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6)

2019-05-17 14:40

权法对侵占动产的处理办法与英国的办法基本相同。[24]

既然《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返还财产与《物权法》规定的返还原物含义相同,就没有必要将二者解释为竞合,而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前述对《侵权责任法》第21条主张第一种解释的一些学者还认为,将返还原物请求权变革为返还原物责任,不仅造成归责原则的混乱,而且失去了物权的优先权等物权效力?这种观点是用德国式侵权行为法理论评论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有其理由。但是,侵权责任法已经与债法分离,返还原物责任不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而是物权的保护方法,因而物权的效力不会改变。具体来说,关于物权的效力有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和四效力说;四 效力说认为物权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和追及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权性质决定的,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是物权的支配权性质和物 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决定的,将返还原物请求权变革为返还原物责任与物权的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无关。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手中, 物权人均得追及至物的所在,除了根据不动产登记、善意取得等依法取得标的物的物权外,原物权人均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多数学者认为追及效力应当包 括在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之中。将返还原物请求权变革为返还原物责任,就是变革为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成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一种

类型。侵权责任与物权 请求权相比,只是规范的角度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从权利人方面讲的,返还原物责任是从责任人方面讲的。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人有权请求被追及人返还 原物;根 据侵权责任,被追及人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责任。二者都是首先是由权利人请求被追及人返还原物。无论被追及人拒绝前一种请求还是拒绝后一种请求,都可能通过诉 讼程序,强制被追及人返还原物。由此可见,作为物权请求权的返还原物的效力和作为侵权责任的返还原物的效力没有实质差别。

有学者还会质疑:既然作为物权请求权的返还原物的效力与作为侵权责任的返还原物的效力没有实质差别,为什么不适用物权请求权制度,而要将物权请求权变为返还原物责任?简而言之,这是涉及两种不同的民事立法模式的基本问题,我国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立法模式与德国式债务与责任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不同,各有其不同的立法基础、理论、思路与风格。我国民法既没有必要故意标新立异,也没有必要刻意遵循某一个国家的理论与立法模式。

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归责事与归责原则是否相一致,要看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应当适用那种归责原则,如

果适用过错责任,其归责事由也就是其归责原则;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其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就不同。有学者认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适用无过错责任,笔者认为这样会不适当地限制人们的自由,这些责任方式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其归责事由是与归责原则一致。

赔 礼道歉是指侵权人以向被侵权人承认侵权,表示歉意。赔礼道歉对于抚慰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增强侵权人的道德意识,化解矛盾,具有其他责任方式不可替代的作 用。赔礼道歉的功能主要不是制裁,而是教育,重在尊重人格。赔礼道歉的强制方式有特殊性,主要是在报刊等媒体上刊登经法院认可的致歉声明或者判决书,其费 用由侵权人承担。这种强制方式实质上是国家审判机关对侵权人的谴责。赔礼道歉主要应当适用于严重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25]

从比较法上看,英国侵权法上的“损害名誉系指以公开诽谤的方式毁损或贬低他人名誉的行为”[26]。美国侵权法上的“诽谤诉讼是在特定情况下,为名誉遭受不实陈述损害的人提供的救济手段”[27]。诽谤显然是故意而为,由此可以说明损害名誉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5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人身、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侵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怎样解释这里的“回

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早在民国时期颁布的民法典的立法理由就有说明:“查民律草案第九百六十条理由谓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之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相当赔偿

之金额(慰抚金),以保全其利益。其名誉之被侵害,非仅金钱之赔偿足以保护者,得命为恢复名誉之必要处分,例如登报谢罪等。”[28]如今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中仍有登报道歉恢复名誉的判例,这种方式适用的应是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34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所以将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放在一项中规定,主要是因为二者关系密切,在侵害名誉权的场合,消除影响可以作为恢复名誉的方法。但是,二者所针对的侵权行为有所不同,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总是同时适用。例如,侵害名称权;歪曲某药厂制造的某型号药品质量的错误报道;歪 曲事实,传播某公司在外地的工厂因火灾被焚毁,不能继续生产等,都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但可能并没有贬损被侵权人的名誉。影响的好坏往往与财产利益 紧密关联,例如歪曲事实,造成某企业的信誉下降,可能影响该企业的经营收入,消除影响有制止财产损失和防止财产损失扩大的功能。影响轻微,行为人没有过失 的,不应承担消除影响责任。消除影响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结语

侵 权责任的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方式,其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应当随之相应地发生变化。违反民事义务的性 质决定了民事责任方式和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多种侵权责任方式,针对的是多种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一般适用过错责 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返还财产适用无过错责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适用过错责 任。《物权法》规定的民事权益救济方法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多种侵权责任方式有重合之处,既可解释为其内涵不同,二者发生竞合,也可以解释为其内涵相 同,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后一种解释反映了《侵权责任法》质的飞跃,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更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学者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责原则之 所以有不同的理解,根本原因在于对我国现行民法体系的评价与未来我国民法典体系的构思不同。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讨论,求同存异,争取在基 本问题上达成共识。学者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责原则有不同的理解,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不够圆满有关系。不应根本否定《侵权责任法》,而应在进 一步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和发展我国民事立法。 注释: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5年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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