相当大的困难,有时甚至会造成不能偿付的风险。而融资租赁却可以根据每个企业的资金实力、销售季节性等情况,制定灵活的还款安排,例如租金可以逐期支付、延期支付、递增或递减支付等,使承租人能够根据自己的现金流量需求来定制付款额。可以减轻对企业资金流动性的压力,减少到期不偿付的风险。
(六)可降低租赁公司的投资风险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中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因此融资租赁的租较约一般比较稳定。在租赁期间, 非经双方同意, 租赁合同不能取消。由于租约比稳定, 一方面明确了承租企业必须承担与租入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的责任和获得全部报酬的权利; 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租赁公司收回全部投资并赚取相应的利润,从而有效地降低租赁公司的投资风险(薛玉莲,2005)。
(七)有利于建立租赁双方建立长久的伙伴关系
作为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租赁活动, 承租企业在进行融资租赁时, 融资的目标十分明确, 即经过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充分论证后, 确认对该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然后向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的需求; 租赁公司在接到承租企业融资租赁的申请后, 也要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论证, 在确认投资项目有充分的盈利前景的前提下, 才会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双方是通过对租赁资产的经济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双方信息进行充分了解后才签订的租赁协议, 因此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信用关系是比较牢固的,有利于双方以后的合作与交流。
(八)有节税效应
为鼓励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对融资租赁给以税收优惠的政策加速折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41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了“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设备, 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熟短的原则确定, 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 年。”如果企业在较短时间内加速计提折旧, 还可以获得税前多列支折旧费用的抵减所得税方面的好处。
五、发展融资租赁,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由于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不发达,信用状况不佳,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再加上租赁公司本身的管理混乱,使得中小企业并不能很好地利用融资租赁这种融资方式,因此要加快发展融资租赁,扩大经营规模,在发展中应该注意做好下面的工作:
(一)政府应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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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都把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支持列入中小企业工作的重点,并对各级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建议各级政府在财力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安排专门资金及明确机构作为主投资人,主导发起设立我国各级地方性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辟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政府应在政策上采取减免税收、加速设备折旧、改变财务处理方法等优惠政策的扶持措施,促进融资租赁的专业化发展。在税收、会计方面,改革现行的会计制度对工业企业折旧年限的规定,充分发挥加速折旧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优势,实际上把一些应该上缴国家的税款提前用来偿还租金,加速设备的更新改造;对以租赁方式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中小企业实行相应税收减免,并给予加速折旧的优惠,调动租赁经营者和企业采用租赁方式的积极性。
(二)拓宽筹资渠道,为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由于租赁业的投入是一次性巨额资金投入,而回收则是定期分批小额逐步进行的,所筹措的资金借款期较长,风险较大。央行应从政策上支持融资和租赁业的发展,可以提供再贷款或指导商业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以租赁合同为抵押的低息长期专项贷款,用于政府鼓励的产业所需设备的融资租赁。此外,政府应大力发展金融市场,放宽对租赁机构资产负债方面的限制。还可以推行银行经营租赁公司或向融资租赁公司参股,加快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步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明确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应符合的条件,从行政法规方面确立了商业银行开展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法资格,且商业银行雄厚的资本实力为商业银行开展金融租赁业务奠定了基础,现存的存贷差为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资金运作条件。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有多家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这样使银行的资金能得到充分的应用,同时能够扩大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发展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
(三)加强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和宏观管理
我国现存两个最大的融资租赁的行业组织是金融租赁研究会(挂靠在中国金融学会)和(中外合资)租赁业委员会(挂靠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不具备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没有管理职能,主要提供行业服务。有必要成立行业协会,制定租赁企业和租赁市场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来协调行业内部的各种关系。鉴于融资租赁涉及的行业和部门极为广泛,单独由某一个主管部门担当全部管理和监管职责很容易造成监管不全的后果,因此,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独立的租赁行业协会来管理租赁产业。在统一的租赁协会下面设立分会,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监管。
(四)加快融资租赁立法速度,完善融资租赁业务外部法律环境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是以健全、严密、完善的各项法规为前提,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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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同管辖范围和管辖对象实施监管的问题制定了行业监管规章,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融资租赁业监管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作为部门规章,以上文件在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内容上也有不完善之处,不可能解决融资租赁业所发生的全部问题,从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融资租赁业立法滞后、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因此,一方面要呼吁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尽快完善出台,另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也要不断创新发展,形成规模,造成对经济的较大影响。从总体上看,我国租赁的法律法规目前正处于由分散到统一,由混乱到规范的关键阶段。2004 年3 月16日中国立法的最高权威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启动中国《融资租赁法》立法程序,预计2007 年将颁布这部法律。此法的颁布将使我国各类租赁公司纳入统一的法制轨道,必将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五)清理承租企业以往的拖欠资金,促进融资租赁业良性循环
如前所述,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有相当部分企业拖欠租金,导致融资租赁业的恶性循环。因此,国家要成立专门机构,对目前租金拖欠情况进行调查,查明拖欠的单位、金额、原因;对由于政策性原因所造成的欠租,国家应注入专项资金,帮助组织清理,尤其是对国外资金应按期偿还,以保证我国租赁业在国际上的信誉;对非法拖欠租金的企业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罚,如实行财产抵押拍卖,收回租用设备,或以产品偿付租金等经济处罚,来确保融资租赁业的正常发展。
(六)与地方经济有机结合,加强业务创新
融资租赁是我国进行改革开放的结果,是我国学习世界先进经验的产物,但是融资租赁的发展必须坚持走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道路,为国内市场需求服务,才有可能创造出中国式的融资租赁事业。浙租公司与浙江地方经济的有机组合,就是一个范例。浙租公司在产生之初,就比较充分地认识到了其所面对的地方经济环境和宏观经济环境结合浙江省的经济特点,走出了一条坚持租赁主业,坚持面向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服务,以人民币业务为主的业务发展之路。具体来说,就是在租赁项目的选择上,浙租公司主要放在了为浙江省中小企业的技术设备的改造上;在租赁的标的上,基本上是以国产设备为主;在租赁业的发展方向上,重点开展人民币业务;在业务方式上,大胆创造了“存一租三”等适合当地情况,适应国内需求的租赁业务方式。所谓“存一租三”就是由承租企业拿出设备金额的1/ 3 作为保证金,租赁公司承担其余2/ 3 的资金,来实现融资租赁的方式。目前这种模式正逐步发展为“三三制”,即企业、租赁公司、银行三方各担1/ 3 的资金。正是浙租公司的正确选择和大胆创新,使得浙江省的租赁市场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也得到了大多数企业的认同和采用,并为浙江省中小企业的飞速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浙租模式的成功证明要让融资租赁充分发挥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必须要以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开展,大胆创新(谢婷婷,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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