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教育局文件 寿教字〔2012〕7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教育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教办、民办教育机构:
为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促进全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潍坊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推进民办教育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个别民办教育机构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少数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着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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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民办教育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分设教学点,这些问题影响了我市民办教育的良好声誉和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管理制度,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办学行为,是提高我市民办教育整体办学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全市民办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办学管理
1、教学管理。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教育教学法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遵从国家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国家规定的教材,开足课时,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与评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民办教育机构聘用的教师必须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和心理障碍,坚决杜绝聘用学历不达标的教师或其他不懂教育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民办教育机构要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民办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聘任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聘任职位、职责、工资待遇、福利、社会保险、聘任期限、继续教育以及违约责任等。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民办教育机构不得随便分设教学点,不得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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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教育阶段国办学校举办各种培训班,违者一律按“擅自分立民办教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严格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范围,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在办学许可范围内进行办学。
2、安全管理。把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类事故应急预案,抓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各民办教育机构要加强校舍、用电、饮食卫生、消防、车辆交通、安全保卫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师生在危房内学习与办公,杜绝乱接乱拉各种用电电路,杜绝使用无牌无照的报废车辆接送师生或超员运行;要定时为师生查体,做好各类传染疾病的预防工作。凡在教育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必须限期进行整改,否则吊销其办学许可证,责令其终止办学。民办教育机构不得随便组织学生到社会参加或举办各种活动,如有必要,须提前一周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
3、宣传管理。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给予编号后方可发布。
民办教育机构凡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印刷品等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核。未经审核备案,一律不得对外发布宣传。招生简章要完整地说明民办教育机构的全称、性质、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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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专业、招生范围、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名办法及广告审查备案编号等有关事项。所有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不得含糊其辞,肆意编造;不得作不负责任的许诺;不得进行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虚假宣传和误导;不得诋毁其他学校声誉或搞恶意竞争,教育教学活动应与广告或简章等的承诺相一致。民办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备案后增删内容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4、招生管理。民办教育机构招生数量应该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奖励等手段买卖生源、争抢生源,搞有偿招生;严禁将招生工作交由中介组织或个人代理,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范围。新生入学前学校要如实向学生和家长介绍学校的全面情况,在办学过程中要妥善处理与家长、学生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二)财务管理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办学机构,要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风险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独立设置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遵守财经、税务和会计等法律法规,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民办教育机构财务不得与举办者投资的企业或其他学校相混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教育成本和收费项目执行,并办理收费许可证。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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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的出资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能抽逃出资,不能挪用办学经费。民办教育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赞助金、储备金、抵押金等,不得跨学年或跨学程收费。学生退学时,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规定退还所收费用。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三)信访管理
各民办教育机构要从维护民办教育形象、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学生和家长的投诉和信访工作,认真处理学生和家长所反映的问题,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各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学生和家长,认真听取他们提出的建议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及时予以解决,把矛盾解决在学校之内,避免矛盾激化。对于学生和家长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了解,核实情况,一般应在3日内做出答复。因没及时妥善处理学生和家长反映的问题而造成到有关部门投诉、信访的,若经查证属实,年检定为不合格,予以限期整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三、自觉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切实做到依法规范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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