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通知(2)

2019-05-18 18:23

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是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自觉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准时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认真落实安排的工作和任务,不得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凡无故不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各类评优一票否决,并在年检时给予扣分。培训机构严格按照一证、一校、一牌、一址规范办学,如需分立、合并,修改章程,变更举办者、名称、性质、类别、层次、校址、负责人等,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凡不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将坚决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其办学许可证。不经批准就设立的学校为非法办学单位,一经发现,坚决依法取缔。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交流机制,办社会满意的民办教育 (一)监督制度

强化对民办教育机构日常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镇(街)教办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机构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同公办学校一样纳入日常管理,一视同仁,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及时整改,整改之后仍达不到要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和比较严重的,取消办学资格。利用网络、报刊和印制宣传材料等多种手段,宣传民办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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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合法民办教育机构名单,调动社会力量监督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定期向在校中小学生及家长发放宣传材料,传授辨别合法办学单位的方法,教育学生不到非法办学单位参加培训和学习,并通过学生和家长收集民办教育机构办学信息,及时处理社会反映的各种问题。 (二)年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的要求 ,市教育局每年对全市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以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年检工作坚持督促指导与客观评价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力求掌握全市民办教育发展运行情况,从而更加准确的把握全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 (三)通报制度

建立民办教育通报制度,利用现代教育网及其它媒体,定期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名单,通报民办教育的变动、年检和检查评比等方面的信息,使社会及时了解我市民办教育的情况,引导学生到合法民办教育机构参加培训学习,增强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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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拒绝非法办学机构的自觉性,以提升管理透明度,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办教育机构 管理 通知

寿光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9日印发

录入、校对:袁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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