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5)

2019-05-18 20:46

质不同,因此立即要求航空公司在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并承诺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航空公司却以货物已装上飞机为由拒绝了托运人的要求。问:航空公司的拒绝有无道理?为什么?

41. 我出口一批陶瓷到巴黎,与航空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并办妥了出口手续后,得知陶瓷在出厂时已有部分破损,于是要求航空公司从始发地机场提回货物,并承诺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而此时该托运人的货物已装上飞机,飞机上还有其他托运人的急救物资,因此航空公司拒绝了托运人的要求。问:航空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42. 我出口一批服装到纽约,与航空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并签订了航空货运单,货运单上“数量”一栏为20箱,每箱30件服装,收货人收到货物后,发现每箱货物里只有25件服装,于是要求出口商赔偿。出口商以“承运人应当或有理由知道空运单内容的不正确”为由,要求承运人给予一定的赔偿。问:出口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第六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1. 甲公司为了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11日签发一张同城转帐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贷款。乙公司于3月13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之后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

付款银行能否以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为什么?

2. 中国一出口厂家,根据信用证向银行提交了汇票和有关装运单据。但是,该出口厂家所提交的汇票上,漏列了付款人和出票日期,因而遭到银行的拒付。请问银行拒付是否合理?

3.香港兴隆公司为支付南通光明制衣公司的货款开出汇票。票面记载:编号为V00276,出票日期为2009年5月8日,出票人香港兴隆公司,收款人南通光明制衣公司,付款人中国银行香港分行,金额50万港元,载明“不得转让”字样。请分析,该出票行为能否成立?

4. 甲受乙的欺诈,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支付贷款,将汇票背书给丙。

甲的出票行为效力如何?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如果甲在出票时忘了写明出票日期,这对出票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如果乙在背书时忘了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对背书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5. 安徽茶叶进出口公司与日本东京商社签订了一份茶叶销售合同,采用见票后6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结算方式。富士银行对安徽茶叶进出口公司提供的全套议付单据进行审单,核准

无误后在汇票进行了承兑。汇票付款期到了,由于日本东京商社经营不善宣布破产,于是富士银行拒绝对该汇票进行付款。请分析,富士银行拒绝付款合理吗,为什么?

6. 浙江某水产贸易公司与日本中村商社签订了一份冻虾销售合同,采用见票后9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结算方式。某水产贸易公司按合同规定发货后,开出远期汇票并随附全套议付单据向富士银行提示承兑。由于中村商社经营不善,即将面临破产,富士银行对此予以回避。请分析,对此水产公司应如何处理?

7. 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款。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

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该去码头提货?

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该如何处理?

8. 江苏进出口贸易公司向加拿大皮特贸易公司出售山地自行车,根据合同的规定发货后,委托中国银行苏州分行由中国银行蒙特利尔分行代收货款。蒙特利尔分行根据托收指示注明的付款人地址通过邮局发出付款通知,因地址有误退回。由于临近新年,蒙特利尔分行业务非常繁忙无暇顾及,假日之后向托收行核查,再次发出付款通知。皮特贸易公司在付款赎单后提货,因过了规定期限必须支付逾期费。为此,皮特贸易公司向蒙特利尔分行提出赔偿。请分析,代收行应承担责任吗,为什么?

9. 江苏进出口贸易公司向加拿大皮特贸易公司出售山地自行车,采用即期付款交单的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中国银行蒙特利尔分行代收行收到托收指示和全套托收单据后发出付款通知,未对单据的内容进行审核。皮特贸易公司进行付款赎单后提货,此时发现数量短缺,即要求代收行退还部分货款。请分析,皮特贸易公司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10. 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 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 ,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4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11. 某年1月我国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4月份,买方必须于3月底前通过银行将有关的信用证开至卖方,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议付”,“合同发生纠纷应适用中国法律”。3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通过丙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就在甲公司着手准备装货之际,得知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面临破产。

这时甲公司内部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出口公司可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合同采用信用证付款,银行提供了付款保证,只要出口公司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单据,银行就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银行不能以买方破产为由对抗出口公司。请问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12. 2004年5月,澳大利亚的ABG公司与美国的A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由前者从后者进口一批货物。6月,ABG公司向本国的I银行申请,由I银行开出信用证给A公司,并指定美国的C银行作为该信用证的保兑行。9月,A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如期装运货物后,备齐信用证所规定的所有单据向保兑行提示,要求保兑行付款。但是,保兑行发现A公司提交的提单上记载的被通知人名字有误,即把“ABG”错写成“ABJ”了,所以,保兑行认为单证不符,未向A公司付款。

随即保兑行电传开证行,请求开证行在存在上述不符的情况下授予其向A公司付款的权利,但开证行坚持拒绝授权付款。

A公司认为开证行过分挑剔,只因一个字母打印错而拒付货款,既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保兑行付款并承担因未按信用证条款付款而使A公司所受的损失。

保兑行的拒付是否成立?为什么?

