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4)

2019-05-18 20:46

17. 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2000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18. 原告某船公司派其所属A轮装运被告B公司的袋装白糖 229198 包,货装完后,“大副收据”中记载破包 6875 包、水渍 6875包、脏污 11459 包,船长欲签发不清洁提单。被告为取得清洁提单遂向承运人 ( 原告 ) 出具保函,原告接受该保函。船抵目的港后,因有 5160 包破包需重新包装,造成短1102 包;其他原因造成短少 1531 包。后来,收货人向本案原告提出索赔,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原告不得不赔付。为此,原告依保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遭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的意见? 该案中,原告明知其所收受的货物中有占总货量 11 %的货物外表存在缺陷,明显反映外表缺陷的严重程度;此外,白糖是一种食品,包装破损、水渍、脏污等外表缺陷将会使其受到严重污染。所以,这种外表状况对货物内在质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凭正常人的一般知识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的,原告完全能够意识到、也应当意识到在如此外表状况下签发清洁提单必定对收货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应认定原、被告在设立保函时,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是明知的,这种保函已构成了恶意,应否定其效力。 19. 2001年9月20日,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茶公司”)与荷兰C公司签订500公吨可可豆销售合同,付款条件为FOB阿比让,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11月。9月28日,中茶公司与兴光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双方约定中茶公司委托浙江兴光可可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光公司”)加工可可豆共500公吨,兴光公司负责返还加工成品。11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称北京保险公司)出具涉案货物运输保险单,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为中茶公司,由象牙海岸(科特迪瓦)至中国上海,承保险别为一切险,中茶公司支付了保险费。 11月20日,日本株式会社商船三井(以下称日本三井)签发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S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中茶公司和兴光公司,装货港为象牙海岸阿比让,卸货港为中国上海,货物状况为7700包象牙海岸可可豆,共500公吨。涉案提单背面背书人依次为托运人S公司、卖方C公司、中茶公司和兴光公司,最后由兴光公司持提单向日本三井提货。

12月21日,涉案货物进口报关。2002年1月15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就涉案货物出具了检验证书,证明货物损失10.5835万美元,损失原因基本判定为集装箱在海运途中遭海水浸泡所致。2002年3月8日,中茶公司从北京保险公司收到涉案货物保险赔款人民币11.5782万元,中茶公司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北京保险公司。北京保险公司向日本三井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被告三井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 [法院判决]提单的背书即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涉案货物在目的港交付

前,提单已经由中茶公司背书给兴光公司,兴光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转让,中茶公司已经不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再以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为依据,要求三井承担违约责任已无合理依

据。此外,由于中茶公司背书提单的行为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向中茶公司赔款已无法律依据,故本案保险公司不能对三井行使代位求偿权,不能向三井主张货损赔偿。

20. 德国M公司从德国ALBSTADL港出口一台装于集装箱内的圆筒针织机至上海,并向赫尔微底亚瑞士保险公司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险。该集装箱货物承运人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托运人为香港A公司,收货人为上海A公司。收货人将货物提离目的港港区,运至收货人仓库的次日,被告上海B公司在收货人场地拆箱,当作业人员提升已拆箱的货盘架准备将机器送入仓库时,货盘从1米多高处掉落,导致针织机全损。

保险合同订明,原告赫尔微底亚瑞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该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为仓库至仓库。保险责任终止于货物在目的地交付于收货人指定的地点(最终交付地)。德国M公司在收到保险人支付的190,000德国马克赔偿款后,签署了权益转让书,将对第三人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B公司索赔,但B公司拒绝支付。保险公司起诉。

?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21. 一艘名为“艾卡丽亚号”(Ikaria)的船于1915年1月30日被敌人潜艇的鱼雷击中。该船的水险保单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把“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该船的船壳被炸开了两个大洞,一号船舱罐满了海水。这艘船还是驶进了法国的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正在进行着繁忙军事运输的码头边上。如果一直停泊在这里,这条船本是可以获救的,但港务局担心船会沉没并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港务局命令该船起锚或者到港外抢滩,或者锚泊在防波堤外。

在当时的情况下,船长只能服从命令,并选择了停靠在防波堤外。由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使船头在低潮时处于搁浅状态,而船的其他部分还在水中。这就导致了船壳的严重扭曲,终于在2月2日涨潮时沉没了。

保险人认为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则主张,时间上最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因此船舶的沉没是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成的。

22. 某年4月23日,S轮装运加拿大A公司的50600袋稻米(共5080吨),从缅甸仰光开往哥伦比亚的弗雷泽河,A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流动保险单,为其稻米投保了平安险,承担海难及“其他所有风险、损失和意外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害”。船到达时,发现所有的稻米都发热了。经调查,该船在航行途中遇到了十一级暴风 ,为了防止海水溅入通风机的开孔,舱口和通风机不得不关闭,使货物得不到通风,造成了稻米发热。

A公司认为稻米本身没有缺陷,货损是海难或“海上危险” 造成的,因而,要求保险公司对稻米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货损的近因是“间歇和反复的限制通风” ,这是船长人为的行为,而非海难原因所致,因而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此案应如何处理?

