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试行)题(4)

2019-05-17 15:00

和上级单位报告。

458.佩带、使用枪支及防卫器具应严禁下列行为:

1、修理、转借、玩弄和自行调换枪支、弹药及防卫器具;

2、私自携带枪支、防卫器具外出;

3、携带枪支进入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 4、随意鸣枪或用枪狩猎; 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459. 守库、押运人员在完成执勤任务后,应及时办理枪弹、防卫器具入库手续,入库的枪支、防卫器具必须建立严格的保管、领用、交接制度和档案。

460.枪支弹药保管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470.枪弹库(柜)钥匙要由2人掌管(每人掌管一把锁的钥匙),取用枪弹必须2人同时到场;更换枪、弹保管员,必须要做好清点、交接登记工作,并更换枪柜的锁和密码。

471.枪支管理人员应经常组织守押人员擦拭、保养枪支,做到无碰撞、无锈蚀、无损坏、无丢失,时刻保持完好状态。 472.各类枪支、弹药、防卫器具配备数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持枪证件应由公安机关年审。

473.领用枪支必须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领。领用枪支、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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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和警具必须逐项登记领用人员、领用时间、枪支型号、号码、弹药数量等,并检查帐物是否相符。

474.枪支维修、弹药消耗要如实登记,发现差错要及时追查,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75. 上级或有关部门对营业场所、金库进行安全检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本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

2、有能确认系上级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工作证、身份证等);

3、持有上级或本单位签发的安全检查介绍信; 4、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76.对于不符合安全检查有关手续而要求检查的,当班工作人员在拒绝接受检查的同时,要迅速报告本单位或上级单位保卫部门。

477.检查运钞车应依照以下规定进行:

1、对持有免检证的运钞车内物品确需实施检查时,应由公安机关会同被检车辆的主管金融机构共同进行,其他部门无权检查。

2、对在省内执行运钞任务的人民银行所属运钞车所载物品的检查,应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保卫部门协商后,共同组织实施。

3、对跨省在河南省执行运钞任务的人民银行运钞车实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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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与执行运钞任务的人民银行省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协商后,共同组织实施。

4、对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押运公司所属运钞车所载物品的检查,应由省辖市级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会同车辆所属单位共同进行。

478. 公安机关应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办法,加强对营业场所的检查、监督。营业场所员工在核查检查人员及有关证件后,应接受检查人员的检查、询问,除涉及银行业务秘密外的问题,均应予以回答。

479.新闻单位对正在营业的营业场所、金库和执行押运任务的运钞车进行新闻采访,须先到该营业场所、金库和运钞车所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征得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访。凡涉及银行业务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480.所有安全检查都须填写安全检查登记表并签字。

481.金融机构、金融押运公司应建立同当地公安机关、银监部门的联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严格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银监部门查处与本单位有关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482.遇到下列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报告:

1、营业场所、守库、押运操作中出现的重大异常、紧急情况和案件、事故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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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的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与案件侦破和事故查处有关的情况;

3、因各种问题引发的金融挤兑事件、群体性事件、可能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动态和事件苗头等。 483.凡发生在金融机构的各类案事件,案发单位、案发地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必须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一般案件应在12小时内上报,重(特)大案件应在案发6小时内上报。 484.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操作规程的,应当场责令其整改;对于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向其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要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收回违章员工的《金融安全上岗资格证》,并对违章员工进行离岗培训。 485.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应指导、监督金融机构和金融押运公司认真落实《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试行)》,对公安机关、银监部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发生的案件、事故中负有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6.省各金融机构和金融押运公司应根据《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试行)》制订具体的奖惩细则。

487.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银监部门是负责《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试行)》监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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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主管部门。 三、简答题

1.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试行)共有几章,并简述? 答:共11章

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 营业场所、守库和解押人员条件及工作纪律、第三章 营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第四章 守库安全操作规程、第五章 押运安全操作规程、第六章 监控报警安全操作规程、第七章 枪支、防卫器具使用保管安全操作规程、第八章 安全检查、第九章 情报信息、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一章 附 则。

2.简述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操作目的、目标、原则?

答:以保障职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为目的,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及防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3.简述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押运、守库、执勤等安全服务的金融押运公司等。

4.简述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所指临柜人员、守库人员、解押人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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