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实际取得承包承租收入额:48000-24500=23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3500-2000×10)×5%=175(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税后利润=23500-175=23325(元)
比较:方案1比方案2多获利3316.67元。
------------------------------------------------------------------------------ 3、刘某是某地有名的文化人,隔几天就在某报刊上发表文章,篇酬1000元,平均1个月10篇。有三种选择:(1)报社愿聘他为“专栏作家”;(2)自由撰稿人;(3)与报社签订协议,按报社要求提供文章。
试分析:当刘某的月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采取何种种方案刘某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 答:1.自由撰稿人:稿酬所得 不连载所得(多次)
个人所得税=(1000-800)×20% ×(1-30%)×10=280元 2.作为该报记者:工薪所得
个人所得税 =(1000 ×10-2000) ×20%-375=1225元 3.与报社签订协议,按报社要求提供文章:劳务报酬(一次) 个人所得税=1000 ×10 ×(1-20%) ×20%=1600元 4.自由撰稿人:连载所得(一次)
个人所得税=1000×10×(1-20%)×20%×(1-30%)=1120元
结论:稿酬所得<工薪所得<连载所得<劳务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为劳务所得。
1.某企业在2010年先后进货2批,数量一致,进价分别是300万元和500万元。当年售出一半,售价900万元。
项目 加权平均法 先进先出法
收入 900 900 成本 400 300 利润 500 600 所得税 125 150 净所得 375 450
2.某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在第一个获得年度购入一台价值60万元的设备,残值按原值的10%计算,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所得税率为25%。该设备折旧年限6年或9年。
折旧年限 6 9 年折旧额 90000 60000 前3年节税额 0 0 再3年节税额 33750 22500 后3年节税额 0 45000 节税总额 33750 67500
3. 南方A市某食品加工企业,产品销往全国各大超市。为了保证产品供应及时,并减少运输费用,在北京、天津等地均设立了仓库。 产品发往各地仓库时:
借:库存商品--北京(天津等)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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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北京(天津等)
税务机关认为,产品在发往异地仓库时,应视同销售。由于发往异地仓库没有售价,故需按同期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因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50余万元。公司实际上一笔业务缴纳了两笔税款。 税法分析:
(1)销售代销货物应视同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
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 ? ?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2)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
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案件分析:
纳税人在外地设立的仓库,一无营业执照,二无银行账号,充其量只是个货物的存放地,
根本构不成分支机构。即使其在外地设立了分公司,如果该分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总机构仍然无需在货物移动时缴纳增值税,而应当按照总机构与购买方(超市)签订的销售方式依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由此可以得到下列结论:
(1)如果在外地设立的销售公司属于子公司或独立核算分公司,应分别作购销处理。 (2)如果在外地设立的分公司不实行独立核算,而是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则应区别情况
处理: ? ?
如果分公司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分公司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总公司向分公司移动产品时,应视同销售;
如果总公司向分公司移动产品时不视同销售,在产品实际对外销售时,由总公司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筹划:对于第(1)种情况,总公司可以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或委托代销方式,以达
到递延纳税的目的。对于销售方式的选用,应当注意务必签订经济合同,注明销售方式。
对于第(2)种情况,应采取由总公司开具发票,并由总公司收取货款。 4.华润时装经销公司以零售世界名牌服装为主,商品毛利率为30%,其他费用为6%。某年春节开展促销活动,计划让利20%。具体有三种方案: 方案1:折价—八折销售
方案2:赠送20%的购物券(或等价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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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3:返还20%的现金
分析:以零售销售额1万元为例,含税进价7000元,其他费用为600元。 方案1:八折销售,即销售商品成本70万元,其他费用6万元。
不含税差价=(100×80%-70)÷(1+17%)=8.547万元 增值税= 8.547×17%=1.453万元 所得税=(8.547-6)×25%=0.637万元 税后利润=8.547-6-0.637=1.91万元
方案2:赠送20%的购物券,即赠送购物券20万元,其他费用6万元。
赠送购物券20万元要视同销售,即含税销售额120万元 不含税差价=36÷(1+17%)=30.769万元 增值税=30.769×17%=5.231万元 代扣个人所得税:20×20% =4万元 企业所得税=(30.769-6)×25%=6.192万元
