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线,不应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1倍,且不小于5米。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视建筑结构及场地地质情况确定。
第五章 建 筑 间 距
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园林文物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还须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 方位为正南北时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以及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应按表三控制。其中,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等用地内的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规范确定。
表三
被遮挡住宅建筑 遮挡 建筑 高层 多层 低层 被遮挡非住宅建筑 高层 多层 低层 正面 山墙 正面 山墙 正面 山墙 正面 山墙 正面 山墙 正面 山墙 高层 住 1.3h 宅 多层 13Q 1.3h (20Q) 建 筑 1.3h 低层 13Q 1.3h (20Q) 3 3 3 13Q 13Q 13Q 20Q 13Q 15Q 13Q 15Q 小时 小时 小时 8 8 1.3h 1.3h 8 6 1.0H 13Q 1.0H (20Q) 1.0H 13Q 1.0H (20Q) 20Q 13Q 15Q 1.0H 9Q 1.0H (13Q) 1.0H 9Q 1.0H (13Q) 8 6 9Q 1.0H 1.0H 15Q 13Q 8 6 9Q 6 4 3 3 3 高层 13Q 13Q 13Q 非 小时 小时 小时 住 1.3h 宅 多层 13Q 1.3h 8 1.3h 6 (20Q) 建 筑 低层 1.3h 13Q 1.3h 8 1.3h 6 (20Q) 6 1.0H 6 1.0H 单位:米 注: Q:高层建筑高度影响系数。(见第二十八条) h:遮挡建筑遮挡面相对高度。H为遮挡建筑高度,当有高差时为相对高度。 括号内指标为同时应满足的与界外遮挡建筑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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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结构危险,确须复建的低、多层住宅,在按原有位置、高度、规模、性质复建时,可不执行本章间距标准。
第一节 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二十一条 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时,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可按表四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
表四
方 位 折减系数 <15°15°~30°30°~45°45°~60°(含) (含) (含) (含) 1.0L 0.9L 0.8L 0.9L >60° 0.95L 注:L为表三正面间距值,下同。
第二十二条 建筑之间的夹角小于30度(含)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关系控制;大于30度小于60度(含)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0.9L;大于60度小于90度(含)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0.85L,其中,当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或连续排列间距小于15米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关系控制。
第二十三条 住宅建筑主日照面与遮挡其有效日照的建筑的间距一般不小于13米;与之相对面的建筑间距一般不小于10米。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建筑楼底层为非住宅用房时,与南侧遮挡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其底层高度(限5米)。同时需满足非住宅间距。
第二十五条 住宅建筑或与其相对的山墙设阳台时,山墙间距从阳台投影线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和老年公寓内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医疗养院病房楼、幼儿园生活教学楼、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等建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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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侧遮挡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5H,且不小于13米。其他间距关系参照住宅建筑。
第二十七条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等建筑与南侧遮挡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0H,且不小于13米。其他间距关系参照住宅建筑。
第二节 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用高度系数Q来反映高层建筑由于高度不同而对周边建筑的交通、视觉、结构安全及绿化质量等方面产生的综合影响程度。当用来反映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关系时,取各自系数的平均值;当用来反映通过裙房连接的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关系时,Q值所对应的建筑高度可扣除裙房高度。
表五
高度>24(米) ≤50 Q 1
>50>75>100≤75 ≤100 ≤125 1.2 1.4 1.8 >125>150 ≤150 2.0 2.5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与周边住宅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其正午投影范围内的住宅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少于3小时。日照标准原本不足的,不宜减少其原有的有效日照水平。日照分析办法由区建设局另行制定。
2、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内的住宅建筑,还应根据高层部分面宽长度,确定最小间距(如表六所示),且不应小于3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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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
长高比(w/h) 住宅最小间距 非住宅最小间距 ≤0.4 0.5h 0.4H >0.4≤0.6 0.7h 0.6H >0.6≤0.8 0.9h 0.7H >0.8≤1.0 1.1h 0.8H >1.0 1.3h 1.0H 3、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外,但在其有效日照影响范围内的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20Q米。其中,当被遮挡住宅建筑面向遮挡建筑,且方位角大于40度时,间距不小于24Q米。
4、高层建筑与其有效日照影响范围外的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3Q米。
5、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相对的南侧范围内的界外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0Q米。
6、高层建筑与其有效日照影响范围相对的南侧范围内的界外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Q米。
7、前后错落小于20米,连续排列布置的高层建筑,当北侧界外为住宅建筑或规划居住用地时,幢间间距不应小于20Q米。
第三十条 受高层建筑遮挡的敬老院和老年公寓内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医疗养院病房楼、幼儿园生活教学楼、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等建筑的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3小时的标准,其他间距关系参照住宅建筑。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与周边非住宅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以及与其北侧界外的低、多层非住宅建筑的间距,还应根据高层部分面宽长度确定(如表六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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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层建筑不大于20米的外墙面可视为端墙。非住宅高层建筑垂直布置(其中一方为端墙)时,间距不得小于15Q米。
第三节 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大、中、小学学生宿舍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可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第三十三条 在旧区改建、城市特定区域等建设项目,建筑间距满足上述规定有困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绿 地 建 设
第三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以及本规定划定的城市绿化、景观用地的范围线为城市绿线,其中包括第九条规定的用地后退、第十六条规定的围墙后退、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河道后退等用地的范围线。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主要用于建设绿化、景观及市政公用等设施,不宜设置为项目配套的停车位、车道等其他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河湖水系的周边应设置绿化带,规划河坎线两侧绿化带宽度均不应小于10米;当规划河道宽度超过20米时,其两侧规划绿化带宽度均不应小于15米。同时应满足农水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新建、改建的河岸线宜保持自然曲线。
第三十六条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绿地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为改善环境质量和提供老人、儿童休闲活动空间,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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