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与解答及选择题(4)

2019-05-18 17:38

1、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政府的这种合作是极不合法的,表面上是合办联合公司,实质上是变相出租土地。 2、首先,签约主体资格不对。乡政府作为一级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交易,更不能作为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我国新修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乡政府不能单方面代表农民对土地进行处分并从中受益,不能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合办公司的契约。 3、另外该联办公司的协议内容也属于违法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所谓乡里不参与公司任何管理过程,只定期收取利润费用而不承担风险等等。完全不符和一般合营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原则,说明乡里根本不是为了联合办公司,而是单纯想靠出让土地使用权赚取利益。 4、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农民集体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要想将农业用地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先经国家征用,土地使用人也要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金。乡政府明明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是出租土地,却声称是合办公司,而不交国家有关税费,这分合办公司的协议其实是一种规避法律、逃脱税费、变相出租转让土地的行为,其违法性显而易见的。 5、其次,对于上述事件的处罚,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7

2001年3月1日某房产公司A对准备开发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招标,建筑公司B及另外几家建筑公司参加了投标。经评标,建筑公司B中标。该中标结果由公证处进行了公正。房地产公司A于2001年3月25日向建筑公司B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要求建筑公司B先做开工准备,再签施工合同。建筑公司B按房地产公司A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了三通一平准备,并开挖了部分基础沟槽。 建设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2001年4月25日,房地产公司A书面函告建筑公司B将另行安排施工队伍,要求建筑公司B撤离施工现场。而B拒绝撤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建筑公司B遂向法院起诉。

原告(建筑公司B)诉称:建筑公司B中标后,房地产公司A与B签订施工合同是其法定义务,应判令房地产公司A与B签订施工合同,履行施工合同。

被告(房产公司A)辩称:虽然发了中标通知书,但毕竟未签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同意签订施工合同。

工程建设合同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8

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发出购买水泥的要求,称如果对方同意其条件,将答复意见发至其电子邮箱中,乙水泥厂应约将承诺发至其邮箱中,即开始准备履行合同,但是甲建筑公司经办人却因为在外开会,一直未打开邮箱查看,致使甲建筑公司以为乙水泥厂未做承诺。1个月后,当乙要求甲履行合同义务时,甲建筑公司称双方并未签订合同,故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请分析甲乙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工程建设合同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9

丙丁两公司于04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向丁公司提供建筑工地所用水泥10吨,交货后丁公司支付货款。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丙公司对水泥的质量提供了虚假证明。9月15日丙公司交付了5吨水泥,丁公司收货后发现质量问题而拒付款,并拒接受剩余的水泥。因没有能及时买进水泥,丁公司由于停业施工造成损失1万元。9月30日,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废止合同,法院经审理后同意。 工程建设合同法规案例分析

问:(1)该合同效力如何?

(2)如果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从何时开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3)该合同引起的财产后果应该如何处理?

(1)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依《合同法》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合同,未损害国家利 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质 量问题进行了欺诈,且未损害到国家和社会利益, 故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由于该合同经当事人申请后被法院撤销,故 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从9月1日起便不具有法律效 力。因为被撤销合同从一开始(即合同订立日)便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由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首先,依合同法规 定返还财产,丁公司应当将根据合同取得的财产 (即丙方交付的5吨货物)返还给丙方,若不必返 还或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丙公司尚未根据合 同的约定取得对方丁的财产,故不存在返还的问 题。其次,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 方的损失,该合同的被撤销的过错在于欺诈方丙 公司,丙公司应当赔偿丁公司因此所受的1万元损 失。

?案例10:

?原告:(甲)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乙)某影剧院

?原告甲与被告乙因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2月28日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揽

消防改造工程,其中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洒系统及其他。工程总造价331058.26元。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且业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1058.26元,虽经多次催要拒不偿还。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91058.26元及滞纳金14580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待原告修复后再支付所欠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承

揽消防改造工程,其中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及其他。工程总造价331058.26元。首期付款12万元,工程完毕拿到证后,一次性付清余款。乙方安装竣工,自甲方验收合格后,所有设备一年内负责三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02年4月30日,经某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该工程运转正常,具备使用条件,同意该工程投入使用。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万元,还欠91058.26元,经原告催要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91058.26元。庭审中原告又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14580元。

?案例1背景 ?2001

年,某房地产公司与出租车汽车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建设方)合作,在某市市区共同开发房地

产项目。该项目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6.3万平方米的住宅工程,另一部分是与住宅相配套的3.4万平方米的综合楼。该项目的住宅工程各项手续和证件齐备,自1998年开工建设到2001年4月已经竣工验收。综合楼工程由于合作双方对于该工程是作为基建计划还是开发计划申报问题没能统一意见,从而使综合楼建设工程的各项审批手续未能办理。由于住宅工程已竣工验收,配套工程急需跟上,在综合楼施工许可证未经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开始施工。该行为被市监督执法大队发现后及时制止,并责令停工。

?问题

?建设方在综合楼项目的建设中有何过错,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建设方在综合楼项目的建设中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方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一一擅自开工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据此,该市监督执法大队责令其停工的做法是正确的,并应当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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