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证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由省联社统一设计、各县联社(合行)统一印制。信用社对信用农户实行一户一证。贷款证记录的借还款情况应与信用社贷款分户账记录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贷款证发放程序:
(一)领取贷款证需要提交的资料。信用农户到信用社领取贷款证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2份(1份作农户信贷档案资料管理,1份作《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登记簿》附件)、户口簿原件、两寸免冠相片2张(一张贴《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初始评级授信审批表》(附件2)、另外一张贴《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登记簿》(附件3))到信用社办理领证手续;
(二)核发贷款证并送达《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贷款证发放社核实贷款证领取人身份信息无误后,填写持证人姓名、有效期间、信用等级、最高授信额度等相关要素,同时给贷款证进行编号。贷款证各要素填写完毕、核对无误后即向信用农户核发贷款证并让持证人签收《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一式两份)(见附件9)。《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的初次授信等级及额度应与贷款证记载的初次等级、额度相符。
第二十四条 贷款证管理:
(一)贷款证领用。贷款证由县联社(合行)按照省联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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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格式要求及物资采购规定程序进行印制,基层信用社到县联社领用贷款证时要办理领用登记手续。信用社对信用农户发放贷款证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编号并登记发放。
(二)贷款证使用。贷款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核发,原则上借款人姓名应与持证人姓名一致。若家庭其他成员使用贷款证借款的,需提供户口簿等相关有效证件(或村委证明),证明与贷款证上记载的持证人之间的家庭关系,并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见附件8)中约定的委托代理人相符。信用农户的贷款证不得转借、转租非约定委托代理人之外的他人使用。
(三)贷款证收回管理。对农户已取消信用等级、死亡、不具备贷款条件或无还款能力等情况的,原则上应收回贷款证,并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资信调查表》(附件1)、《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初始评级授信审批表》(附件2)上加盖“注销”戳记。
第二十五条 对提升、降低信用等级的信用农户,贷款人应向农户送达《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其中一份作为原《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的附件,并在原贷款证上注明重新评定的信用等级及授信限额。
第二十六条 信用农户贷款证遗失、毁损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挂失申请到信用社办理挂失手续。经信用社查阅贷款证发放登记簿、持证人贷款分户账等相关记录,核实原记录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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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核定授信额度、原发证日期、原核定授信期限、已使用授信额度、剩余授信额度等相关信息无误后,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登记簿》上注销原发放贷款证,重新编号(同时注明原编号),及时核发新贷款证。
第五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 贷款对象。信用等级在“一般”(含)以上的农户。
第二十八条 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贷款对象;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指引所规定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三)贷款用途不明确、不合法的;
(四)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
(五)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转移贷款用途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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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和还款方式
第三十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实际、偿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月确定。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且申请贷款时贷款人的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
第三十一条 贷款利率。贷款人原则上应区分农户信用等级、信用村(组)与非信用村(组)、信用乡(镇)与非信用乡(镇)的信用户与非信用农户,按照贷款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实行差别利率,具体利率执行标准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及贷款人利率定价机制确定,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违规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及贷款的停息、减息、免息和挂息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权限限制的,应严格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贷款用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为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建房、购房、日常生活等消费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及其他非农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第三十三条 还本付息方式。贷款人应结合借款人还本付息习惯,可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结息或利随本清;还款方式根据借款额度、期限、还款能力、还款习惯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可采取整贷整还、整贷零还、分期偿还等灵活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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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贷款的申请、调查、审查及风险评价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贷款证;
(四)属于委托代理人作为借款主体的,还需要提供户口簿原件。
第三十五条 贷款的调查与审查。对农户建档、评级、授信过程视同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与审查前移。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申请后,认真对贷款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审核,及时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登记簿》(附件3)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第三十六条 贷前风险评价。由于评级、授信是由信用等级评定小组集体决策,视同贷前风险评价前移。原则上在授信有效期限内不再单独进行贷前风险评价,若借款人申请借款时,确有充分依据证明借款人本身行为或其他因素可能对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信贷人员需对借款人重新进行贷前风险评价,出具贷前风险评价报告(必要时可建议取消借款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借款资格),并报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审查、审批。信贷人员应将审查、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解释相关原因。
第八章 贷款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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