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内政部社会福利工作人员研习中心暂行组织规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3-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内政部社会福利工作人员研习中心暂行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社会福利工作人员研习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设二课,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教导课:
(一) 训练计划之拟订及执行事项。
(二) 讲师之选聘、教材之编印、课务之协调及实施事项。
(三) 学员之注册、考核、实习指导、文康活动、生活辅导、联系通讯及谘询服务事项。
二秘书课:
(一) 社政资料馆及图书之管理事项。
(二) 资料之搜集、编印、设计、绘制、陈列及展览事项。
(三) 学员伙食、事务、出纳、财产、文书及其他不属前款教导课之事项。
第 3 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内政部部长之命,综理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处理中心业务。
第 4 条
本中心置课长、课员、书记。
第 5 条
本中心人事业务,由本中心派员兼办。
第 6 条
本中心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8 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中心订定,报内政部备查。
第 9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