因赠送的购物券就企业来说是经营性费用,其支出为: 20×(1-30%)÷(1+17%)=11.966万元
企业利润=(100-70)÷(1+17%)-11.966-6=7.675万元 税后利润=7.675-6.192=1.483万元
如果企业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则:税后利润=1.483-4=-2.517万元
方案3:返还20%的现金,返还的现金不得扣减应税收入,即应税收收入100万元(含税),
实际收入80万元(含税)。
增值税=100×30%÷(1+17%)×17%=4.359万元 代扣个人所得税:20×20%=4万元
企业利润=(80-70)÷(1+17%)-6=2.547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30%÷(1+17%)-6]×25%=4.910万元 税后利润=2.547-4.910=-2.363万元
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未代扣,则:税后利润=-2.363-4=-6.363万元
5. 达尔美纺织有限公司内设农场和纺织厂,2008年实现坯布销售2100万元。其原料棉花部分由农场提供。2008年棉花生产成本为350万元(市价1300万元),外购棉花、辅料,可抵扣进项税额103.5万元。
应纳税增值税:2100×17%- 103.5=253.5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 253.5÷2100×100%=12.07%
如果分设两个企业:应纳增值税:2100×17%-103.5-1300×13%=84.5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4.02%
6. 某企业小汽车的正常出厂价为115200元/辆,适用税率为5%。而该厂分设了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向经销部供货时价格定为88200元/辆,当月出厂小汽车200辆。 厂家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115200×200×5%=1152000(元) 由经销部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88200×200×5%=882000(元) 由此,企业少纳消费税:1152000-882000=270000(元)
7. 现状:汽车4S店的销售收入中,维护保养服务收入中占总收入的20%,但这20%的收入提供了其60%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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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修理收入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完成前为客户提供的装饰美容,属于混合销售
行为,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完成后为客户提供的装饰美容,属于兼营行为,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税务筹划:成立小规模纳税人的汽车维修企业;将装饰美容行为,由销售行为完成前改为
完成后。
8. 甲单位建造楼房,将工程承包给A公司。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工程承包价600万元,建设单位购买材料价款400万元。如果采取包工包料方式,A公司利用自己熟悉建材市场的优势,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较低价格购买所需原材料,材料价款300万元。 包工不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与原材料费合计为 1 000万元,兴业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为:1000×3%=30(万元)
包工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为900万元,则A企业应纳营业税为:900×3%=27(万元)
9. 甲安装公司中标A宾馆电梯、中央空调的安装工程,安装工程款300万元,其中电梯价
款80万元,中央空调价款180万元,安装工程劳务款40万元。
如甲公司同A宾馆签订的合同把电梯和中央空调的价款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应缴纳营
业税:300×3%=9(万元)
如果甲公司只与A宾馆只签订安装劳务工程合同,则应缴纳营业税为:40×3%=1.2
(万元)
后一种方式,公司少缴营业税7.8万元。
10. A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人行批准)。X年1月,按B公司的
要求购入大型设备一台,价款700万元,增值税119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 方案1:租期10年,B公司每年支付租金140万元,租期满,B公司取得设备所有权。 方案2:租期8年,B公司每年支付租金140万元,租期满,A公司收回设备(可变现
280万元)。
方案1:所有权转让,应缴增值税。
A公司增值税:140×10÷(1+17%) ×17%-119=84.42 万元 A公司可获利:140×10÷(1+17%) -700=496.58万元
方案2:按规定帐面残值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A公司可收回的帐面残值:(700+119) ÷10×2=163.8万元 A公司营业税:(140×8+163.8-819) ×5%=23.24万元 A公司可获利: 1120+280-819-23.24=557.76万元
所以,只要可变现残值超过218.82万元,A公司应应该选择方案2。
11.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甲公司)与A单位签订“委托建设集资房合同”。合同规定,
甲公司根据A单位的要求取得了某块地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在该地为A单位开发建设职工住房,依据购地、办证等所有费用和综合工程款一并考虑的原则,该块地以每平方米750元的市场价由甲公司包干。住房建成后,甲公司应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好产权转移手续,向A单位提供土地使用证及房屋的分栋分户产权证。甲公司按工程施工进度陆续向A单位收取房款950万元。
房屋竣工且已交付A单位职工使用。以实际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计算交纳营业税。 (1)案件分析
