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政工程桩基专项监督检测 - 图文(2)

2019-05-18 15:55

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桩基专项监督检测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前 附 表

序号 项目说明: 项目名称: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桩基专项监督检测 建设地点:宁波大市范围内。 1 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后,未发生违约违规行为,可续订下一年度的合同。 招标范围:桩基专项监督检测,分为三个标段,即Ⅰ、Ⅱ、Ⅲ标段,详见第三部分《技术要求》 采 购 人: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招标代理人: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横港路79号2楼 邮 编:315101 电 话:0574-87302750 联 系 人:戴杰、段丽伟 3 4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日起90天 投标保证金:每家单位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3000元整 投标保证金形式:可选择: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仅限于使用宁波大市区范围内的银行开具的支票)。 请于2018年 6 月 29 日16: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投标保证金递交至宁波5 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部财务部(总部财务部,鄞州区和济街120号A座6楼(发展大厦)613,联系电话:0574-55019728),未按时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作无效标处理。 户名: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中兴支行 账号:94160078801100000003 内 容 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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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付清招标服务费后原额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办理退还手续时请提供投标保证金收据及相关银行账户信息。 6 7 8 9 10 招标文件费用:每本 300 元,售后不退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宁波市鄞州区世纪大道北段555号名汇东方大厦1912室 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 7 月 2 日 10 :00 时 开标日期:2018年 7 月 2 日 10:00 时 开标地点:宁波市鄞州区世纪大道北段555号名汇东方大厦1912室 11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详见第六部分) 中标单位需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费,每标段中标单位支付3800元人民12 币,该费用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一次性付清。 招标服务费只收现金、银行票汇款、电汇款。中标供应商如未按以上规定办理,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收取,并对不足部分进行追索。 答疑截止:投标人可以传真、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请将质疑函发送至以下邮箱:675936947@qq.com 13 截止时间:2018年 6月 14日15:00(北京时间)。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政府采购投标人注册规定 根据浙财采购监字(2009)28号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人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投标商,均应通过宁波市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按规定审核后,登记加入“宁波市政府采购投14 标人库”。须符合的条件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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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进入宁波市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注册,并将盖章的资料送至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请务必在开标前注册成功。 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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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A 投标人

1.合格投标人的范围

1.1合格投标人必须符合以下资格审查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且未被国家、浙江省、宁波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资质证书; (4)具有桩基动测仪、非金属超声检测仪、静力荷载测试仪等鉴定、校准证书,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 (5)拟委托检测项目通过CMA计量认证。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2投标方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并符合本招标文件载明的对上述1.1条的例外的规定或对投标人资格的其他补充要求。 2.投标委托

如投标人代表为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若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还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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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

4.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4.2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用户进行技术交流时,可用书面或传真形式在开标日期15天前通知招标人,但通知不得迟于开标日期前15天使招标人收到,招标人将用书面或传真形式作出答复,招标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召开答疑会,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问题查询的来源),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则不受15日的期限限制。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若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则不受15日的期限限制。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6.2对潜在投标人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通知,或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通知后,应在通知单回执上明示收悉意见、盖上投标人单位公章,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代理机构

6.3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最迟在投标截止日十五天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或内容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应有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投标人公章和注明日期。没有提出异议且又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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