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即在编、在岗和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也要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同时还要为引进急需人才保留适当的空间。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报告,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7),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第七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人员登记管理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填报《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附件8),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并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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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核定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44号)精神,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不定期地对事业单位进行人事执法检查,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有序地进行。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和有关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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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2.重庆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对应表 3.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4.重庆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5.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6.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 7.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认定表 8.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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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
岗位等级 1级职员 2级职员 3级职员 4级职员 5级职员 6级职员 7级职员 8级职员 9级职员 10级职员 现行行政级别 正部级 副部级 正厅级 副厅级 正处级 副处级 正科级 副科级 科 员 办事员 备 注 原2级职员(正) 原2级职员(副) 原3级职员(正) 原3级职员(副) 原4级职员(正) 原4级职员(副) 原5级职员 原6级职员 说明:我市只设3—10级职员岗位,备注栏所指系我市原职员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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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岗位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6级 7级 8级 9级 10级 11级 12级 13级
初 级 中 级 副高级 正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 备 注 国家专设 市调控 助理级 员 级 - 15 -
附件4:
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岗位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普通工
技术等级 高级技师 技 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技术工 备 注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