甲公司与A单位签订的虽然名为“委托廸设集资房合同”,但从所提供的资料上可看出,
甲公司的委托建房行为实质是开发商品房后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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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554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
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2)税务筹划:由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
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则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
12.甲厂是X年成立的电子元件加工厂,拥有一条生产前景较好的生产线;乙企业是一家生 甲企业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资 产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 科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科 目 账面价值 应收账款 200.00 200.00 长期借款 2200.00 存 货 800.00 800.00 股 本 1000.00 固定资产净值 1000.00 1300.00 未分配利润 -1200.00 合 计 2000.00 2300.00 合 计 2000.00 现甲厂无力继续经营,1200万元亏损在法定税前弥补亏损的期限内。甲厂固定资产原值
2000万元,其中不动产300万元(评估价600万元),机器设备1700万元(评估价700万元) 。乙厂经营状况很好,有大量的应纳税所得,欲得到甲厂的生产线,具体提出如下两个方案:
方案1:乙厂以现金1300万元直接购买甲厂生产线,甲厂宣告破产。
方案2:乙厂以承担全部债务,并支付甲厂股东面值为100万元乙厂股份的方式,并购甲
厂。
请从甲、乙厂以及股东等角度分析哪种方案更有利? 方案一的实质是甲、乙企业之间的资产买卖行为 (1)甲企业承担相关税收。
①流转税:销售不动产要缴纳5%的营业税,销售已使用过的设备要承担2%的增值
税。假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9%。
应缴纳流转税=[(600-300)×5% +700÷(1+4%)×2%]× (1+9%)=31.02万元 ②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销售非货币性资产,要确认资产转
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300-1000-15-2.56=282.44万元
由于甲企业亏损1200万元,所以资产转让所得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甲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甲企业可能会有部分债权无法收回。从账面上看,甲企业清算价值:2300-
31.02=2268.98万元,大于负债2200万元,但如果考虑清算费用和应收账款的坏账,则清算时的净现金流量可能不足以归还负债。 方案二的实质是乙企业合并甲企业 (1)甲企业承担相关税收为零。
①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及增值税,自然也就无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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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家用电器的企业,一直以甲企业的成品为主要原材料。甲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②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股权支付额15%的,可以实行免税改组。甲企业只得到乙企业的股权支付额,不需要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纳税。 (2)甲企业股东的1000万元投资可以收回100万元。 (3)甲企业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全部收回。
(4)乙企业无需支付1300万元的现金。虽然生产线的入账价值为1000万元,比前一种
情况入账价值少300万元,将少计提折旧300万元,但甲企业的1200万元亏损可以纳入本企业进行税前弥补。所以,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200-300)×25%=225万元
综上所述,合并与购买相比,可以少缴流转税,少缴资产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可以充分利
用税前弥补亏损的优惠政策,可以减少现金流出,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13.丁公司股权由3个自然人股东构成,进行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时,股东们分别提出了以下分配方式:
方式A. 为每个股东配一辆轿车、价值150万元; 方式B. 为每个股东购置一套别墅、价值1000万元; 方式C. 向每个股东进行劳动分红100万元。 分析:
方式A中,如车辆所有权属公司,个人只拥有专属使用权,股东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车辆所有权属个人,应在办妥产权当月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式B中,别墅所有权属于公司、股东个人只是独占使用,理论上存在“应付租金”或变相增加其工薪收入、应按“工资薪金”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征管中因征管不严,可能未对其征税;别墅所有权属于股东个人,应在办妥产权当月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C中,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其首先是股东、而非首先是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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