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该项货物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在货物运单内分项填记重量的货物,应分项计费,但运价率相同时,应合并计算。
第三节 托运人自备或租用铁路机车车辆运输货物的运费
第23条 托运人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不论空重)用自备机车或租用铁路机车牵引时,按照全部列车(包括机车、守车)的轴数与整车9号运价率计费。
托运人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装运货物用铁路机车牵引,或铁路货车装运货物用该托运人机车牵引运输时,按所装货物运价率减 20%计费。 托运人的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空车挂运时,按9号运价率计费. 第24条 自备或租用的客车、餐车、行李车、邮政车、专用工作车挂运于货物列车时,空车按9号运价率加100%计费;装运货物时按其货物适用的运价率加100%和标重计费。但换长1.5以下的专用工作车不装货物时不加成。 随车人员按押运人乘车费收费。 第四节 货物快运费、冷藏车运费 第25条 货物快运费,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规定的该批货物适用运价率的 30%计算核收。
第26条 使用铁路冷藏车运输的货物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的冷藏车运价率计费。
途中不需要加温(或托运人自行加温)或制冷的机械冷藏车按机械冷藏车运价率减 20%计费。
加冰冷藏车不加冰运输时,按冷藏车运价率计费。 代替其他货车装运非易腐货物的冷藏车、隔热车(即无冷源车)和自备冷藏车,均按所装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计费。
第五节 自备货车装备物品及集装用具的回送费
第27条 托运人自备货车装备物品(禽畜架、蓬布支架、饲养用具、防寒棉被、粮谷挡板)、支柱等加固材料和运输长大货物用的货物转向架、活动式滑枕或滑台、货物支架、座架及车钩缓冲停止器,凭收货人提出的特价运输证明书回送时,不核收运费。
第28条 托运人自备的可折叠(拆解)的专用集装箱、集装笼、托盘、网络、货车蓬布,装运卷钢、带钢、钢丝绳的座架,玻璃集装架和爆炸品保险箱及货车围挡用具,凭收货人提出的特价运输证明书回送时,整车按2号、零担按21号运价率计费。 第四章 杂 费
第一节 货运营运杂费
第29条 铁路货物运输营运中的杂费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表3“铁路货运营运杂费费率表”的规定核收。
第30条 由承运人过秤并确定货物的重量,或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经承运人复查重量不符时,核收货物过秤费。
第31条 在温季和热季(按装车时外温确定)使用机械冷藏车装运需要途中制冷运输的未冷却的瓜果、蔬菜,按货物重量核收冷却费。
加冰冷藏车始发所需的冰、盐由托运人准备。如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供应,承运人则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收。 第32条 应托运人要求,铁路冷藏车在其他站加冰、盐后送至发站装货时,
由发站成加冰站按9号运价率与自加冰站至发站间里程核收货车回送费。 第33条 使用铁路D型长大货物车装运货物时,除核收运费外,并核收下列费用:
1. 按确定的计费重量、运价里程,核收长大货物车使用费。
2.按货车轴数,核收长大货物车回送费,托运人取消托运时,仍核收此项费用。
第34条 用铁路机车往专用线、货物支线(包括站外出岔)或专用铁路的站外交接地点调送车辆时,核收取送车费。计算取送车费的里程,应自车站中心线起算,到交接地点或专用线最长线路终端止,里程往返合计,取车不另收费。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机车进行其他作业时,另核收机车作业费。
向专用线取送车,由于货物性质特殊或设备条件等原因,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加挂隔离车时,隔离车按需要使用的车数核收取送车费。
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机车进行取送车辆以外的其他作业时,另核收机车作业费。
第35条 整车货物每满250运价公里,核收一个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 第36条 派有押运人押运的货物,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由承包人过秤并确定货物的重量,或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经承运人复查重量不符时,核收货物过秤费。
第37条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苫盖货车时,向托运人核收货车篷布使用费。 第38条 使用铁路集装箱装运货物,向托运人核收集装箱使用费。使用铁路危险品专用集装箱装运货物时,集装箱使用费加20%核收。 托运人使用自备集装箱在铁路上运输货物或回空时,按箱向承运人缴纳自备箱管理费。
第39条 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的装卸费按《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道部规定的地区适用费率计算。装费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卸费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集装箱货物装卸费按铁道部《关于简化集装箱装卸作业计费实行综合作业费率的通知》规定的费率,发站和到站的装卸费均由发站向托运人一次核收。 准、米轨间整车货物直通运输的换装费,按铁道部规定的昆明铁路局换装费率计算,从米轨发运的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从准轨发运的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第40条 货物保价费,按货物保价金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 铁路货运营运杂费费率表 $page$
