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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或者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不能到场确认的,则评标委员会将把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视作该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参与评标,但该投标人最终将丧失其中标资格。
18.5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差的细微偏差,即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它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8.6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18.7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9.投标的澄清
19.1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19.2必要时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19.3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无效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19.4拒绝应招标人的通知到场进行答疑和澄清或不派员到场答疑和澄清的,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对其投标进行评议的,将被作为无效标处理。 20.评标
20.1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技术、经济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20.2本次招标采用的评标办法详见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20.3将投标担保、投标总报价、工期、质量目标承诺、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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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商务条款及有评审要求的技术能力和技术装备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内容。
20.4对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作无效标处理,并且不允许通过澄清、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0.5 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须知第8条、附件格式和第二部分“投标前附表”中的相关条款(若有)的规定,对其资格证明文件齐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天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投标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用记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投标人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资格审查为不合格,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0.6 符合性审查:依据本须知第8条、招标文件附件格式、第二部分“投标前附表”中的相关条款(若有)、第六部分“评标标准与方法”的规定,审查投标文件的组成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投标有效期的符合性、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要求,并对招标文件是否做出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在商务上,综合核查其对业绩、交货期、质量保证期、付款条件等实质性要求是否响应;在技术规格上,核对其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诸如适用性、技术规格符合性等实质性要求的条款是否响应;并审核其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等)。 20.7 评标过程处理原则
20.7.1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0.7.2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0.7.3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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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0.7.4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20.7.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0.8 评标程序终止:当初步审查的结果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或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时,或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评标委员会将做出否决全部投标的决定依法终止评标程序的决定,此时招标程序也随之终止。 20.9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未交纳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不全或虽提供但格式、签署与盖章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文件组成或投标文件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8)招标文件中如标注有“★”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文件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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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条款有负偏离的;或未标注有“★”号的条款负偏离达到或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上述偏离的认定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议;
(9)商务条款响应表或技术条款响应表有缺项、漏项且评标委员会认定该缺项、漏项使得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10)符合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规定的无效投标条件的; (11)评标委员会经过审查,认定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2)评标委员会经过审查,认定投标人虚假应标、串通投标的; (13)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在评标、定标期间,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在投标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或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和采购人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将依法否决其投标,并向管理部门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21.评标过程保密
21.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投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1.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结果公示
22.1 采购人根据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事先授权,按照评标规则直接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本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发布本次招标公告信息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
22.2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F 中标
23.中标的标准
详见第六部分评标办法。 24. 中标、中标通知
24.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结果经采购管理机构核准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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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通知书。通知也可以传真的形式,但需要以书面确认。
24.2中标单位需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费,Ⅰ、Ⅱ、Ⅲ各标段的中标单位均需支付3800元人民币,该费用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一次性付清。
24.3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对落标的投标人不作落标原因的解释。
24.4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5.签订合同
25.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中标经济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5.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26.异议和投诉
26.1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质疑人是直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3)质疑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 (4)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26.2 投标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有效期计算,依照下列规定:
(1)对采购公告信息(含投标人资格条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2)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但招标文件在发售截止日后获得的,应当自截止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五日之前提出,否则,被质疑人可不予接受。
(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26.3 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视为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般不得提出质疑;未提交采购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应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26.4 投标人质疑实行实名制,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6.5 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人可以采取直接递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被质疑人可不予接受、答复。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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