13. 土耳其甲公司(卖方)与泰国乙公司(买方)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申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3年5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下列哪一种做法是甲公司应采取的正确处理方法?( )

A.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B.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

C.征得乙公司同意,由乙公司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D.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

14.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 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15. 美国在1941年sztejn诉J.Henry.Schoder Banking Corp一案第一次确立了信用证交

易的欺诈例外理论,该案情是:原告同印度的供应商订立合同,购买一批猪鬃,为此买方请求美国银行(被告)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单据由一家印度中间行作为托收代理提交给开证行。发票和提单对货物的描述均为猪鬃,但买方发现卖方装运的根本不是猪鬃,而是一些牛毛和废物,卖方申请法院颁布禁令阻止银行兑付汇票。 纽约最高法院接受了卖方的请求,并精采地论述道:“此种情况下,当交单付款前有关卖方欺诈已提请银行知晓时,银行与信用证下的独立付款义务不能延伸以保护恶意的卖方??尽管银行可以对买卖合同的具体履行不关心,但她自己必须十分关注和确信提交的单证项下的确存在着货物而不是垃圾或根本无货。”

16. 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诉被告百利多国际有限公司、被告华兰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1997年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外贸进口合同,与第二被告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代被告华兰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向被告百利多公司进口成品油15000吨,被告华兰公司保证在信用证付款日前将货款汇入原告指定帐户,信用证开立后,被告百利多公司通过法国里昂银行向福建中行提交了抬头为美通国际有限公司的正本提单。

后查明该公司在96年后再未注册,在其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已查无此公司,提单载明的“M/T.MAROL”船在提单日期后也从未进入汕头港. 法院认定“该纠纷是在无真实贸易合同的背景下,因被告百利多公司伪造提单等单据骗取原告的货款而引起的”认定欺诈成立,合同无效。

第七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1. 2000年9月,中国消费者首次发现三菱帕杰罗V31越野车在正常行驶中制动失效,此后,事故的相继发生导致国家检验检疫局在2001年2月宣布停止对三菱帕杰罗V31、V33型越野车的进口。但早在2000年6月,三菱公司就已发现帕杰罗越野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花费1.463亿美元从全球回收了150多万辆有潜在质量问题的汽车,其中包括日本的5万辆、美国的135万辆及欧洲的8万辆,但并没有包括中国境内的7.2万辆。

2001年3月,西安消费者刘又红首次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日本三菱公司提起因产品缺陷致人伤害的诉讼。

由三菱公司赔偿60亿日元,其中包括赔偿金50亿日元,并承担下列3项责任:确认出售到中国的全部FP-418型汽车为不合格品,同意全部退货,更换新车;新车必须重新设计实验,请中方专家检验和考查;新车未到之前,先对旧车进行应急加固,由日方提供加固件和加固工具等。

参照美国产品责任制度,美国对“三菱事件”的处理应该是:三菱帕杰罗的质量缺陷是引起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三菱公司应对受害者予以补偿性损害赔偿;这种损害是可预见、大概率的,对尚未发生损害的消费者,三菱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三菱公司有故意隐瞒质量缺陷的欺诈行为,还应结合其经济实力处以惩罚性赔偿。

2. 王某新购买一个高压锅,在使用过程中高压锅发生爆炸.导致到王某家来玩的张某头部受伤。张某因此要求销售高压锅的商店赔偿自己的损失。商店认为张某并非是该高压锅的购买者,因此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张某很气愤,请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高压锅伤人问题进行处理。

质监部门检测后认定,高压锅爆炸是由于安全阀不合格导致的。

3.菲利浦是一名高中生。一次,他在学校餐厅吃饭时,火鸡里的一块骨头刺伤了他喉咙。 【法律问题】菲利浦能否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依据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英国产品责任法、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堡公约》以及《产品责任法律冲突规则公约》 ,由于农产品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依此,菲利浦可以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依据德国产品责任法、日本制造物责任法、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和中国产品质量法,由于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因此,菲利浦不能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4. 2005年3月,《环球时报》报道,美国专家在对美国市场上不同品牌的速溶茶进行测试分析后发现,很多品牌的速溶茶中,氟化物的含量超标——美国环保局规定,饮水中每升所含氟化物最多不得超过4ppm,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所规定的瓶装水及饮料中每升所含氟化物标准则是不得超过2.4ppm,市场上销售的立顿普通型速溶茶的氟化物为每升含6.5ppm。 这一报道引起了我国消费者的关注,联合利华生产的立顿速溶茶销售下滑。危机出现后,联合利华(中国)公司随机购买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立顿产品,送往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该中心根据我国茶叶行业标准,对不同批号的4种立顿产品进行了4轮检测,结果显示,4种产品均符合茶叶行业标准中每公斤茶叶中氟化物含量应低于200ppm的规定,4种立顿产品含氟量全部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氟含量超标问题。

5.1956年,Matthew V.Lawnlite Company一案中,原告马修在看铝制椅子,在试坐旋转时,椅子回旋部分将原告手指切断。 法官认为,切断原告手指的机构装置部分是椅子构造的必要部分,被告应在其危险部分装上保护装置,否则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

6. 1973年,布兰登伯格诉丰田汽车销售美国分公司及丰田总公司案中,美国法官对于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丰田汽车因翻车而车顶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死亡的事件,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判决制造商和销售商负赔偿责任。

7. 美国的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诉BDH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案是警示缺陷的经典案例。案情经过是:被告向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瓶里的瓶上标有“有害蒸气”的化学药剂。供应商并不知道该化学药剂遇水后会产生强烈反应。一位科学家在做试验时意外地将安瓶掉在水池里引起爆炸,导致了该科学家死亡,并给原告的工厂造成了巨大损失。 法院裁决制造商负有过失责任,因为他未能提供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的充分的警告。

8.某美国航空公司的坚果点心包装上(飞机上常会发的点心,内含花生、豆子、榛果等坚果):“使用说明:打开包装,吃坚果。”

婴儿车警示语:在孩子还没有抱出来的时候,不能直接把婴儿车折叠起来。

德克萨斯州一男人爬到树上吃蛋糕时,不小心摔到地上受伤。结果他起诉食品公司,索赔4000万美元,最终获胜。他的指控是,快餐饼包装盒上应该加上警示:蛋糕不能在树上吃!

9、一位独居的美国老太太养了一只猫,一天给猫洗完澡后,为了尽快让猫的毛发变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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