23. 买卖双方按 CIF条件签订合同,交易可可15吨,卖方投保了一切险,自非洲内陆仓库起运,目的地为美国波士顿。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船之前的途中,发生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当美国进口商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在

货物发生损失时对该批货物没有可保利益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拒绝是否合理?

24. 例:有一载货海轮,在仓面上载有1000台拖拉机,在航行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450台拖拉机卷入海中,从而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翻船的危险。船长在紧急关头,下令将其余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从而避免了翻船。前450台是单独海损,后550台是共同海损。

货轮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到附近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新加坡。

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 (1)2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2)800箱货物由于灌水受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 (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 (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 问: 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25. “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有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26. 上海进出口公司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后,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遇到雷电导致A舱火灾,为了灭火而产生了一定的费用。请分析,该费用是施救费用,还是救助费用,为什么? 27. “泰兴”轮于1997年10月18日自德国汉堡港启航,11月25日抵广州黄埔港。同日,收货人广东省机械集团公司持提单到被告代理人处换取提货单。26日,“泰兴”轮开始卸货,收货人提货时发现两节地铁车厢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即会同有关各方对损坏状况进行检验,香港联合海事咨询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损伤由装载于甲板间后部的重电缆盘移动引起。

经检验、维修,支出检验费、修理费等各项费用共25万美元。1999年10月12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款项,相应索赔权利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因承运人的过错,“泰兴”轮承运的地铁车厢损坏严重。保险公司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拒绝赔偿。

1999年11月26日,保险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实际修理费等各项费用25万美元。 保险合同的时效为二年,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仅一年,保险人必须在运输合同一年时效内而不是保险合同的二年时效内向承运人主张权利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如果被保险人怠于向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第三人;被保险人已经起诉第三人的,保险人可向受案法院申请变更或追加其为当事人,以承受被保险人的诉讼权益。

28. 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 110%投保平安险, 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问:保险公司应对该批货物的哪些损失进行赔偿?

29.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约定单价每件30美元/FOB青岛。乙公司为该货物的运输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对于航行途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A.在运输途中货轮与另一艘船舶相撞造成货损 B.由于运输延迟造成的货物损失

C.在运输途中遭遇飓风造成货物全部损失

D.在装卸时由于一件或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部分损失

30.我某外贸公司以CFR条件进口4000吨钢管,我方为此批货物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我国海运保险条款水渍险。钢管在上海港卸下时发现有500吨生锈,经查其中200吨钢管在装船时就已生锈,但由于钢管外表有包装,装船时没有被船方检查出来。还有200吨钢管因船舶在途中搁浅,船底出现裂缝,海水浸湿而致生锈,另有100吨钢管因为航行途中曾遇雨天,通风窗没有及时关闭而被淋湿致生锈。分析导致上述损失的原因,保险人是否应予赔偿,为什么?

31. 中方某贸易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温度降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纸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达8万美元。据调查: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运输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

32.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在投保在投保何种险别时(最小险别)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上述损失?

33. 我某外贸公司按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卖方向我国保险公司按CIC条款办理了货运保险。载货船舶经苏伊士运河曾一度搁浅,后经拖轮施救起浮继续航行,至马六甲海峡又遇暴风巨浪,卖方交运的2,000箱货物中有400箱货物遭不同程度的海水浸湿。试问:(1)在投保何种险别(最小险别)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 如果在苏伊士运河未发生搁浅,在投保何种险别(最小险别)时,保险公司才对马六甲海峡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为什么?

34. 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出口大豆一批,共10000包,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卸目的港码头后,当地码头工人便开始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力量对抗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撒在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有的丢失,总共损失近半。问此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35. 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并按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货到目的港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36. 由加州经上海转至大连的新鲜葡萄,货物价值为每千克2美元,共有10000千克,收货人收取货物后发现货物丢失了1000千克。经调查,货物的丢失是由于航空公司管理不善,货物在由上海转至大连时被窃。问:(1)处理该事件应用国际公约还是国内航空法?(2)承运人应赔偿多少金额?(当时250金法郎=20美元)

37. 从北京运往东京的一只宠物狗,计费重量15千克,由于飞机发生故障,推迟起飞时间。但是,当天上午已经将所有要装机的货物拖到客机坪,中午时分才将货物拉回仓库,由于当天气温高达36℃,宠物狗日晒太久,拉回仓库后不久就死去。托运人要求赔偿损失,但承运人认为宠物狗还未发生运输,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问:承运人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8. 一票从悉尼到北京的货物,1件847千克,货物价值33000美元,品名为干酪。货物到达北京,收货人办完海关手续后前来提货时,发现这件货物没有放在冷库保存。经过调查,货运单的操作注意事项栏中明显注明“KEEP COOL”字样,但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看到。经过挑选,最终损失达60%左右。问:该项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金额为多少? (当时250金法郎=20美元)

39. 一票从上海运往泰国的整套流水线机器,货运单号777-89783442 ,由于机器比较庞大,用了6个箱子,每件重量60公斤,整套机器的价值USD6000,在终点站接货时,发现一个箱子开裂,经检验,这个箱子的机器已完全受损,其它5个箱子完好。 问:航空公司应如何赔偿?

40. 我国某出口企业与某航空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将一批茶叶由北京运往东京,当出口企业办好一切手续并支付了航空运费后,发现由于业务人员的疏忽,该批茶叶的品质与合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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