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每6个月不少于1次;
5、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1次,每周应由专职电工检
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6、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每有1次,每班由当班司机
或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
7、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每季1次;新安装的电器设备绝缘电阻
和接地电阻的测定,投入运行前检查、调整;
8、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薄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
题,应派专人限期处理。 第10条 防爆性能遭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11条 矿用设备维修、更新和报废按如下标准进行。 1、 设备外部严重变形或破损;
2、 防爆性能达不到《规程》规定的要求; 3、 《规程》规定淘汰的设备; 4、 严重锈蚀或老化的设备;
第12条 淘汰、报废的设备,由煤矿法人代表同意签字后,予以报废处理。 第13条 对安全设备、器材必须爱护使用,发出、收回必须有登记,并进行检查。
第14条 对无故损坏安全设备、器材的一律追查责任,并按原价的50%进行赔偿。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一、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以风定产,严禁超风生产、微风作业和无风作业。
二、配齐瓦斯检查员,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杜绝瓦斯事故发生。
三、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定期对井下巷道洒水除尘,严格炮前、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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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矸(煤)洒水除尘,各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降尘。
四、加强顶板管理,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五、加大电器设备的检查力度,杜绝电器设备失爆。 六、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七、认真、详细地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冬季防火措施、雨季防洪措施。
八、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责任制,层层把关,避免事故的发生。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 煤矿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政府或相关机构备案,同时下发到各部门进行学习。
二、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三、 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四、 当矿井发生灾害(水灾、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时,矿长、副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
五、 由煤矿主要负责人调查事故的时间、原因、地点、伤亡情况,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上报时间不超过1小时。
六、 成立以矿长为首的救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统一指挥。
七、 在灾情没有弄清时,不得盲目指挥和擅自进入灾区进行抢险。 八、 灾情发生时,必须立即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召请与之签定救护协议的矿山救护队进行抢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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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1条 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3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4条 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
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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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第7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8条 对违章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每次违章的罚款由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9条 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额度根据违章情节和损失情况确定,从本人工资收人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收人的50%;能够迅速改正措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第10条 建立违章登记制度。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到矿安全检查部门登记。
第11条 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12条 依照本制度,矿制定如下奖惩制度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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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应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和晋升工资: (1)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奖100――500元。
(2)发生事故预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重大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奖200――500元。。 (3)抢救事故有功的奖励200――500元。
(4)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奖励500――1000元。
第14条 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一定的处罚:
(1)不及时解决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严重危害的,罚款200――500元。
(2)放松安全管理,致使安全管理混乱造成事故的罚款500――1000元。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无证上岗造成事故的罚款200――500元。
(4)由于设备不完善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发生事故的,罚款100――300元。 (5)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罚款50――200元。
(6)发生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罚款50――100元。
(7)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用借故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200――500元。 (8)发生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罚款10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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