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6修改稿)市局稽查局创先争优方案(2)

2019-05-18 16:16

根据省局和市局的统一部署,市局稽查局党支部以“恪守稽查职业操守,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创先争优活动的主要载体,做到以下十个结合:一是与组织税收收入中心工作,确保完成稽查工作任务相结合;二是与发挥稽查职能作用,整顿规范全市地方税收秩序,构建和谐征纳环境相结合;三是与开展“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探索科学发展新路子” 主题教育活动,服务上饶经济发展大局相结合;四是与深入开展“三个比对”活动,努力实现稽查工作新突破相结合;五是与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调动稽查人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六是与开展税收业务建设,构建学习型稽查组织相结合;七是与集中开展“三送三问”活动,正确处理稽查执法与服务关系相结合;八是与开展党员先锋岗位活动,树立典型,展现稽查风采相结合;九是与稽查工作制度创新,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十是与加强稽查队伍廉政建设,廉法自律高效相结合,统筹推进党支部建设和稽查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不断巩固和拓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为上饶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一)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作用。

在稽查工作中坚持按照有利于提高纳税遵从,有利于保证税收中心任务的完成,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紧紧围绕完成税收收入中心任务,服从服务税收工作全局,充分发挥

稽查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职能作用,全面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推动稽查事业科学发展。一是充分发挥以查促收职能作用。通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发票专项整治、重点税源检查和大要案件查处等工作,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确保实现稽查查补收入不低于当地税收收入总额的3%、选案准确率95%、入库率90%和查处案件结案率95%的目标,为全市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提供坚强的保障。二是充分发挥以查促管职能作用。对凡经市、县(市)地税局稽查局查处的案件(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案件),要及时进行解剖和分析,查找出税收政策缺陷和征管漏洞,提出稽查建议;对查补税款十万元以上的稽查案件查结后,要根据发现的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实事求是地对税收管理员的征管质量和工作责任进行分析并作出评价,写出《税收征管责任分析报告》,将此报告提交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实行执法责任追究。推动地税机关不断改进征收管理质量,加强薄弱环节管理,提高征管工作水平,实现以查促管。三是充分发挥以查促查职能作用。对典型的稽查案件要从基本案情、检查方法、检查出的问题、征管责任分析、稽查建议等方面写出规范的案例分析,整理出重点行业违法违规的手段和规律,并归纳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法,总结形成行业税收检查指南,对行业的税收检查起到指导作用,提高检查水平,提升工作效率。市局稽查局将组织人员对房地产业和交通运输业分别选取二户企业进行解剖式检查,并于下半年举行全市优秀典型稽查案例评选工作和全市税务稽查能手评选活动,总结交流涉税违法案件查处

工作经验,实现以查促查职能作用,有效促进稽查工作质量的提高。

(二)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积极主动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营造支持服务全民创业的宽松环境。

一是倡导生道执法,和谐执法的新理念。始终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针对金融危机后的经济形势的新特点,围绕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积极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支持创业型、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等新型企业的发展,本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的,创新工作思路,倡导生道执法,和谐执法的新理念,“生道执法”是“欲其生,而不欲其死”,“力求其生,力避其死”;“和谐执行”即“寓教于执”,强调共克时艰,实现双赢。主动服务服从经济发展大局,在全市营造公平公正的和谐征纳关系。

二是认真履行各项服务承诺。严格执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全民创业措施100条》、《江西省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措施100条》、《上饶市地方税务局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认真兑现省局、市局公开服务承诺中关于稽查工作的首问责任、限时服务等服务承诺。

三是严格实行计划检查制度。在稽查工作中,对各类不同的经济主体一视同仁,统一作出检查计划安排,未纳入检查计划的,不得随意进行检查;除列为上级交办和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

对新办的纳税企业在开业2年内,重在加强辅导,原则上免于实地检查;对被评为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2年内免于实地检查;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原则上不进行地方税收检查;实行一家检查认定办法,对同一家纳税企业每年至多只能检查一次,作出的检查结论在地税各部门都认可,严禁多头重复检查。

四是积极推行查前告知制度。在实施税务检查之前,稽查部门必须向稽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通知企业在5日内按有关程序进行税务自查,发现未缴、少缴税费等问题主动纠正,报税务机关审核后自觉补缴有关税费、滞纳金,对纳税人自查申报的地方各税只补税不罚款,给纳税人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同时经税务稽查部门充分分析评估后,认定企业自查情况较认真的,没有重大问题的,不再列入重点稽查对象计划。

五是严格执行限时检查制度。对纳税人实地检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案件稽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必须报经领导批准。调账检查,调取纳税人以前年度账簿等有关资料,不得超过3个月;调取纳税人当年账簿等有关资料,不得超过30天。尽量避免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为纳税人提供宽松的税收环境。

六是落实检查情况反馈制度。检查实施部门在检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向稽查对象反馈初步检查结果和检查组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纳税人对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反馈书三日内向检查组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稽查人员将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意见,认真分析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证

据材料,以谨慎的态度写出稽查报告。通过与稽查对象的反复沟通和交流,既维护了纳税人的申诉表达权,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意见,又有利于消除征纳双方的矛盾,为稽查部门准确定性提供了重要依据。

七是坚持无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对所有稽查对象,在没有获取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违反税法的行为前,都应按照无过错对待,而不应进行税收违法推定,更不能作为税收违法案件实施查处。换句话说,就是税务稽查一定不能“戴着有色眼镜”执法,不能人为地把稽查对象推到对立面,树立对立情绪。否则,必然会给工作开展设置障碍,增加工作难度,甚至带来稽查执法风险。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少缴税款的行为,在定性处理上,要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分别对待,不能方法简单。对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或因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等非主观故意而出现的少缴税款行为,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作出处理,原则上只补税和加收滞纳金,并视具体情况减轻或免于处罚;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其少缴未缴税款,要本着保企业的原则,视企业具体情况分期分批安排资金缴纳税款,或按规定程序办理缓缴手续,帮助企业应对危机,渡过难关。体现人性化执法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让广大纳税人得到执法理念转变带来的实惠,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在全市营造和谐的税收环境。

八是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充分发挥其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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