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2页。
[3]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4]前引[1],张新宝书,第24-25页。 [5]转引自前引[2],王泽鉴书,第13页。
[6]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07-608页。
[7] 参见崔建远:《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第41页注4。
[8]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249条。但是德国的司法实践已经发展为主要采用金钱赔偿方式,“事实上大多数损害赔偿义务都是通过支付金钱来履行的”。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5页。
[9] 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77页。
[10] 参见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167页。
[11] 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168页。
[12] 参见前引[1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书,第167-168
页。
[13] 参见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17-318页,本文参见部分的作者为周友军。
[14] 参见奚晓明、王利明主编:《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47-148页。该书未写明作者分工,该书另有作者认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不以侵权人有过错为要件。参见该书第110页。 [15] 参见前引[6],王利明书,第607-608页。 [16] 参见前引[6],王利明书,第120页。
[17] 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17页。
[18] 参见前引[17],杨立新书,第15-16页。
[19] 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8-43页。
[20] 参见魏振瀛:《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 [21] 参见前引[6],王利明书,第603页。 [22]参见前引[20],魏振瀛文。
[23]参见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24]参见李亚红:《美国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
34页。
[2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
[26]参见前引?瑐瑣,胡雪梅书,第272-276页。
[27][美]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6-288页。
[28]参见林纪东、蔡墩铭、邱聪智、郑玉波、古登美、苏永钦编纂:《新编六法参照法令判解全书》,1991年10月最新修订版,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台湾)印行,第67-68页。 出处:《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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