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成立公司的条件

2019-05-17 14:05

自然人设立公司开业登记程序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设立公司应当首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三、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所列条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决定,决定核准的,发给《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后,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审批。申请人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七、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表人的证明;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公司章程;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职业状况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履历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以及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职业状况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十一)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文件。

八、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职业状况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以及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职业状况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十二)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文件。

九、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是指: (一)城镇待业人员的待业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三)辞职、退职人员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 (四)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的离休、退休证明和资格证书; (五)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的停薪留职协议和资格证书; (六)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证明和原工作单位的批准文件;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的职业状况证明。 十、场地使用证明是指: (一)自有私房的房产证明;

(二)租用房屋、场地的租赁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房管部门许可使用证明;

(三)土地管理部门准许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十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使用登记机关制定的标准文书表格,没有标准文书表格的,应符合有关要求。

十二、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必须真实、有效和合法,并对所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十三、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证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文件、证件依法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十四、公司登记机关开业审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合法;

(二)公司章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审查企业的股东、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资格;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资金数额是否到位;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审查企业的资金、场地、人员、规模是否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十五、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准予核准登记,并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之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

十六、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告成立。

股份公司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发布设立公告,并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凭营业执照刻制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并提取印模到原公司登记的机关备案。

公司凭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并将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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