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卷是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看的。卷宗不能带离法院,阅卷完毕后应及时送还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书记员。我在想内卷为何不能公开呢?法官们的高见为何不能与公众见面呢?为什么裁判书、判决书上只是裁判判决的结果而无相关的理由支持呢?这又如何体现法律的透明公正呢?这些问题确实值得我好好思考。
第二件事就是在一些法院日常工作的操作。在掌握了上述基本技能之后,我也便了解了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因为每个案宗的排列顺序都是按照法院的操作流程来办理的。有了这些基本知识后,我边接触了一些诉讼文书的写作一类的事情。如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然后还负责这些文件的编排、校对、打印等工作。期间还经常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或接听电话以及接待来访客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知识,还应当具备社会交际能力和耐心热情的品质。而在发出票和运用电脑编排一类事情中又让我认识到掌握相关信息知识和技能的必要。这些基本素质应该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就应该注意培养。
几桩案子下来,我感触颇多。首先,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连律师都不用请,直接在亲朋好友的陪同下以期借助人多势众据“理”力争压倒一切。这使得审批多次被打断甚至重新审理,反应出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存在很大问题。其次,法官压力庞大。无论在办公室还是在审判庭这种正式场合法官们无疑不面临当事人的责难。这实在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悲哀,而上级的指示和干扰无疑又加剧了这种悲哀。最后,审理工作是可以灵活处理的。这与我想象中教条式处理方式是又很大不同的。例如,在一次民事共同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只有一个,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而被告有六个,都是小区业主。本来我认为此案会合并审理,因为这样比较方便又简便快捷,结果法官却是一一进行审理的。在我的提问之后,我得到的解释是,经调查这六位业主各持己见、互不统一,若是合并审理就会造成混乱很难控制局面,最后反而会影响审判工作的进行。这使我不得不佩服法官们的经验丰富,表面上看起来法官与平常人没什么两样,可一到工作中就会发现他们的厚积薄发和机智灵活。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的保密工作。从我到法院实
习的第一天起,电大老师就告诉我们凡是在法院听到的、看到的一切属于保密的东西都要烂在肚子里,不能说出去。连席会议上各个法官的的意见理由都属于保密的内容,不能透露出去。
在实习的这些天,尽管当时觉得无聊、浪费时间,但现在回想起来收获真不少。这真是一次不可多得的锻炼,从中使我基本熟悉了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大致的全过程,使理论与实践结合,把所学的知识学透。
在短短的实习的日子里,我在想,中国的法学教育如若真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那该会培养出多少人才!
在报告的结尾,我要再一次感谢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的电大老师和依兰县人民法院,谢谢你们!
案 例 分 析
1、案由:
王强将误入自家院中的当事人陈丁打伤,致使陈丁右侧肋骨骨折,王强涉嫌故意伤害案 2、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强于2008年8月11日晚11时许,因听到自家院内有响动,出门查看,发现一个人影跑出大门,便随手抄起一把铁铲迅速追过去并打了那人,造成陈丁右侧肋骨骨折,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之有关规定,属轻伤(偏重)。那人大声喊叫,王强发现其是邻村人,遂停止殴打,与闻声赶来的邻居将其送到本村联防队。 3、本案件焦点在于:
(1)陈丁三更半夜钻进王强家院内是否有不良企图,是否妨害了王强和家人的生活和居住安全。
(2)王强抄铁铲打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4、争议与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丁是酒后回家迷路误进王强家院内,陈丁没有不良企图,王强在未弄清情况下,就抄铁铲打人,并造成当事人陈丁右侧肋
骨骨折,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之有关规定,属轻伤(偏重)。应认定王强涉嫌涉嫌故意伤害案。
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陈丁三更半夜钻进自家院内不能确定是否有不良企图,虽然陈丁是酒后回家迷路误进王强家院内,但造成了当事人王强感观的错觉,认为其妨害了王强和家人的生活和居住安全,王强如果不采取措施就无法保证自家的安全,因此才给陈丁造成的人身伤害,事后王强发现其是邻村人,遂停止殴打和继续伤害,与闻声赶来的邻居将其送到本村联防队,并给予当事人陈丁适当赔偿,应认定王强不涉嫌故意伤害罪,免除其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两种意见,根据我国刑法得知,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
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来说,有以下三个特征: (1)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因执行职务、执行命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是合法行为,当然不构成犯罪; (2)伤害的对象只能是他人,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现役军人在战时为了逃避履行军事义务而自伤身体的,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