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救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5)

2019-05-18 15:49

西安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3.4.4社会救济缺乏法律保障

新中国成立至今,社会救济方面的政策规章条例在不断的完善,但是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还很缺乏,救济程序还不够合理规范。时至今日,中国还没有一部属于自己的《社会救济法》这样的实体法,许多的做法都是靠部门规章﹑政策条例来确定,救济的随意性很大,救济的标准也不统一,效力也显然不够。在中央,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来管理社会救济工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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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政府也就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条例办法来管理社会救济工作。

在具体的操作上,也缺乏一套规范的入户调查程序﹑村民申请程序﹑机构审批程序﹑救济实施程序,即便是有些规定,也由于缺乏政府和社会的有效监督而难以落实。同时在救济的许多环节上无法可依,存在许多漏洞,使得很多应该得到救济得人群却没有得到救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救济功能的发挥。还有就是对政府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行为也没有相关的惩处措施,这也使得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可能性大大增加[14]。由表3-10可知:

表3-10 问卷分析

社会救济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很不同意 不太同意 一般 比较同意 非常同意 合 计 人 数 1 1 8 57 6 73 比例(%) 1.4 1.4 11.0 78.1 8.1 100

3.4.5社会救济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不能彻底解决贫困问题

我国的社会救济,政府部门的通常做法就是给贫困老百姓发一些钱财物资之类的东西,这种做法在老百姓看来很好,但是只能解决一时的困难,所以只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的贫困问题。反观国外,我们可以发现,国外社会救济工作做的很好,在老百姓困难时期,政府出面给予必要的救济,在救济的期限内,政府部门相关的配套措施做得很好,比如说帮助贫困家庭获得教育﹑培训和就业的机会,使他们学会一项技能或找到一份工作,这样他们才能自谋生计,才能达到救人救彻的目的[15]。由表3-11﹑表3-12可知:

表3-11 问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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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 很不同意 不太同意 一般 比较同意 非常同意 合 计 人 数 1 2 6 53 11 73

比例(%) 1.4 2.7 8.2 72.6 15.1 100

表3-12 问卷分析

社会救济不能彻底解决群众难 很不同意 不太同意 一般 比较同意 非常同意 合 计 人 数 4 4 5 55 5 73 比例(%) 5.5 5.5 6.8 75.3 6.8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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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策与建议

针对商洛农村地区社会救济存在的以上一系列问题,在实地调查研究和查

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特提出以下五点建议,希望对商洛地区社会救济工作的改进起到一起的参考作用。

4.1多渠道筹集社会救济资金,扩大社会救济覆盖面,提高救济水平

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项社会救济资金,并明确规定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社会救济资金分担比例,中央政府应该尽量多承担一些,同时还要确立社会救济资金随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的制度。为了保证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的全面落实,要多渠道筹集社会救济资金,如中央财政可以开征社会保障税,适量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将发行社会保障彩票所得的资金向社会救济方面适当转移一些,从而加大中央财政财政向社会救济的转移支付力度[8]。同时中央和商洛地区各级政府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到社会救济的工作中来,使社会救济在全民中形成一种共识,从而更多地筹集社会救济资金。只有这样,才能更多的筹集社会救济资金,扩大社会救济的覆盖面,有效提高商洛地区救济水平。

4.2科学合理制定社会救济标准,确定救济对象

农村社会救济是为了保证农村贫困人口能维持最低生活的一种制度,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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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在商洛地区,社会救济对象的确定一般是凭关系来确定,社会救济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在基层执行的过程中完全是凭个人的喜好来确定救济对象的,一些真正需要救济的人却没有得到救济,使得这项制度的作用大大减弱。对此,我针对商洛农村地区社会救济存在的这个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地方基层工作人员在确定救济对象的时候,要全面调查了解掌握贫困成员家庭结构﹑收入水平﹑生活费用支出,致贫原因等情况,国家最好能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使基层工作人员能入户调查受救济者的家庭情况,以便获得真实的资料,针对贫困程度不同的家庭制定不同的救济标准,合理确定救济对象,同时好要做好后续的跟踪调查工作,使社会救济这项工作能真正落到实处[11]。

4.3政府成立专门部门管理社会救济工作,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我国政府对社会救济的管理是几个部门的多头管理,但却没有一个主管的部门,因此,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各个部门都想尽量推卸自己的责任,这样一样,受苦的反而成了老百姓了,老百姓跑到这边没人管,跑到那边没人管,像个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在我们商洛地区,我就听说过这样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有一位老太太,她的低保卡被一个儿子拿走了,老人有几个儿子,但那个几个都埋怨老人把低保卡给了另外一个儿子,都不管老人,拿养低保卡的这个儿子也不管老人,老人无奈之下跑到县城去找政府部门解决,但跑了几个相关部门都没有得到解决,最后她听别人说人事局可以给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人事局不管这个问题的,老人跑到人事局后苦苦哀求,人事局的工作人员也很是同情老人的遭遇,最后无奈之下打电话到当地镇政府才把问题给解决了。面对这种情况,在我国政府部门大部制改革的情况下,我觉得政府部门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集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功能一体的部门来主管社会救济工作,这样一样,也避免了出现问题时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可能,简化了办事的程序,节省了行政成本,大大方便了老百姓办事。在成立这样一个部门的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加强对社会救济工作的监管力度,只有加强监管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出现徇私舞弊或中饱私囊的可能,才能真正把社会救济工作落到实处,人们才能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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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加快社会救济的立法进程

社会救济立法缓慢在我国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我国自建国以来,在社会救济方面的规章条例在不断的完善,但始终只是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条例而却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到现在我国还没有一部自己的《社会救济法》。而且,社会救济管理部门繁多,各个部门的救济标准﹑方式﹑方法也不统一,程序也比较混乱,在实际中操作起来也比较麻烦,有时候各个部门之间由于意见不统一还可能起冲突。 [14]所以我国急需一部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因此人大应加快社会救济立法进程,尽快制定一部我们自己的《社会救济法》,规范我国的社会救济工作,使社会救济工作有法可依。国外在社会救济制度建立之初,就比较注重社会救济立法,到现在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是相当的完善,因此我国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一些好的做法,来加快社会救济的立法进程,制定一部属于自己的社会救济法[16]。

4.5在社会救济的同时,政府要做好相关的配套措施

政府社会救济不是一项长久之计,不能彻底解决困难群众的贫困问题。要想彻底解决困难群众的难题,还需政府在实施社会救济的同时辅之一相关的配套措施,这一点国外政府在这方面做的就很好。政府在实施社会救济的时候,要规定一个救济的期限,不能无限制的救济,这样才能使社会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让更多的贫困者享受到社会救济和改革开放发展成果。在救济期限内,政府要帮助贫困家庭获得教育﹑培训和就业的机会,使他们学会一项技能或找到一份工作,从而能自谋生计。虽然目前社会救济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但在在救济的同时还要让救济者尽一定的社会义务。在救济的时候,对于那些懒惰,不积极配合,只想坐享其成的人,要给与必要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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