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可任职。
(2)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矿井生产科室负责人、区(队)长,参加三级培训中心培训。 第10条 新工人入矿,应由矿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作业。
第11条 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第12条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13条 生产作业人员每年由矿进行不少于20学时的在职安全教育与培训。
教育与培训内容
第14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
(1)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自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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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
(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
教育与培训实施
第15条 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
(3)编制教育与培训计划时,各班组应提前1个月提出教育与培训建议。 (4)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16条 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或复训。 第17条 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1)建立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矿每月不少于1次。 (2)班前安全教育,布臵生产任务时,必须布臵安全工作。
(3)利用会议、学习、板报、标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识教育。
第18条 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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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安全副矿长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第20条 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
第21条 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制度
安全检查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在于加强管理,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检查主要形式有:定期全面检查、班组经常性检查、专门安全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重点安全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中:“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的规定。特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一、矿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领导小组:
组 长:法人代表 副组长:矿长
成 员:安全矿长、工程师、生产矿长、通风科长
安全科长、机电科长
二、隐患的分级
Ⅰ级:凡涉及到技术改造工程、设备、装备等在的投入和方案确定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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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解决的。
Ⅱ级:生产、辅助单位或业务部门不能解决的,诸如:设备、大型材料、配件改造、大修技术方案、人力等。
Ⅲ级:属生产、辅助单位或业务部门自身能解决或协调解决的,如:规程、措施、工程质量及作业规程没兑现落实或生产过程中客观的、人为的、突发的不安全因素等。 三、排查方法
1、每天日常安全检查,由安全员、班组长负责进行,对主要通风、运输及回采巷道进行检查,发现巷道变形、断梁折柱等立即落实专人处理,防患于未然。
2、每旬由安全矿长负责,集中组织一次由采、掘、机、运、通各专项负责人参加的全矿性安全隐患排查,对井下各系统全面进行检查。
3、每月进行一次“一通三防”检查,由矿长负责,矿总工程师组织采、掘、机、运、通各专项负责人参加。 四、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规定
1、隐患排查工作不准“走马观花”,凡下井的管理干部要对所行走的路线及检查地点的安全负责,若在八小时内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
2、属于Ⅲ级隐患的,能现场整改的不准拖延,立即整改,当时整改不完的,要定时间、定责任人、定监督人、定复查人,限期整改,而且要在安全科登记隐患记录及治理情况,然后安全员追踪检查。
3、属Ⅱ级隐患的,在调度会议或安全办公会议上落实解决,安全矿长、调度员或安全员要及时对整改情况做好记录,矿督查组按时复查,整改治理完后将整改治理情况书面汇报煤管站及县煤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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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矿不能解决的Ⅰ级隐患,由矿主管领导及时向法人书面或口头汇报请求帮助解决,在得到完整的整改方案后进行治理,整改治理完后将整改治理情况书面汇报煤管站及县煤炭局。
5、“一通三防”方面的隐患,不准过夜,必须迅速处理,治理后方可进行生产。
6、隐患排查必须由安全科建立专门台帐,每月认真统计填写隐患排查整改治理督办表,报矿长安全矿长和生产矿长。
7、凡不按规定时间整改治理完的隐患,每拖延一个班,罚责任人5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其责任。
8、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周书面向煤管站汇报,每月向煤炭汇报。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1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第3条 煤矿企业必须成立以安全科为主的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以及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措施等执行情况。
第4条 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科室、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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