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再审被驳回,第三人撤销之诉单独审理。
◎如果合并审理,再审是按一审程序的,两个案件合并后相当于一审,可以上诉。再审是按二审程序的,案件就相当于是遗漏了诉讼请求,可以先调解,调解不成,就应当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又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驳回后又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应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不服,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后,其又提起撤销之诉,不能受理。 九、执行异议之诉(共13.5条)
(一)管辖法院。原规定为执行法院管辖,但是有意见提出涉及房屋和不动产,执行法院不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是否需要再规定专属管辖除外?后经讨论认为还是按照原来规定,就是执行法院(其实也是一种专属管辖)
(二)条件。(对原来依据执行的判决本身没有异议,只是对执行的标的有异议,为了阻却执行提起的诉讼) ◎在执行期间提出
◎必须案外人已经提过执行异议
◎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诉求,并提出了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应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如果过了这个期间,只能另行提起确认或者给付之诉) (三)举证证明责任(311条) ◎由案外人承担
(四)审理重点
一种观点:只审理是否阻却执行,确权需要另行起诉 经过讨论达成共识:
◎如果不审理实体权利性质和归属,要判断是否能够阻却执行是不可能的;
◎如果不审理实体权利性质和归属,结案后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判决结果和执行异议之诉不一致怎么处理? 所以—— (312-313条)
1、无论当事人诉求是否有确权的内容,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都要搞清实体权益性质和归属,同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能阻却执行的判断。
2、如果当事人提出了确权请求,判决主文应当认定,如果没有提出确权请求,判决主文不能认定,因为没有诉,但\本院认为\部分要说明。
3、在理解\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要全面: ◎不仅包括案外人物权、债权、法定优先权的审查,还要包括被执行人享有的相关物权、债权、法定优先权的审查的判定,物权和优先权好判定,因为有排他性,难点在于债权效力先后的确定。 ◎究竟哪些实体权益可以排除强制执行还没有解决,希望大家参与讨论和研究。
(五)审理期间执行标的处理问题
原则上不得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并申请执行的,可以
继续执行,但是要慎重把握。
◎如果执行标的是特定物一般不予准许 ◎如果执行标的是一般物可以准许
如果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法院可以处罚,申请人可就损失另案诉讼 十、二审程序
(一)职能:争议事实、法律争议,围绕争议焦点、认定事实、终审裁判。
◎二审程序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诉: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不能判决,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但如果双方就增加的诉讼请求和反诉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裁判,属于自愿行使处分权,可以一并审理裁判,损害公益、第三人权益除外) (二)二审案件是否可以公开审理(不公开情形343条) ◎除了333条和法定不公开情形外,所有的都应公开。 (三)二审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如何处理:
◎虽然撤诉是原告的权利,但是如果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积极应诉,直接同意对于被告来说又不公平。所以……
◎如果原告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准许撤回起诉,一并撤销原审判决。原告起诉后又起诉的,视为重复起诉,不予受理。 十一、审监程序
(一)职能:依法纠错,维护权威 ◎不能用一种裁量权取代另一种裁量权。
(二)哪些不适用审监程序:除了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外的其他程序性的裁定,特别程序审理案件(383条)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判决生效半年内,过了后只能找检察院提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诉法3+1模式(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 (四)严格民诉法200条和解释规定审查,把握界限。 (五)再审审理应围绕再审请求:
◎再审申请VS再审请求(程序和实体,进入再审程序后就不再审查申请条件,只进行实体处理) ◎再审请求VS原审请求
(六)正确对待检察监督(共9个条文): 1、原则:法定程序未走完前不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应当受理
3、什么是\明显错误\还没有细化 4、受理条件:(416-417条) 5:审查:
◎检察建议的审查:按照民诉法200条
◎抗诉的审查:只要符合417条形式要件,30天内启动再审 十二、执行程序(时间不够没展开) **最后答疑
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缴纳诉讼费?
答:其性质属于一个新诉,肯定需要收诉讼费,但收费标准还未制定。应该区别撤销之诉是只要求撤销裁判文书,还是有确认权属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