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只有同时具备才可成为上市公司。 5、简述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三项:
(1)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依此类推,合伙人受他人委托,为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应当在禁止之列。对此,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加以明确规定。
(2)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为,在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存在着利益冲突:交易条件越是有利于一方,就越是不利于另一方。一般认为,合伙人在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不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甚至可能以牺牲合伙企业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所以,原则上不允许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如果全体合伙人认为,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某种交易对本企业并无损害,甚至有利,则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同意。
(3)对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即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这实际上是除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之外的一般性规定。其精神是,凡是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例如玩忽职守,提交虚假帐目,隐瞒真实情况,在事务执行中谋取私利,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等,均在禁止之列。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合伙企业法》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该法第68条规定,侵占合伙企业利益或者合伙企业财
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1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30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6、简述票据抗辩票据抗辩:
(1)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 (2)票据抗辩的种类: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
(3)票据债务人在行使抗辩权方面所受的限制与其有关规定如下: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③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④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7、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1.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要求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具有客观性,所有信息均是实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情势,所有信息必须是确定的,不得虚构或含有虚假内容。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了以下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规证券信息公开义务人承担确证券信息真实性的一般义务;二,规定证券中介机构承担相的协助义务;第三,确立信息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制度;四,规范了证券监管机构在证监管方面的职能2.准确性。所谓准确性指信息公开义务人所公告的
息资料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存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所开的信息产生误解,也不得作导性陈述。也即准确性要求对实的陈述不存在缺陷。 3.完整性。所谓完整性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将能够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以及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须的大信息全部予以公开。从性质讲,所公开的信息必须是“重大信息;从数量上讲,所公开的息必须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足的判断依据。与重大遗漏相应,“完整”要求将法定事项予以记载并公开,否则信息披义务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及时性。指信息公开义务人须将法律法规规章所列举的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各种信应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法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公告,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重要息的平等性,防止内幕交易等券违法行为的发生。
8、简述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
(一)谎称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退还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回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唯一例外的是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
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三)虚报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A、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B、承兑是无条件的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D、承兑记载在汇票的正面 论述题
1、试述公司股东会的职能。公司股东会的职能有: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出任的监事代表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及其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方案主要指公司日常行政性支出,以及相关的费用。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12、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2、试述破产法上的债权人自治原则。 破产法上的债权人自治原则:
1、说明债权人自治的概念。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实行债权人自治,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2、说明债权自治的意义。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基本依据。根据一原则,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做出决议。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应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做出的关于债权确认、与债务人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是程序进行的重要根据。债权人会议还应享有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 3、试述追索权两方当事人。
追索权涉及两方当事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
1.追索权人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种,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发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