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引的通知(4)

2019-05-18 21:12

第三十七条 贷款发放程序

(一)面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在初次贷款时,信贷管理人员审查、核实信用农户真实身份后,与农户签订《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附件8),并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授权贷款人可根据约定的还款方式直接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贷款本息。具体贷款额度、贷款计息起止期间、贷款利率等以每次的借款借据为准。

(二)填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放款通知书》。经信贷管理人员审核借款人借款符合规定用途、贷款证持证人与借款人一致、贷款证相关要素与农户登记簿相符后,即可填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放款通知书》(见附件5)(信贷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后,由信贷管理系统将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放款通知书发送至核心系统,柜面直接打印借款借据即可。信贷管理系统没有正式上线运行前,不启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放款通知书》);

(三)填制借款借据。经信贷管理人员审核借款人借款符合规定用途、贷款证持证人与借款人一致、贷款证相关要素与农户登记簿相符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放款通知书》正式启用后,可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放款通知书》填写借款借据),填写借款借据,并在借款借据相应栏次签字。信贷管理人员对审核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发放贷款。柜面人员审核借款借据与借款人身份证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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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一致后,将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在贷款证相关栏次据实进行登记。

第三十八条 贷款支付。贷款支付原则上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但并不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使用情况。信贷管理人员通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检查表》(附件6)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贷后检查。原则上贷款到期前每半年检查不低于一次。检查情况填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检查表》,检查表一并归入信用农户信贷档案管理。对于借款人能够正常还本付息的,信贷人员可通过非现场形式进行日常监测;若信贷人员通过非现场日常监测发现借款人还本付息不正常或者发现符合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信贷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条 风险预警。信贷人员在贷后检查过程中或通过其他渠道,若发现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信用社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1.借款人无故逃逸、隐匿、被司法机关关押、逮捕等; 2.借款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3.借款人生产经营不正常,资产明显减少,还款能力明显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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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影响贷款偿还的;

4.借款人死亡或家庭主要关系发生经济纠纷的;

5.拒绝接受贷款监督,挪用贷款或转移收入、资产,贷款逾期,拖欠利息等行为;

6.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四十一条 贷款催收。信贷员根据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监测表,对即将到期的贷款原则上提前10个工作日按村逐户抄列还款通知,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借款人,并收回回执归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贷款展期管理。

(一)展期申请及审批。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确需要展期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展期的金额、展期的期限、展期的理由、还款计划等内容,是否同意展期由贷款人决定。贷款展期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贷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二)展期期限。一年以内(含)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本联社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

(三)展期贷款利率。展期贷款利率应实行按期限累计计算,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的,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贷款期限档次贷款利率计息。

第四十三条 贷款重组。贷款人应积极探索还旧借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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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方式、减免部分或全部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等多种贷款重组措施,在缓解借款人暂时还款压力的同时,最大程度地盘活和保全信贷资产。

第十章 年审及信用等级调整

第四十四条 年审应坚持的原则

(一)动态管理原则。通过日常监测发现借款人还本付息不正常或者发现符合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信贷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及时通过年审方式,对借款人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二)三统一原则。年审信息来源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检查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授信额度调整调查表》(见附件10),年审结论是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调整的依据,信用等级调整、年审结论、贷后检查情况应做到三相符。

(三)业务发生原则。年审对象原则是上年度与贷款社发生信贷业务的信用农户即上年初有贷款余额农户及上年度新发放贷款的农户。对于本年度新增贷款农户,原则上不进行年审,但符合本条动态管理原则规定情形的,需进行年审和贷款风险评估。

第四十五条 年审的程序。年审由片区信贷员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检查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授信额度调整调查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授信额度调整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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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表》仅对于非信用等级晋升、降低等因素导致农户授信额度调整时才使用)相关内容,填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年审表》(附件7),同时根据四十七条有关规定,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报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审查、审定,超过贷款授信管理规定权限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对于经审查给予提升、降低乃至取消信用等级和调整授信额度的农户应及时张榜公示到对应村。

第四十六条 年审的内容。具体见《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年审表》(附件7)。

第四十七条 年审结论与信用等级、授信额度调整。年审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其中:

(一)年度审查中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为“合格”: 1.贷款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用途的; 2.贷款证没有转借、转租他人使用的; 3.借款人能够按期还本付息,无不良贷款的; 4.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年度审查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基本合格”: 1.年度中逾期贷款笔数达到2笔(含2笔)以下且年审时无不良贷款余额的;

2.年度中单笔借款逾期1个月以上(含1个月),但于90日内归还,未形成呆滞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除外);

3.年度中未按期付息2次(含2次)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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