号 项目 整车轨道衡 整车普通磅秤 过零担 秤1吨箱 费 5、6吨箱 10吨箱 单位 元/车 元/吨 元/百千克 元/箱 元/箱 元/箱 费率 30.00 4.00 0.40 1.50 7.50 15.00 2 3 4 5 6 7 8 元/轴 300.00 元/车公里 6.00 元/半小时 60.00 元/吨(每满2500.05 公里) 9 押运人乘车费 元/人百公里 3.00 10 货车蓬布500公里以内 元/张 50.00 使用费 501公里以上 元/张 70.00 500公里以内 元/箱 5.00 0.40 1吨501—2000公里每增加100公里加收 元/箱 箱 2001—3000公里每增加100公里加收 元/箱 0.20 3001公里以上计收 元/箱 13.00 集5、6500公里以内 元/箱 30.00 装吨501—2000公里每增加100公里加收 元/箱 3.00 箱箱 11 2001—3000公里每增加100公里加收 元/箱 1.50 使3001公里以上计收 元/箱 90.00 用元/箱 50.00 费 10500公里以内 吨501—2000公里每增加100公里加收 元/箱 5.00 箱 2001—3000公里每增加100公里加收 元/箱 2.50 3001公里以上计收 元/箱 150.00 20500公里以内 元/箱 100.00 20英尺箱 40英尺箱 运普通货物 单 水陆联运货物 国际联运货物 表格货纸制 材签 其他材料制 料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费 物品清单 施封锁材料费 (承运人装车、箱的除外) 冷却费 长不超重 标重不大一级超重 足180吨 货二级超重 物不超重 车一级超重 标重180使二级超重 用吨以上 超级超重 费 长大货物车空车回送费 取送车费 机车作业费 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 元/箱 元/箱 元/张 元/张 元/张 元/个 元/个 元/个 元/张 元/个 元/吨 元/吨公里 元/吨公里 元/吨公里 元/吨公里 元/吨公里 元/吨公里 元/吨公里 30.00 60.00 0.10 0.20 0.20 0.10 0.20 0.20 0.10 1.50 20.00 0.25 0.30 0.35 0.30 0.35 0.40 0.60 12 自备集装箱管理费 13 货物作业装卸费 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路货物作业装卸费率》的规定核受 14 货物保价费 按铁道部《关于修改货物保价费率的通知》的规定核受 $page$ 第二节 延期使用运输设备、违约及委托服务费用
第41条 延期使用铁路运输设备或违约以及委托铁路提供服务的,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表4“延期使用运输设备、违约及委托服务杂费费率表”的规定核收。
零担货物暂存费按计费重量计算。
第42条 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暂存费率按表4规定的费率加100%计算。
货物暂存费在应收该费时间段的前三日,按规定的费率计费,自第四日起,允许铁路局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上浮,上浮的幅度最大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300%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43条 在专用线(含铁路的段管线、厂管线)、专用铁路内装卸及其他按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装卸的铁路货车(长大货物车除外),按《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的规定核收货车使用费。
第44条 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装卸的长大货物车,自调到装卸地点(或交接地点)之日起的第四日起,到装卸完了(或交接地点交接完毕)之日止,按日(不足一日按一日)核收长大货物车延期使用费。
第45条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超过规定使用期限,核收货车篷布延期使用
英501—2000公里每增加100公里加收 元/箱 尺2001—3000公里每增加100公里加收 元/箱 箱 3001公里以上计收 元/箱 40500公里以内 元/箱 英501—2000公里每增加100公里加收 元/箱 尺2001—3000公里每增加100公里加收 元/箱 箱 3001公里以上计收 元/箱 铁路拼箱(一箱多批) 元/10千克 1吨箱 元/箱 5、6吨箱 元/箱 10吨箱 元/箱 20英尺箱 元/箱 40英尺箱 元/箱 10.00 5.00 300.00 200.00 20.00 10.00 600.00 0.20 3.00 15.00 25.00 100.00 200.00 费。
使用铁路集装箱超过规定期限,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第46条 冷藏车送到装车站后,托运人取消托运,应核收空车回送费。已经预冷的机械冷藏车,还应核收一日的制冷费。
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机械冷藏车超过规定的装(卸)车时间,在此期间需要制冷时,除核收货车使用费外,还应按日(不足12小时按半日)核收制冷费。
第47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或发送前取消托运,核收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发送前取消托运,发站退还全部运费和按里程计算的杂费,如货物运费低于变更手续费时,免收变更手续费,但不退还运费。
货物发送后,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到站时,运费与押运人乘车费应按发站至处理站,处理站至新到站分别计算,由新到站向收货人清算,处理站应将变更事项记入货票内。
由于处理变更所发生的杂费,应按实际发生分别核收。
对已承运的货物,因自然灾害发生运输阻碍变更到站时,免收变更手续费,运费按发站至处理站与处理站至新到站的实际经由里程合并通算。如至新到站经由发站至处理站的原经路时,计算时应扣除原经路的回程里程。杂费按实际发生核收。
第48条 承运后发现托运人匿报、错报货物品名填写运单,致使货物运费减收或危险货物匿报、错报货物品名按一般货物运输时,按批核收全程正当运费二倍的违约金,不另补收运费差额。
承运后发现整车货物超过计费重量但未超过货车规定容许载重量时,到站对超过部分按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补收全程正当运费;但货物重量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或专用线自装的整零货车少报货物重量时,除补收全程正当运费的差额外,另核收该差额三倍的违约金。
到站发现零担货物的实际重量超过发站确定的计费重量时,对超过部分应按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补收全程正当运费的差额。
集装箱货物超过集装箱标记总重量,对其超过部分:1吨箱每10千克;5、6吨箱每50千克: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每100千克按该箱型运价率的5%核收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