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成立公司的条件(2)

2019-05-17 14:05

自然人投资设立公司变更登记程序

一、公司改变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发生变动,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四、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工地登记档案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并撤销原注册号。

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及履历表。

六、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

具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决定之日起90天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七、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抱经审批的项目,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批准文件。

八、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在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之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十、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决定之日起90日内申

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十一、公司登记机关收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所有文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并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

十二、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于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为申请人换发营业执照。

十三、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发布变更登记公告,并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变更需要重新刻制公司用章的,应将新印模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十四、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须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一)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将变动决定及变动后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职业状况和履历表报原公司登记

机关备案;

(三)公司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发生变化,应将新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四)改变印章图形的,应将新印模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五)公司登记机关认为需提交有关材料备案的其他情况。 注销登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六)因其他法律许可的原因终止经营。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五)公司的印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物件。

三、公司登记机关收到全部文件、物件后,应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注册号注销,营业执照、印章及有关文件封存。

五、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并将公告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出资意向书。 3、委托书。

公司设立需提交的材料 返回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全部材料。

2、公司章程(分两种:(1)公司设执行董事、监事的章程;(2)公司设董事会、监事的章程)。

3、股东会决议(公司不成立董事会,只选举执行董事、监事即可; 如果成立董事会,还提交董事会决议。)。 4、验资报告书。 5、房租协议。

6、产权证明(房产证,如果租赁私人房屋只能提交房产证)。 注:如果经营中,涉及前置审批条件,可办理有关部门许可证,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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